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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扩大对中国核相关出口管制的影响及法律建议

作者:潘垚 周学文 申佳媚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10-19

引言:为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NRC”)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以下简称“BIS”)相继通过颁布新的措施扩大对中国核相关出口管制(以下简称“管制新规”),限制对中国核电相关材料和部件的出口。

目 录

一、美国现行的核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及最新变化

二、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三、相关应对建议

01

美国现行的核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及最新变化

根据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注1]的说明,美国现行的核相关出口管制政策主要由核供应国组成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以下简称“NSG”),并由NSG通过执行两套核出口及核相关物项出口准则来促进核不扩散。

(一) 第一套准则及最新变化

1. 主管机构及物项

第一套准则适用于受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NRC”)和美国能源部管辖的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相关物项需取得美国能源部的出口许可证。

2. NRC新令

NRC于2023年8月8日发布即时生效命令(以下简称“NRC新令”)[注2],进一步收紧向中国出口核技术的控制,暂停向中国出口核最终用途特殊核材料、原材料、氘的一般许可。该许可证原可授权美国出口商向中国出口某些用于核最终用途的核物品,但此前美国出口商较少通过申请一般许可证向中国出口用于核最终用途的原材料。

NRC新令的目的在于加强从美国出口特殊核材料、原材料至中国的监督和控制,需获批的出口物包括不同类型的铀、氘。NRC新令生效后,若向中国出口《美国联邦法规汇编》[注3]第十篇110章项下110.21的特殊核材料、110.22的原材料以及110.24的氘,则不再适用“不需要进行特殊申请、不针对特定个人或实体颁发的一般许可”,而是需要适用“需要针对特定个人或实体、特定出口行为的特殊许可”。

(二) 第二套准则及最新变化

1. 主管机构及物项

第二套准则适用于与核有关的两用物项的出口,这些物项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EAR”)管控,由BIS管辖。此类物项列入《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并因核不扩散第1栏管制原因(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Column 1 Reasons,以下简称“NP1”)而受到管制。除A:4国家组[注4]所列的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外,因NP1原因而受管制的物项在所有目的地均须持有许可证。中国虽是核供应国集团成员,但不在A:4国家组之列。

2. EAR管制措施的变化

除了执行多边NP1管制外,BIS还出于核不扩散的原因单方面管制某些物项。BIS最近发布的扩大对中国(含香港[注5])和澳门地区核不扩散出口管制措施(Expansion of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Controls 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acau)于2023年8月11日正式生效。BIS同步修订EAR,将这些物项也列于《商业管制清单》,实现扩大对中国及澳门地区的核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增加了对因核不扩散第2栏管制原因(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Column 2 Reasons,以下简称“NP2管制原因”)的两用物项(以下简称“NP2物项”)向中国及澳门地区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等行为实施许可证要求(License Requirement),确保该等物项仅用于和平活动,如商业核能发电、医疗开发、药品生产或使用以及非军事工业。

EAR第738章第1号附件的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注6]将中国及澳门地区新增为需适用NP2管制原因的国家及地区,即对运往目的地为中国或澳门地区的NP2物项实施许可证要求。

同时,EAR第742.3(a)(2)节[注7]相应增加了对NP2物项目的地为中国或澳门地区应申请许可证的要求,并将按照EAR第742.3(b)(3)和(4)条[注8]规定的许可证审查政策进行审查。

根据EAR第774章的规定,涉及NP2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ECCN”)为1A290、1C298、2A290、2A291、2D290、2E001、2E002和2E290。前述管制物项包括用于非核最终用途的贫铀、石墨、氘以及用于核电厂的发电机和其他设备等物项。该等物项不仅包括材料、设施、技术等美国原产的物项,还包括非美国原产但基于“最低比例原则”或“直接产品原则”而受管辖的产品。


02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 实体清单企业

管制新规的生效对于已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实体清单企业”)的影响不大。

管制新规生效前,根据EAR第744.11(a)的规定,向实体清单企业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EAR管制物项的,即使该物项为EAR中无需出口许可证要求或其他出口管制限制(即为出口管制之目的在EAR99分类下的商品、 软件和技术)的,均需根据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一栏中显示的具体许可证政策要求申请许可证。未经许可进行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的,构成对EAR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将面临罚款及/或承担刑事责任。

管制新规生效后,根据EAR的规定,实体清单企业若涉及NP2物项的采购、转让(转移)、使用,应协助美国出口商在BIS系统上申请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包括提供准确无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实体清单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通常适用“拒绝推定”(Presumption of Denial),即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申请将被拒绝。

(二) 实体清单企业的关联方

对实体清单企业之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方,BIS认为[注9]“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于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需适用的许可规定及其他义务并不适用于其未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实体清单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同受控制的公司并不会被视为一同被列入实体清单。但是,如前述主体作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之代理人、壳公司,从事EAR项下禁止/管制的交易或规避相关义务/许可,则该等公司可能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实体清单企业的关联方,若该等主体不存在作为实体清单企业之代理人、壳公司并从事美国EAR项下禁止/管制的交易或规避相关义务/许可的情形,则该等主体采购、转让(转移)、使用NP2 物项时,应协助美国出口商在BIS系统上申请出口许可,并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等申请文件,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实施NP2物项的进口或转移(境内)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BIS鼓励美国出口商对实体清单企业的关联方采取额外的尽职调查,特别是调查实体清单企业关联方的独立性,以确保出口物品最终不会运往实体清单企业。若关联方涉及采购EAR项下管制的产品和技术时,需注意独立性不受实体清单企业的影响,以及确保最终使用者不涉及实体清单企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EAR的规定。

(三) 非实体清单企业

管制新规生效前,除EAR有特别规定外,中国和澳门地区的非实体清单企业涉及从美国进口NP2物项时,无需申请许可证。

管制新规生效后,对于非实体清单的企业,在采购EAR管制的NP2物项时,需协助美国出口商在BIS的简化网络处理申请系统(SNAP-R系统)上申请出口许可,并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供BIS审查,包括提供准确无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等。


03

相关应对建议

(一) 及时申请许可证,注意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对涉及进口BIS管控的NP2物项及/或受NRC管控的特殊核材料、原材料和氘的中国和澳门地区企业,应及时根据EAR或NRC的规定向BIS申请出口许可或向NRC申请特殊许可。

向美国供应商或客户提供的核相关出口管制的申请文件(特别是涉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应真实、准确。

向美国主管机关提交的资料或面对美国相关执法机关调查时,提前寻求专业机构和律师的指导与建议,并要特别注意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安全及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二) 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加强供应链溯源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提高企业应对出口管制及制裁相关的合规风险事件及合规要求的能力。

谨慎开展与敏感国家或实体之间的业务往来,特别是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实体开展业务前,应全面进行出口管制及制裁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与相关进口商、相关合作方、最终用户的产品溯源沟通,收集供应链各环节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文件,核实拟进口/采购/使用的物项(产品、技术和软件)的ECCN编码、许可证情况、直接客户、中间商、最终用途/用户的要求,保留相关核查底稿,做好应对美国调查的准备。

(三) 实施关注立法动态,加强与专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实时关注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及经济制裁的动态,定期进行产品自查及风险评估,做好政策预判并制定紧急应对预案,提高涉及美国核相关出口管制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

对于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管制物项性质判断模糊的情形,或者存在非美国原产,但基于“最低比例原则”或“直接产品原则”而受管辖的产品的情形,建议相关中国企业及时与专业机构和律师积极沟通。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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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8/14/2023-17243/expansion-of-nuclear-nonproliferation-controls-o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macau

[2] https://adamswebsearch2.nrc.gov/webSearch2/main.jsp?AccessionNumber=ML23214A243

[3] https://www.ecfr.gov

[4] 根据EAR第740章,A:4国家组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包括克里米亚)、英国、美国。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0/appendix-Supplement%20No.%201%20to%20Part%20740

[5] 自2020年12月23日起,EAR项下,香港地区不再单列于中国之外。

[6]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8/appendix-Supplement%20No.%201%20to%20Part%20738

[7]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2/section-742.3

[8]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2/section-742.3

[9]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policy-guidance/deemed-exports/deemed-exports-faqs/faq/134-do-the-license-requirements-and-policies-of-the-entity-list-apply-to-separately-incorporated-subsidiaries-partially-owned-subsidiaries-or-sister-companies-of-a-listed-entity#faq_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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