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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立法体系和国际碳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法律研究》正式发布!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1-26

编者按

当前,全球已经形成共识——为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发展是必由之路。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作出我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自此,我国碳交易市场日趋成熟,碳交易相关法律制度日渐完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越来越多国家利用市场机制作为治理气候环境的重要工具,推动了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欧盟碳市场减排成效显著,中国如何能师“域外法”之长技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国浩国际发展与涉外业务总顾问钱奕的指导下,由国浩北京合伙人刘丹丹,顾问马恩生,律师王文徐铭璐刘梓谦撰写的《欧盟碳交易立法体系和国际碳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法律研究》应时而生。

报告对欧盟的碳交易立法体系框架进行了介绍,对当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和未来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并对现行的国外碳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分析,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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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立法变革及对中国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要

二、EU ETS的发展阶段

三、EU ETS的机制和交易逻辑

(一)EU ETS的运行机制

(二)交易的方式I——免费分配

(三)交易的方式II——拍卖

(四)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MSR”)

四、2023/C32/11修正案对于EU ETS的影响

(一)修正案正式将海运业纳入EU ETS范围

(二)修正案将建立海洋基金

(三)修正案修改了关于配额的规定

(四)修正案增强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对于配额市场的监管

(五)修正案考虑新增的其他行业

五、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中国碳交易的核心机制——可交易的绩效标准TPS

(二)TPS机制的效率——与“C&T”的量化比较分析

(三)TPS机制对于各行业减排策略的影响

(四)中国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的分配

(五)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亟待明确

六、结语


第二章:中欧汽车制造业和公路运输业碳排放的立法实践

一、Fit for 55项下与汽车业相关的计划

(一)重载车辆的碳排放标准计划

(二)替代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的碳排放标准

二、中国汽车行业的碳排放政策

(一)乘用车企业碳排放与燃油消耗的双积分政策

(二)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三、结语


第三章:境外碳交易合同范本比较解读及风险防范

一、碳交易的背景及现状

(一)碳交易简介

(二)碳交易市场的起源

(三)国际主流自愿减排机制

二、境外碳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比较解读和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碳交易是指碳排放配额交易及碳信用额交易。

(一)碳交易合同主要内容框架及比较解读

(二)“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条款

(三)“发行和转让”(Issuance and Transfer)相关条款

(四)“转让/接收失败”(Transfer/Acceptance Failure)条款

(五)“陈述和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条款

(六)“责任与赔偿”(Liabilities and Indemnity)条款

(七)“违约”(Events of Default)条款

(八)“合同终止”(Termination)条款

(九)“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Applicable Law and Dispute Resolution)条款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概述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延伸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概述

(二)碳交易市场在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延伸

四、结论及对未来碳交易合同发展趋势的展望


附表1:ERPA 1.0所附碳交易合同商务条款摘要表

附表2:ERPA 1.0所附碳交易合同转让时间表

精彩摘录

境外碳交易合同范本比较解读及风险防范

本章旨在通过比较解读所选取的四份境外碳交易示范合同的关键条款和交易条件,梳理并分析签订碳交易合同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并提供相关建议。同时,随着2023年10月1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我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正式重启。鉴于交通行业碳排放量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第二位,本章也将关注和分析新能源汽车领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01




碳交易的背景及现状




(一) 碳交易简介

碳交易指针对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与基于绿色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额以及衍生的金融产品的交易。碳排放配额,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其选定的重点行业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给行业内的企业发放的排放配额。企业在该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能超过其分到的配额,因此企业需采取减排措施以控制排放量在限额范围内。实际排放量与配额有出入的企业可在碳排放权市场上交易配额。碳信用额则是由范围更广的企业(包括暂时不负担减排义务的企业),自愿采取措施并投入成本,采用相应认证主体认可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方法而计算出的,经认证主体核准的碳排放减免量。在一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下,市场主体可以购买碳信用额来冲抵碳排放配额。

(二) 碳交易市场的起源

碳交易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依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即UNFCC;以下简称《公约》)与公约缔约国后续补充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两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而逐渐发展起来。《公约》提出了建立全球性的温室气体控制、减排框架,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注1]。根据这一原则,《公约》认为发达国家是过去和现在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来源,应当承担更多减少排放的责任,但《公约》只设定了宏观的采取减排政策和措施的义务[注2]。《京都议定书》进一步敦促了发达国家行动,它为其附件B中的37个工业化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以及欧盟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另一个更为瞩目的约定是推出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各国实现减排目标额外的手段:国际排放机制(Emission Trading, 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上述前两种机制的参与主体都是主权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能延伸至全球的市场主体。由于碳排放空间的公共性,碳排放减免量的认定和核销具备了可流通的性质,即使是其他国家境内减免的碳排放量,在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后,也可以算作本国减排做出的贡献,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原理。其运作机制可概括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发绿色减排项目,获取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用来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免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

目前,国际碳市场的司法管辖区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既可以在城市水平内运行,也可以超越国家水平运行。就中国而言,全国性的碳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而省市级的碳市场试点除电力行业外,也包括其他行业的碳排放[注3]

(三) 国际主流自愿减排机制

《巴黎协定》推动了更多国家(包括中国)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承诺,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碳市场的规模。许多自愿减排机制也应运而生。2023年3月24日,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公布了九项可供国际航空业碳抵销和减排计划(CORSIA)2021-2023年履约使用的合格排放单位(CORSIA Eligible Emission Units, EUC),涵盖了如下国际主流的自愿减排机制:

02




境外碳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比较解读和风险提示[注4]




(一) 碳交易合同主要内容框架及比较解读

通常而言,碳交易合同的主体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定义与解释”、“交易先决条件”、“合同量”、“价款与支付”、“卖方转让与买方接收”、“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以下简称“IETA”)发布的《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s Reduction or Removal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ERPA 1.0”)[注5]、IETA发布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排放交易主协议》(“Emissions Trading Master Agreement for the EU ETS”,以下简称“ETMA 4.0”)[注6]、IETA发布的《加州排放交易主协议1.0》(“California Emissions Trading Master Agreement 1.0”,以下简称“加州CETMA 1.0”)[注7]以及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发布的《环境产品现货实物条款和条件(2021)》(“Environmental Products Spot Physical Terms and Conditions (2021)”,以下简称“澳洲AFMA”)[注8]等四份碳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比较分析,揭示碳交易合同的关键条款并提示相关风险点。

ERPA 1.0是基于卖方拟实施附表1(商业条款)[注9]中所述的项目(相关术语定义详见附表1),目的是产生根据碳标准进行验证的温室效应气体减排量(“Verified Carbon Credits”,简称“VCCs”),买方希望购买根据协议规定发行的与项目相关的VCC。本文附表2提供了ERPA1.0所附的转让时间表[注10],载明了各验证期的预转让日期及相应的转让金额。鉴于ERPA 1.0合同文本较本文选取的其他几份合同范本更为全面和详实,本文拟重点分析ERPA 1.0的相关条款。

(二) “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条款

碳交易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先决条件”条款,以作为碳交易合同全部或者合同部分条款的生效条件,通常该等先决条件都是为了保护买方的权利,通过条款设计以达到对卖方的资质和交易程序进行规制的效果。实践中,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需要,可以分别针对合同买卖双方设置相应条款,以明确约定作为交易前提的交易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1) “先决条件”条款比较解读

ERPA 1.0第2条“先决条件”明确了买卖双方必须完成某些事项或者得以豁免的情况下,碳交易合同才能生效,相关事项包括卖方应具备的合同主体资格、卖方内部对该碳交易的决策审批决议程序文件等。由于该等事项均是有利于买方权利保障的,故只能由买方进行豁免。在卖方未完成该等事项且未被买方豁免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设定一个新的完成日期或者终止合同。

ETMA 4.0中并未专门约定“先决条件”条款,但合同第3条的“确认程序”条款规定了包括:双方就受碳交易合同条款约束达成合意(“Agreement of a Transaction”)、卖方向买方发送交易确认书(“Exchange of Confirmations”)、与交易相关的证据(“Evidence of a Transaction”)在内的条款要求,这些要求也可视为“先决条件”条款关于程序要求的约定。

同样的,加州CETMA 1.0第3条和ETMA 4.0相似,也规定了上述“确认程序”条款,但其中“与交易相关的证据”(“Evidence of a Transaction”)较ETMA 4.0的约定更为详细和全面,尤其注重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

(2) “先决条件”条款的风险防范

对于碳信用额度交易而言,作为交易主体的买方应重点关注卖方交易主体资质、交易账户是否齐备、所交易的碳信用额度是否存在短缺等必备的先决条件。作为碳交易标的的碳信用额度并不是一种普通的商品,这就决定了其质量难以被买方评估,买方可以采用诸如尽职调查的方式,以确保其购买的碳信用额度的质量,根据买方资源和项目类型的不同,尽职调查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注11]。以黄金标准项目为例,买方可事先在GS网站上根据项目的编号查询到项目的公开信息,如减排规模、核证的碳信用额、历史注销情况,以核实拟购买碳信用额的情况。

同时,交易双方也可约定类似前述合同条款中的“确认程序”的条款,以明确与签订合同相关的程序性要求,关注交易过程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维护碳交易的稳定性。除此之外,双方也可协商确定约定其他条件作为碳信用额交易合同或部分合同条款生效的先决条件。作为碳交易合同的卖方,应注意履行先决条件的时间节点要求并且尽可能为买方也设定一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下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1款。

[2] 同上,第四条第2款。

[3] 《全球碳市场最新进展》,CNC碳中和五十人论坛,请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XiplFzf1n-0LeyKHzqLvqQ。

[4] 本文所述碳交易是指碳排放配额交易及碳信用额交易。

[5] 该合同版本是由IETA在2023年2月发布的,旨在促进项目倡导者、参与者、开发者与初级市场的初始购买者之间以现货或远期方式进行经核证的碳信用额的交易。请参见:https://www.ieta.org/Trading-Documents。

[6] 该合同版本是IETA在2019年发布的标准文本,该合同版本回应了当今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更加复杂的需求。它反映了来自欧洲各地市场参与者的意见,是反映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第四阶段市场发展的文件。请参见:https://www.ieta.org/Trading-Documents。

[7] 该合同版本是IETA在2013年发布的标准文本,用于加州碳配额和加州碳补偿的二级市场交易,目的是将市场参与者使用的条款进行标准化和统一化,提高交易效率并有利于增加加州碳配额和加州碳补偿的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请参见:https://www.ieta.org/Trading-Documents。

[8] 该合同文本是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于2021年3月发布的,分为“合同细节”、“合同条款与条件”以及“解释性说明”几个部分,其中“合同条款与条件”较为简略,是为签订合同的便捷高效考虑设计的合同文本,较多基本合同条款均未被涵盖其中。

[9] 参见ERPA 1.0 附表1。

[10] 参见ERPA 1.0 附表2。

[11] 参见http://www.offsetguide.org/understanding-carbon-offsets/carbon-offset-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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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丹丹

国浩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能源与基础设施、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邮箱:liudandan@grandall.com.cn

马恩生

国浩北京顾问

业务领域:能源与基础设施、跨境投资并购、反垄断和政府事务

邮箱:maensheng@grandall.com.cn

徐铭璐

国浩北京律师

业务领域:能源与基础设施、跨境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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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国浩北京律师

业务领域:能源与基础设施、跨境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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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梓谦

国浩北京律师

业务领域:能源与基础设施、跨境投资并购

邮箱:liuziqia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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