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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中的数字电池护照

作者:陆博 张小丰 夏雪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10-17

引言:2023年6月14日(当地时间),欧盟立法机构欧洲议会以587票赞成、9票反对和20票弃权通过《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电池法规)。2023年8月17日(当地时间),电池法规正式生效,并将于2024年2月18日(当地时间)起实施。

电池法规第一条规定了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其中适用主体广泛,包括所有电池经营者,即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履行服务的提供商、或其他制造、准备再使用、准备再利用、再利用或再制造各类电池产品和将其投入市场的法人和自然人主体。适用范围为所有类别的电池,即便携式电池、启动电池、照明及点火电池(SLI电池)、运输装置轻型电池(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成分、化学成分或用途。它也适用于产品或添加到产品中的电池,或专门设计为产品或添加到产品中的电池。

本文根据电池法规对数字电池护照的规定,对什么是电池护照、电池护照需要披露哪些信息和电池护照的设计与操作问题进行解析。

目 录

一、 什么是数字电池护照

二、 数字电池护照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三、 数字电池护照的技术设计和操作

四、数字电池护照为我国电池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五、《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的内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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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字电池护照

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注1]规定:“本法规生效之日起42个月后,每一块LMT电池、功率大于2千瓦时的工业电池以及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电池均须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

即自2027年2月18日(当地时间)起,进入欧洲的大部分动力电池需持有“电池护照”,电池护照的主要作用是将与电池相关的主要信息对不同的主体进行披露。通过访问电池护照可以了解电池从生产、销售、使用到回收全生命流程的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电池的安全性,增加电池利用率与回收率。电池护照以二维码的形式呈现,每一块电池上附带一个二维码,公众或者相关监管机关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访问电池护照中的信息,了解电池的前世今生。该二维码将链接到电池经营者为该电池分配的唯一标识符,并且二维码和唯一标识应符合ISO/IEC标准15459-1:2014、15459-2:2015、15459-3:2014、15459-4:2014、15459-5:2014 和 15459-6:2014 或同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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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池护照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注2]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披露不同范围的信息,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 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为:制造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名或注册商标;制造商邮政地址或注明单个联系点;如果有的话,还需要网络和电子邮件地址;电池型号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型号标识和批号或序列号、或产品编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元素;电池生产厂的地理位置;生产日期(具体到年、月);重量;容量;化学成分;除了汞、镉、铅以外的有害物质;可用灭火剂;电池中存在的质量浓度超过0.1%的关键原材料;碳足迹信息;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报告中所述的负责任的采购信息;回收内容信息;可再生能源含量的占比;额定容量(单位:Ah);相关温度范围的最小电压、标称电压和最大电压;相关温度范围的原始功率强度(单位:W)和限值;在循环测试中显示的预期电池寿命;容量耗尽阈值(仅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电池不使用时所能承受的温度范围(参考测试结果);以自然日计量的保修期;初始的整个周期的能源效率和在50%生命周期的能源效率;电池芯和电池组内部电阻;相关循环寿命试验的充放电倍率;针对不可充电电池的标签;单独收集标签;欧盟合格性声明;关于预防和管理废电池的信息。

(二) 只向在欧盟取得合法授权的检测认证机构、市场监测机关和欧盟委员会披露的信息

只向在欧盟取得合法授权的检测认证机构、市场监测机关和欧盟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为:电池详细组成,包括阴极阳极和电解液所用的材料;部件的部件号和能够获得备件的联系方式;拆解信息,至少包括能够显示电芯位置的电池系统/电池组的爆炸图、拆卸序列、要解锁的紧固技术的类型和数量、拆卸所需的工具、当损坏部件的风险发生时需要的警示、使用电芯的数量和布局;安全措施;还有与电池模块相关的信息,即为证明符合电池法规或符合根据电池法规通过的授权或实施法案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测试报告的结果。

(三) 只向对以下两点所述内容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披露的信息

1. 涉及到电池的拆解事宜,包括拆解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电池型号的详细组成,并且对按照本条例进行各自的经济活动的修理者、再制造商、二次使用人和回收者至关重要的信息;

2. 涉及到单个的电池事宜,出于能将单个电池提供给独立的能源集成商和能源市场参与者的目的,对电池的买方或代表买方行事的各方至关重要的信息。

只对上述内容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披露的信息:在电池投放在市场时和电池状态发生变化时的性能和耐久性参数值,包括额定容量(单位:Ah)和容量衰减(单位:%)、功率(单位:W)和功率衰减(单位:%)、内阻(单位:Ω)和内阻增加率(单位:%)、在适用情况下,能量往返效率及其衰减程度(单位:%)、以被设计的条件为参考,以循环次数(非循环应用除外)和自然年计算的电池预期寿命;电池的健康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容量、剩余功率能力(可能的话)、剩余转换效率(可能的话)、自放电率的演化、欧姆电阻(可能的话);电池状态的信息,应当分别定义为“原装”、“再利用”、“再使用”、“再制造”或“废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充放电循环次数和事故等负面事件,以及定期记录的运行环境的条件信息,包括温度和充电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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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池护照的技术设计和操作

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八条[注3]规定电池护照的技术设计和操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与技术、语义和组织有关的终端交流和数据传输事宜,电池护照与其他按照欧盟相关生态法律要求设计出来的数字产品护照之间可以互通操作。消费者、电池经营者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能够免费访问电池护照。关于对电池护照信息进行访问、引入、修改或更新的权利,也需要依据该主体的访问权限加以限制。

其次,电池护照中包含的数据的储存事宜,该数据应由电池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存储。如果由授权代表负责存储数据,则不允许电池经营者在提供相关存储服务所需的范围之外,出售、再利用或处理此类数据。

而且,电池护照需要持续地记录电池的生产、销售、再利用和再制造等全生命周期信息,电池不同的生命阶段由相应阶段的电池经营主体承担记录责任。如果存在再利用和再制造等活动,相应信息记录责任则应转移到相应的电池经营主体,然后产生新护照,该新护照与原护照相互关联。

最后,在电池经营者不复存在或停止其在欧盟的活动的情况下,电池护照仍然有效,当电池被回收后,电池护照将同步取消,相关的信息记录也会被删除或标记为已回收状态。电池护照中的数据应当是经过认证的,数据可靠性和完整性都能得到保障,同时也要确保高度安全性和隐私性,禁止出现欺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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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池护照为我国电池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欧盟是我国电池的主要出口市场,数字电池护照的施行,一方面可以有效管理电池,对碳足迹进行记录,对电池生命周期内污染物和碳排放进行监管,有利于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另一方面提高了我国电池进入欧盟电池市场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电池产业链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一) 迎难而上,直面挑战

第一,技术和管理的挑战。数字电池护照要求电池生产销售回收等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数据追踪和记录,标准严格,内容细致,其中包括90多项强制披露的信息,以及在适用条件下可以披露的信息等。但我国电池企业的电池回收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仍待提高,复杂的信息披露为我国电池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

第二,合规出口的挑战。我国电池企业如果想要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欧盟市场发展,必然要根据电池法规披露信息,这可能使我国电池企业在出口产品时遇到合规风险,从而影响我国电池企业的出口业务。

第三,价格优势减弱。为达到电池法规的要求,我国电池企业的生产成本、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能源要求以及碳管理成本会增加,进而削弱我国电池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

第四,未建立与国际标准互认的数据库。我国电池企业在电池碳足迹核算与方法论方面的基础与欧盟相比仍显薄弱,尚未建立与国际标准互认的数据库,从而给出口业务带来额外困难。

(二) 顺势而为,抓住机遇

第一,提升产业的可持续性和透明度。电池护照的施行将鼓励我国电池企业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管理能力,碳足迹的披露信息大部分与ESG披露信息重叠,在披露碳足迹的过程中也部分披露了企业的ESG信息,从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善企业的品牌形象。

第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面对挑战,我国多家电池企业,已经开始发展电池碳足迹和数字电池护照领域,积极研发和完善相关技术,推动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三,完善我国电池企业的产业链。通过提高数据应用能力,鼓励我国电池企业设计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中国版电池护照,并与欧盟建立碳足迹管理的互认机制,进一步打开欧洲电池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四,助力我国电池产业链绿色化、环保化。在进行碳足迹披露的同时,将促进企业在电池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回收的全过程中使用绿色能源,降低碳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有助于“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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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的内容结构

该电池法规正文共计十四个章节,九十六条规定,具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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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题和范围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定义

第四条 自由活动

第五条 电池的可持续性、安全性、标签和信息要求


第二章 可持续性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 电池物质限制

第七条 电动汽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和LMT电池的碳足迹

第八条 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中的回收成分

第九条 一般使用的便携式电池的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第十条 可充电工业电池、LMT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 便携式电池和LMT电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

第十二条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设计


第三章 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

第十三条 电池的标签和标记

第十四条 电池的健康状况和预期使用寿命的信息


第四章 电池的合格性

第十五条 电池的合格性推定

第十六条 通用规范

第十七条 合格性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欧盟合格声明

第十九条 CE标记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条 粘贴CE标记的规则和条件


第五章 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监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告监管机关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告监管机关的信息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公告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机构合格性的推定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机构的子公司和分包对象

第二十八条 公告机构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告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和名单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对公告机构职权的质疑

第三十三条 公告机构的业务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公告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公告机构的信息义务

第三十六条 范例经验分享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机构间的协调


第六章 除第七章、第八章规定的义务以外的电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制造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电池单元和电池模块供应商的义务

第四十条 授权代表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进口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分销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的义务适用于进口商和分销商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电池经营者在市场上投放或投入使用准备再使用、准备再利用、再利用或再制造的电池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电池经营者的识别


第七章 电池经营者对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章范围

第四十八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第四十九条 电池经营者的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第三方验证电池的尽职调查政策

第五十二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尽职调查计划的确认


第八章 废旧电池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机关

第五十五条 生产者登记

第五十六条 扩大生产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生产者责任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履行扩大的生产者责任的授权

第五十九条 废旧便携式电池的收集

第六十条 废旧LMT电池的收集

第六十一条 废旧SLI电池、废旧工业电池和废旧电动汽车电池的收集

第六十二条 分销商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电池押金返还系统

第六十四条 最终用户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设施处理运营商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共废物管理机关的参与

第六十七条 自愿收集点的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关于移交废旧便携式电池和废旧LMT电池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成员国关于废旧便携式电池和废旧LMT电池的收集目标的义务

第七十条 废旧电池的处理方式

第七十一条 回收效率和物料回收的目标

第七十二条 废旧电池的装运

第七十三条 废旧LMT电池、废旧工业电池和废旧电动汽车电池再使用、再利用的准备

第七十四条 废旧电池的预防和管理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最低要求

第七十六条 向委员会的报告


第九章 数字电池护照

第七十七条 电池护照

第七十八条 电池护照的技术设计和运行


第十章 联盟市场监督和联盟保障程序

第七十九条 国家级处理有风险的电池的程序

第八十条 联盟保障程序

第八十一条 合规电池出现风险

第八十二条 联合活动

第八十三条 正式确认不合规

第八十四条 不遵守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一章 绿色公共采购和修订物质限制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 绿色公共采购

第八十六条 物质的限制程序

第八十七条 评估机构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意见


第十二章 授权和委员会程序

第八十九条 授权的行使

第九十条 委员会程序


第十三章 修正案

第九十一条 对2019/1020号法规(欧盟)的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第2008/98/EC号指令的修订


第十四章 终章

第九十三条 处罚

第九十四条 复查

第九十五条 废除和过渡规则

第九十六条 开始生效和适用


附录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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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文:From … [42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Regulation] each LMT battery, each industrial battery with a capacity greater than 2 kWh and each 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placed on the market or put into service shall have an electronic record (‘battery passport’).

[2]《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原文: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contai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battery model and information specific to the individual battery, including resulting from the use of that battery, as set out in Annex XIII. The information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comprise: (a) information accessible to the general public in accordance with point 1 of Annex XIII; (b) information accessible only to notified bodies,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 and the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points 2 and 3 of Annex XIII; and(c) information accessible only to any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with a legitimate interest in accessing and processing that information for the purposes referred to in points (a) and (b) of the third subparagraph in accordance with points 2 and 4 of Annex XIII. The purposes for accessing and processing the information as referred to in point (c) of the second subparagraph, shall: (a) concern dismantling of the battery, including safety measures to be taken during the dismantling, and the detailed composition of the battery model and be essential to allow repairers, remanufacturers, second-life operators and recyclers to conduct their respective economic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Regulation; or (b) in the case of individual batteries, be essential to the purchaser of the battery or parties acting on the purchaser’s behalf,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the individual battery available to independent energy aggregators or energy market participants. The information referred to in the second subparagraph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to the extent applicable to the category or sub-category of battery concerned. The Commission is empowered to adopt delegated act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9 to amend Annex XIII as regards the information to be included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in view of technical and scientific progress.

[3]《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第九章第七十八条原文:The technical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essential requirements: (a)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be fully interoperable with other digital product passports required by Union law concerning eco-design, in relation to the technical, semantic and organisational aspects of end-to-end communication and data transfer; (b) consumers, economic operators and other relevant actors shall have access to the battery passport free of charge and based on their respective access rights set out in Annex XIII and the implementing act adopted pursuant to Article 77(9); (c) the data included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be stored by the economic operator responsible for th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77(4) or (7), or by operators authorised to act on their behalf;(d) if the data included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are stored or otherwise processed by operators authoris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economic operator responsible for th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77(4) or (7), those operators shall not be allowed to sell, re-use or process such data, in whole or in part, beyond w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provision of the relevant storing or processing services; (e)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remain available after the economic operator responsible for th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77(4) or (7) ceases to exist or ceases its activity in the Union; (f) the rights to access, introduce, modify or update information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be restricted based on the access rights specified in Annex XIII and the implementing act adopted pursuant to Article 77(9); (g) data authentication, reliability and integrity shall be ensured; (h) the battery passport shall be such that a high level of security and privacy is ensured and fraud is avo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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