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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交流凝共识 以法护航促发展——中欧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服务交流会成功举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2-12-20

在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已成为当前中国和欧洲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中欧企业在实务中面临的挑战。

中欧对话谋新途,开放交流赴未来。2022年12月15日,国浩律师携手欧洲华人律师协会(ACLE)主办的“中欧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服务交流会”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功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公使彭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欧盟(比利时)代表处副总代表赵峰、欧洲华人律师协会会长顾群和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参加了活动并致开幕辞。来自中国驻欧盟使团和中欧律师协会、商会、仲裁机构等代表,以及中外法律专家、企业高管等“云聚”一堂,友好探讨中欧各国跨境投资数据保护与合规金融合作与监管争议解决机制最新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以期通过法律服务促进中欧合作与发展。

本次活动由国浩马德里办公室国浩巴黎办公室国浩斯德哥尔摩办公室联合欧洲华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国浩跨境投资业务委员会国浩金融业务委员会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国浩“一带一路”业务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欧盟(比利时)代表处提供大力支持。会议以全英文进行,除开幕致辞与主题演讲,“跨境收购兼并和争议解决”“金融合作与监管和数据保护与合规”四个专题、两个分会场同时展开,线上同步直播。

开幕仪式

把握机遇,护持中欧经贸合作法治土壤

凝心聚力,继往开来。在开幕仪式上,彭刚公使、赵峰副总代表、顾群会长和吕红兵律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ECIJA/Grandall(Madrid)合伙人磊洁就《中欧贸易投资合作的回顾与展望》作主题演讲。

国浩国际发展与涉外业务总顾问、国浩上海合伙人钱奕主持了开幕仪式。

本次会议荣幸地邀请到了彭刚公使作开幕致辞。彭刚公使表示,本次交流会的召开非常有意义。过去十年,中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均居世界前列。中欧经贸关系蓬勃发展、成果丰硕,双边贸易额站上了8000亿美元大关,中欧间每分钟的贸易往来超过了100万美元,中欧双向投资也不断扩容、提质、增效。近期,习近平主席先后同朔尔茨、马克龙、米歇尔等欧盟机构和成员国领导人成功的会晤,为曲折前行的中欧关系重新校正了发展方向,注入了强大的政治引领动力。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中欧关系保持向前向上势头,坚持互利共赢,符合中欧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欧要开展更高水平合作,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绿色环保、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增长引擎,共同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可靠。欧洲领导人也表示,欧方愿同中方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对话合作,妥善处理分歧,做中方可靠可预期的合作伙伴,愿同中国密切高层往来对话,深化经贸等各领域合作。前不久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要求我们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在这方面,中欧法律界和企业界大有可为。


为此,彭刚公使希望大家围绕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聚焦中欧经贸务实合作长远发展。一方面要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搭建中欧法律界多层次沟通平台,密切跟踪研判欧盟及其成员国政策法规动向,助力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依法维护正当权益,提高综合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全面服务中欧经贸合作发展,积极为数字、绿色、能源等中欧重点合作项目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化中欧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同时,在执业过程中,要广泛地开展法治宣传,增进双方业界对中欧经贸政策法规的相互了解和认知,厚植中欧经贸合作的制度土壤。最后,彭刚公使衷心期待中欧法律界和企业界的朋友们能够牢牢把握中欧合作的良好机遇,以法律服务为桥梁,畅通中欧经贸良性循环的道路,为夯实中欧经贸合作基础、助力中欧关系行稳致远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吕红兵代表国浩律师对交流会的盛大开幕表示热烈祝贺,向各位嘉宾的大驾光临表示衷心欢迎。吕红兵律师表示,刚刚闭幕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本次交流会是党的二十大后有关中欧法律服务的最早一次、最大规模、最高级别的交流活动之一,体现了国浩及中国律师对中欧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也展示了国浩律师的综合实力与专业能力。吕红兵律师强调,此次交流活动的目的在于为中国优秀企业高水平“走出去”保驾护航,为把欧洲跨国公司高质量“引进来”推波助澜,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中欧经济合作的顺利且安全、繁荣并持久。中国古人云:“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天涯喜相见”,“交情老更亲”。本次交流会的主会场在布鲁塞尔、分会场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但大家共同增进中欧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心却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期待此次来自欧洲华人律师协会、欧盟中国商会以及知名跨国企业、著名国际律所的专业人士,贡献思想精华、发表真知灼见,使今日之交流会火花四溅、大放异彩!

顾群会长代表欧洲华人律师协会向所有的参会嘉宾、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她表示,近几年来,中欧关系经历了诸多挑战和波折,建立长期稳定的中欧关系需要双方的磨合和努力,以及不断的经营。双方会面和交流,了解对方的关切、规则和界限,是建立和保持相互理解、尊重和长期关系的基础。她介绍道,欧洲华人律师协会于10年前创立,当时的目标在于为所有在欧洲执业的华人律师搭建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随着中国公司在欧洲的投资并购越来越多,了解中欧法律和营商环境的、有着中国背景的律师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协会成员也从6个创始成员增加到今天的约100位会员,覆盖16个司法管辖区,专注于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领域,也积极为大量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并在许多知名中国公司在欧洲的收购和投资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立和维护中欧之间的长期关系做出了贡献。最后,顾群会长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交流会更好地夯实双方之间的友谊,并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赵峰副总代表在致辞中分享了一系列“喜人”数据。根据欧盟统计局数据,2020和2021年中国连续两年是欧盟最大的货物贸易伙伴。2022年前三个季度中欧贸易额达到6412亿欧元。在服务贸易领域,2021年,中国向欧盟出口364.7亿欧元,同比增长17%;欧盟向中国出口570.1亿欧元,同比增长22%。数据反映出中欧贸易的韧性和潜力。他强调,近年来,欧盟陆续出台了许多涉企法律法规,对中资企业在欧合规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需要法律服务保驾护航。他表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贸促会驻欧盟(比利时)代表处愿意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搭建更多平台,为中欧企业深化务实合作以及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磊洁律师在主题演讲中对中欧贸易与投资合作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她表示,中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合作伙伴,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目前处于还未签署的阶段,中国和欧盟必须就气候合作与碳足迹、全球健康、安全、贸易、法治等问题进行对话。中国和欧盟既是盟友也是竞争对手,2011年至2021年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和从中国的进口均有所增加,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持续增长。至2021年,中国已成为了欧盟商品出口的第三大伙伴,也成为了欧盟进口商品的最大合作伙伴。最后,磊洁律师指出,全球化不会逆转,现在中国在世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欧合作是互惠互利的,虽然双方在各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但仍可以求同存异、协作发展。

专题一:跨境收购兼并

竞争合作,扩宽中欧共赢发展空间

在欧洲华人律师协会会长顾群的主持下,欧盟中国商会秘书长方东葵、国浩南京管理合伙人刘向明围绕“跨境收购兼并”这一专题作主题发言。欧洲华人律师协会秘书长朱轶凡、理事兼财务长尚尤、副会长胡欣宇,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中国组合伙人Till Kosche和国浩上海合伙人才卓、国浩长沙合伙人黄轶等六位嘉宾围绕跨境投资有关的最新动态和并购交易实践等进行了圆桌讨论,为参会人员带来了新的思考与启示。

方东葵秘书长介绍了商会与全球咨询公司罗兰贝格(Roland Berger)连续四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在欧盟发展报告,分析中企在欧展业情况及对欧盟营商环境评价。方东葵秘书长认为,中国企业从长远角度仍积极看好中欧经贸关系发展,在欧中企业绩持续逆势增长,展现强劲韧性。他指出,商会对约150家在欧中企和机构调研显示,约80%受访企业表示未来全球战略将更加重视欧盟市场,“大约七成受访企业认为在欧盟投资有助于树立全球化品牌形象,50%受访企业认为欧盟市场充满活力,中欧可以基于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此外,方东葵秘书长表示,在欧企业界就促进中欧发展与合作提出近百项具体建议包括: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面临挑战、维护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促进中欧经贸关系行稳致远;共同维护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稳定;促进欧盟对中企提供公平、公正和无歧视营商环境;此外,企业界还建议,中欧应促进技术研究、创新和人才交流合作,利用互补优势协同发展第三方市场,不断增强战略互信,共同维护互利共赢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刘向明律师通过对欧盟、德国、英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分享了“对在欧洲并购有影响的若干监管问题”的思考。刘向明律师首先介绍了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对交易流程的影响和对交易文件的影响,该条例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在欧投资并购交易和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提醒中国企业要熟悉该条款,如果委员会开始早期调查或深入调查,中国企业没有按时提供信息,或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准确的信息,企业可能面临罚款风险。因此,他建议中国投资人要对条例进行足够的了解并做好判断,中国企业要检查这个条例的门槛和条件是否达成,清楚其对企业并购在时间上的影响、对尽职调查的影响等。随后,他围绕德国ESG法律,就目标公司的民事责任和行政罚款责任,ESG法律对尽职调查和对交易文件起草的影响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中国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要了解相关投资风险和ESG相关的潜在风险。

胡欣宇副会长聚焦“中资企业在欧洲并购后的整合及管理”,建议企业重视三个问题,即制定关于卖方可能违反股权购买协议陈述和保证条款(SPA)的预警机制、跨国集团内高管的国际流动、以及本地子公司对集团母公司的责任(债务和雇主责任)可能扩大的风险。他提醒中国投资者应该把SPA当作收购交易早期阶段定期检查的文件,并意识到如果被收购公司未来遇到财务困难,股东及被收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这种共同股东责任的风险。

才卓律师分享了中国跨境投资监管最新动态。一方面介绍了外资并购相关的《外商投资法》所包括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并以“关联并购”为例介绍了《外商投资法》与此前适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对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银行等部门在审核或备案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关注的要点结合最新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示,建议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要特别注意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重大事项报告以及特殊现象和行业的外汇监管等。

对于近年来德国审查机制越来越严这一情况,朱轶凡秘书长针对德国外商投资审查机制,提醒中国投资人如果想要收购至少10%的表决权(间接持股包含在内)或目标公司注册地位于德国且涉及敏感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司,建议尽早、尽快地以书面形式向德国政府提交材料。他还建议,中国投资者赴德进行并购交易时应仔细审阅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要求,在交易的早期阶段对相关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在交割前考虑无异议证明的申请等,“德国外商投资审查机制对中国投资者的审查往往会更为严格谨慎,但如果能够合理恰当地准备好材料,还是可以通过审查、有合作投资空间的”。

“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暗藏玄机”,黄轶律师从实务角度谈及了并购协议中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提出交易方应该慎重接受强制性协商或调解的条款,对协商或调解期限给予限制,并建议交易方应该小心混合仲裁条款,对仲裁可能产生的成本预先考虑,在考虑仲裁地和适用法律时应关注对方的财产所在地。他还发现,当前中国并购、投资和基建等大型交易合同中出现了一种新的业界趋势,即除交易律师外,交易协议也会同步交给争议解决律师审核,“这有助于减少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增加了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他如此说道。

“新法规的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尚尤律师基于对中国企业在欧非业务开展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关切于《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的影响。他指出,该条例不仅仅涉及到了外国投资、上市公司收购等,更重要的在于它给了欧洲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力,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在欧洲的运营,甚至对正处于十字路口上的中欧经贸关系产生影响,同时整个调查流程会要求提供很多数据,这对律师工作也会提出高要求。

就上述话题,Till Kosche律师进一步从德国法律视角探讨了德国并购交易实践,详细介绍了在德国或欧洲存在对卖方有利的并购交易环境,比如典型的公司出售结构为竞拍程序、严格的流程和时间要求等,并逐一介绍了购买价格、交割条件、 陈述和担保、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签约与交割之间有限的承诺等有利于卖方的交易文件。

专题二:争议解决

排难解纷,促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多元发展

国浩“一带一路”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自贸港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宁宁和Pacitti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洲中国仲裁员协会主席Alice Meissner分别作为本次活动中欧双方的特邀嘉宾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在国浩天津管理合伙人白显月主持下,河北省仲裁协会会长、国浩跨境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国浩石家庄管理合伙人徐文莉和国浩南京合伙人陈发云、国浩深圳合伙人谢湘辉等国浩争议解决领域律师“云端”连线,就境内外仲裁机构、法院等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在主题发言《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的最新进展》中,黄宁宁律师从国际商事法庭(CICC)的建立说起,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相对于传统涉外商事审判具有七个方面的突出优势,比如法官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选聘的高标准、严要求,管辖、诉讼证据、智慧审判等的机制创新,调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径的便捷,裁判文书的机制透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功能集成等。他认为CICC在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统一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启动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等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的积极实践。黄宁宁律师还特别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和《补充安排》,“这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是内地香港仲裁协作的重要进程。

疫情限制、制裁、俄乌冲突……当前供应链面临诸多挑战,国际仲裁也面临着更多挑战。Alice Meissner围绕《国际仲裁中的供应链争议》这一主题以“充电器供应商—发电机供应商—经销商”三者间的供应关系为例,以小见大地展现出各方在不可抗力情况的影响下,可能发生的仓库和人工成本增加、客户延迟分发、潜在索赔等问题,同时也展现了仲裁庭在评估仲裁合约时需要考虑的复杂情形。在逐条介绍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相关规定的原文,并指出德国《供应链法》和欧盟即将出台的《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和《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指令》可能为供应链争议带来新的挑战后,Alice Meissner为供应商提供了四个“接地气”的建议:第一,要求对供应链合同进行“健康检查”(一致的争议解决条款);第二,评估德国《供应链法》或欧洲ESG立法(“CSDD”)是否适用;第三,要清楚法规适用范围;第四,要根据联合国指导原则清楚人权标准和环境标准。

从2013年的“龙利得案”说到2020年的“布兰特伍德案”,徐文莉律师关注着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的一次次突破和发展。随着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她留意到,其删除了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仲裁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将当事人“仲裁”的合意作为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核心,并于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了一系列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确定仲裁机构的规则,“这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发云律师结合自己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多国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及代理案件的经验,从仲裁员、客户、律师三个角度对参与国际仲裁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他认为对于仲裁员而言,要关注“仲裁员异议”相关规定,比如根据《港仲仲裁规则》(2018),仲裁员在公正性或独立性受到合理怀疑等情况下,可能会被质疑;对于客户而言,客户最关心的问题往往在于胜诉率和仲裁成本与效率;而对于律师而言,“我的实践经验告诉我,我们必须选择与外国同行合作,而不是竞争”。

“中国仲裁正一步步走向国际化”,谢湘辉律师逐条对比了去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原《仲裁法》的法条,认为本次中国仲裁法修订具有四个方面的亮点,包括完善了仲裁约定效力认定机制、统一了仲裁裁决的撤销标准、增加了仲裁地的规定和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其中,他对中国仲裁法确认了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合法性这一点表现出了浓厚兴趣,“这是中国仲裁法与国际接轨的主要体现”,他认为虽然目前范围仍限定为涉外商事纠纷,但这“对涉外仲裁机构在国内开展临时仲裁影响不大”。

白显月律师在主持中对每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准的点评,并介绍道继2021年司法部公开发布《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后,仲裁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相信明年会迎来新的进展,值得期待。

专题三:金融合作与监管

高质开放,维护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稳定

与此同时,相邻分会场的讨论氛围也愈发浓厚。国浩执行合伙人、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刘维、瑞士Bär & Karrer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姝以中国企业在欧洲资本市场的机会与实务操作为主题做精彩发言。在国浩金融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管建军主持下,国浩巴黎负责人孙涛,国浩金融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国浩深圳合伙人薛义忠,国浩北京合伙人金喆,国浩上海律师施蕾等与谈嘉宾以圆桌讨论的形式各抒己见,分享中国和欧洲金融监管规定和合作注意事项。

刘维律师分享了中国企业在欧洲资本市场的机会。刘维律师指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正有脱美入欧之势,原因在于美国对中国企业的上市监管要求令中国企业为难,如《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要求所有公司提供“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证据,纳斯达克新规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企业的IPO募资额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或至少达到上市后市值的四分之一等。刘维律师结合实务经验,详细介绍了近年来中国企业通过奥斯陆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维也纳交易所等在欧洲上市的情况,指出2022年中国企业在欧洲资本市场的募资额已超过在美国市场的募资额。今年以来,已有32家上市公司宣布在欧洲发行GDR。目前已有5家A股公司在英国、9家A股公司在瑞士发行GDR,累计融资超过90亿美元。刘维律师认为,中国企业选择在欧洲上市的原因在于所需时间较短、上市条件中对于财务指标的要求相对较低、所需费用较低、中国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海外上市有奖励等,但同时他也指出中国企业在欧洲上市后存在交易活跃度低、分红较少等问题。

张姝律师详细讲解了中国公司在瑞士SIX证券交易所发行GDR的概况和主要法律问题。她介绍道,根据瑞士法规,发行GDR的审批程序包括:上市申请,需要在book building开始前至少20个交易日提交;单独的招股说明书审查和批准程序,一旦招股说明书首次提交给招股说明书办公室,通常需要20个日历日完成,除非对招股说明书有重大修改。SIX招股说明书办公室只有在招股说明书定稿后(价格区间设定后)才会正式批准。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审查时间和流程,张姝律师表示,在瑞士的交易中只有一次备案,通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一个月前进行。当招股说明书提交给SIX招股说明书办公室时已经需要是大体上接近终稿的版本并包含所有必要披露。招股说明书提交后,SIX招股说明书办公室有20个日历日来审查并提供意见。然后,招股说明书将在项目接近最终启动时正式重新提交给招股说明书办公室进行正式批准。

孙涛律师专门介绍了法国及欧洲的金融监管情况。他表示在法国,银行和金融部门的监管主要由主管经济和金融的部委、审慎控制和监管局(ACPR)以及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实施。金融稳定高级委员会(HCSF) 将这些机构整合在一起,以确保更好地协调他们的行动。在欧洲,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揭示了既有的金融监管的局限性,以及在欧洲层面统一监管的必要性,欧盟委员会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ESFS)。该系统包括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其负责对欧盟的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督,以确保金融稳定。为此,它必须根据优先级识别和评估系统性风险,提醒欧盟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家、成员国内或欧盟层次的各监管机构注意这些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制定建议。

施蕾律师表示外资正加速布局中国资本市场,中国市场既有发达市场的质量,又兼具新兴市场的增长潜力,这些特质是全球其他市场无法替代的,使得中国在全球投资者的整体资产配置中独树一帜。施蕾律师表示,尽管中国政府宣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前所未有地扩大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但国际化和本土化之间的碰撞在所难免。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专业人员短缺、资源匮乏、政策难解以及潜在的合规风险。因此,为确保完全合规,外资机构应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国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深刻把握中国监管思路,同时建立强有力的机制来应对证券违法或刑事调查等危机。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时代,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管理方式,适时发布29号文,开启了当前“跨境担保”阶段。薛义忠律师结合时代背景,详细阐述了外管局29号文的新亮点,重点讲解了内保外贷、内贷外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等新的管理模式。薛义忠律师认为,中国金融开放使得跨境融资业务更受市场欢迎,为跨境律师创造了更多机会。律师的参与可以协助企业和银行在跨境交易中顺利完成融资,合理控制或降低法律风险。

金喆律师分享了自己对跨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管理的几点观察,他详细讲解了传统融资租赁向创新融资租赁的演变,并从多国法律适用、合规要求、担保措施、保险事宜等方面对跨境融资租赁交易的风险管理进行考量。其中,金喆律师指出,保险在融资租赁中非常重要,由于大部分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的财产都很昂贵,所以在进行保险谈判中,要注意当地强制保险要求、标准协议条款的广泛使用、(再)保险安排的割裂等情形。最后,金喆律师表示,中国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融资租赁市场之一,在寻找机会的同时不应忽视相关风险,即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让业务在健康和可盈利的状态下发展。

管建军律师最后提到,除了颇受关注的GDR发行,今年11月中国银行作为牵头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协助匈牙利成功发行20亿元绿色主权熊猫债,同月由中国工商银行牵头发起的资本管理公司宣布中国-中东欧基金二期于卢森堡组建完成、基金后续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新能源相关行业的投资,这些都体现出中欧在金融、投融资、绿色经济等相关领域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和可能。就金融合作与监管主题,还有很多问题值得中欧双方法律人士后续共同探讨,非常期待下一次的交流。

专题四:数据保护与合规

防范风险,推动数据价值释放

大数据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做好数据保护?在钱奕律师的主持与精彩点评下,各位嘉宾“你一言、我一语”,讨论热烈。ECIJ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niel López作主题发言,亿纬锂能欧盟区法务经理璩丽君、德国SZA律所中国事务部主任朱美婷、国浩北京合伙人胡静、国浩深圳合伙人程婷等中外律师和企业代表等嘉宾参加了互动讨论。

Daniel López以《GDPR——充满挑战世界中数据隐私和保护的榜样》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表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GDPR”)出台之前各国以不同形式监管数据,处理数据的方式也不同,保护条例也不同,这对于各国公司的数据合规来说十分困难。GDPR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8年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Daniel López指出,企业要以风险管理的视角来处理数据,同时要考虑到不同的风险,以及人们各种权益,所以公司要做好各种平衡,认识到新时代的到来。GDPR的出台无疑改变了处理欧洲个人信息的方式以及对国际市场的影响,中国也于近年发布了一系列与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GDPR的概念如出一辙。这不仅是种保障,而且对于所有中国在欧洲的企业,以及欧洲想要在中国运营的企业都是一种挑战,因为各公司的数据管理必须要符合中欧双方的条例,一旦发生任何类型的违反GDPR的行为,可以进行严厉处罚,处罚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

璩丽君经理从赴欧洲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的角度,认为数据跨境传输、数据跨境访问是出海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她介绍道,她所在企业最早开拓的市场是德国,德国属于GDPR的辖区,管控十分严格,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让数据跨境传输。她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并在不同国家协助企业最快达到数据合规。

结合数据保护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朱美婷主任详细分析了欧盟数据保护法对中国投资方管理在德子公司的法律问题。她强调,虽然通常情况下,执行董事需要执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的指示,但如果公司股东指示执行董事将相关数据传输给母公司,如果执行这一指示违反数据保护法,则执行董事有权拒绝执行。总体而言,从德国向中国(即GDPR意义上的“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时,始终存在着风险。例如,如果需要向中国母公司传输的会计文件包含了员工的个人数据,则该行为原则上构成GDPR规定的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处理。此时,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胡静律师表示,看中国的数据立法,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中国的数据立法分为四法两条例,把《国家安全法》放第一位,体现了国家对数据安全的关切。《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就是个国家安全审查。根据该办法之规定,掌握超过100万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赴国外上市前应当先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过往的实操经验,整个审查全程大致需要3-5个月,审查内容包括上市的基本情况、控制权的变更、公司具体的合规情况和上市过程中对外提供的数据情况等。但网络安全审查并非要阻止中国企业赴国外上市,从今年赴国外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披露来看,基本都已完成网络安全审查。

中国企业出海会遇到哪些数据监管问题?程婷律师结合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并购活动的案例,分析主要会遇到数据出境的监管和网络安全审查两种情况。她进一步介绍道,只要涉及到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就会触发数据出境的监管,国内对于数据出境的监管规定了三种数据传输的方式,即开展数据安全评估、签订标准合同、数据跨境认证。另外,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向境外传输数据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就会触发网络安全审查。

钱奕律师是本次活动的发起人,他在会上表示,中国和欧洲之间的交流和伙伴关系源远流长。虽然近年来欧洲和中国度过了很多艰难的时期,全球经济动荡不安且面临诸多挑战,但这也同样意味着在后疫情时代,双方需要进行更好、更多的合作,只要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精诚合作,相互扶持前进,就能战胜未来一切的困难。今日召开本次交流会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希望通过交流和探讨,探索出一条用法律服务促进中欧的合作与发展之路。

本次活动线上线下共有1800余人次观看,国浩斯德哥尔摩办公室负责人揭梅、国浩跨境投资业务委员会负责人陈学斌,以及欧洲华人律师协会代表、中国贸促会代表和国浩律师代表参加了会议。在本次活动中,国浩律师携手欧洲华人律师协会共同筹划、共享资源,为活动的成功举办付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这也为双方进一步加深交流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全球化发展的大潮中,在全球性危机的惊涛骇浪里,各国不是乘坐在各自的小船上,而是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深化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发展倡议”是中国努力与各国分享发展机遇,推动全球发展迈向平衡协调包容新阶段提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浩律师将继续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与责任担当,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助力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以法律服务为桥梁为中外经贸合作行稳致远不断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