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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战无所寄,且赠一枝春——“大律师在线详解复工复产复学‘法律攻略’”线上活动精彩奉送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0-04-29

江汉春风起,冰霜昨夜除。2020年4月28日晚19点,由国浩律师事务所与上海辞书出版社联合主办,国浩发展研究院承办的“大律师在线详解复工复产复学‘法律攻略’”线上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以“法”助“攻”全国各地疫情防控与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本次活动为《新冠肺炎疫情法律问题与依法应对》新书“云发布”活动,邀请了国浩律师事务所的五位大律师亲临直播间,畅谈各行各业在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实时回复线上提问,并提供相应“法律攻略”。

上海辞书出版社哲社编辑室主任刘寅春主持了本次活动。

国浩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亮相直播间,他代表国浩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精彩致辞。他跟大家说:“今天的主角是一本新书——《新冠肺炎疫情法律问题与依法应对》。这是从法律角度论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早的专著之一,也因此成为上海市委宣传部‘4.23百种新书云首发’活动的推荐书目。”吕红兵律师进一步介绍,在此次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国浩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国浩律师高效、专业、全面地就疫情防控的法律问题与依法应对撰写文章,并在世纪出版集团的大力支持下,将文章集结成册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正如新华社高级记者、著名作家杨金志所评价的:“正像张文宏医生的那本《张文宏教授支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国浩所的这本《新冠肺炎疫情法律问题与依法应对》,就是法律领域的支招防控宝典,是我们做好依法防控工作的及时指南。”

随后,来自国浩“东西南北”的四名年轻的大律师就复工复产复学,为大家带来了干货满满的法律知识和具体问题的“法律攻略”。其中,“燕赵名士”国浩石家庄管理合伙人谷景生作为该环节的主持人贯穿全场,针对三大分享主题提出了有关疫情下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校外培训等社会当前最关心的问题;“东方名流”国浩上海律师朱奕奕以“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为主题进行了分享;来自国浩海南办公室的律师王薇娜,则分享了“疫情影响下企业用工”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带来了天涯海角的椰风海韵;“天府少将”国浩成都管理合伙人刘小进则分享了当下家长们最关心的问题“疫情下的校外培训状况及法律监管”。四名律师唇枪舌战,珠连壁合,给大家献上了法律知识干货与疫情防控法律攻略的双重收获。

分享主题一: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

在疫情期间,各地为抗疫所采取的强力防控、延期复工、开学和交通不便等应急措施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由此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当事人如何处理该问题成为了时下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最需解决的法律难点之一。对此,朱奕奕律师以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为视角,围绕新冠肺炎疫情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租金减免、旅游费用返还、迟延贷款还款等合同履行相关问题分享了他专业的法律意见。他指出,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合同中当事人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来作为免责事由,需要关注疫情影响与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同时,也要考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悉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是否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之后。

分享主题二:疫情影响下企业用工

受疫情影响,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延期,影响到了千万企业与万千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么,企业在有序推进复工的同时,该如何妥善解决由疫情引发的“用工荒”、退工裁员、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等各类用工问题?对此,王薇娜律师结合疫情期间政府机关发布的意见规章等,从疫情影响下员工的“进”与“出”、工资支付及工伤认定三大方面,对企业合法合规用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实用的法律建议。她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湖北地域”“新冠肺炎患者”作为限制招聘条件,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王薇娜律师还细致地讲解了新冠肺炎患者、待复工员工、居家工作等六种不同情形下工资的支付方式,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工伤认定的条件。

分享主题三:疫情下的校外培训状况及法律监管

为有效防控疫情,教育部除明确规定推迟2020年春季开学时间外,还要求学生在家不外出、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很多家长对此犯了愁,已经为孩子报名的寒假校外培训该怎么处理?可以进行线上培训吗?为帮助广大家长解决该系列问题,刘小进律师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础之上,罗列具体情况加以解读,教大家辨别可以要求退还学费的培训类型、转换培训模式时是否达成合意存在的不同免责情况等。他还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门槛准入、日常监管、信息公开、风险控制四方面,针对疫情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提出合规建议。除此之外,刘小进律师还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监管具体措施建言献策,以期尽早杜绝倒闭跑路导致维权无路的现象。

精彩问答集锦

在本次活动中,谷景生律师结合由疫情引发的民生热点事件和法律难点,并挑选了网友互动中的相关疑问,向三位律师分别提出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三位律师皆以法律角度从容作答,提交了一份实用、有效的抗疫“法律攻略”。

谷景生律师问:

疫情期间,有部分的保险公司向医务人员赠送保险产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医务人员能否提出保险索赔?

朱奕奕律师答:

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向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赠送人身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保险合同效力应予认可。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受赠的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义务与不可抗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谷景生律师问:

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裁员,员工收入减少,尤其是发生了大量的信用卡还款等违约事件,导致了大量的金融征信不良记录案件的纠纷。对此,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个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归还欠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朱奕奕律师答:

在涉金融征信记录相关案件中,我们应重点关注,对确因感染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自身的信用权益。

谷景生律师问:

如果企业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职工,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王薇娜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其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肺炎而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违反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以上述原因为主要理由或变相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谷景生律师问:

在社交媒体上,大家对居家办公的吐槽比比皆是,比如有人说“复工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家复工”。老板还总觉得你在家没做事,那么,居家办公超时工作是否会产生加班费?

王薇娜律师答:

是的,相信很多的朋友开始都觉得在家上班很美好,可以躺着赚钱。但很快我们就发现,居家办公变成了24小时待命。居家办公超时工作是否产生加班费很难认定,一是超时工作是否是单位要求的;二是不好确定加多长时间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是个关键的节点。如果单位可以完成的,则不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单位临时、着急安排、限期交付的工作,肯定要占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时间的,就可以主张。不过,最终认定加班,还要充分结合单位派发工作的时间、量和交出工作成果的期限等因素。

谷景生律师问:

学生校外培训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饮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家长该如何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刘小进律师答:

第一是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资质,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2018年8月6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需取得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线上培训机构根据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需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及员工等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第二是通过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官网查询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查看其是否处于正常开展营业活动状态。第三是通过全国性的政府网站平台查询,该机构是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白名单里。第四是要注意培训机构是否有巧立名目,企图增加不正当收费的情况。

谷景生律师问:

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应当取得哪些许可?

刘小进律师答: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在此基础之上,线下培训机构需要转为线上培训机构的,还需到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门平台上备案,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除此之外,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通过,届时可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有一个新的要求。

谷景生律师问:

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疫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王薇娜律师答:

目前,员工在家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存在着诸多现实困难,例如,如何判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在家工作期间还是工作之余?又如,公司之所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目的就是响应国家号召,降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法不强人所难,若公司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安排员工在家工作)防控疫情,而员工仍旧被感染,则公司应已尽到雇主的义务,为此公司还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对公司并不公平。因此,面临上述貌似无解的现实困难,除非员工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感染新冠肺炎与在家办公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我认为实践中很难将在家办公的员工认定为工伤。

谷景生律师问:

疫情期间在外地求学的学生、或者职工因需要而租房的,因为疫情原因不能返程,能否要求解除或者减免房租?

朱奕奕律师答: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承担的义务是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实践中基于双方当事人义务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如果租赁的房屋位于疫区,小区采取防控措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导致从外地回来的承租人无法进入使用房屋,此时出租方就未能尽到交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自然也不用支付使用房屋的对价,也就是租金。当然,出租人此时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以减免自身的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的房屋位于正常地区未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可以正常使用,则出租人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或许承租人没有及时使用房屋,但仍应当支付租金,因为此时疫情的不可抗力并不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若承租人确因自身患病住院或被隔离观察原因而实际上未使用房屋,且收入也受到一定影响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租金,但该减免请求并不依法具有强制必然性。

古人云:“江南无所有,聊赠一枝春”。国浩人说:“国浩无所有,聊赠一份心”。

作为法律人虽无法如医务工作者等在一线奋勇“战"疫,然国浩律师仍第一时间“挺身而出”,尽己所能,积极撰写编著了《新冠肺炎疫情法律问题与依法应对》一书,将其电子版免费向公众发布,并将百余本书捐赠给了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工作在最基层的社区管理工作者、正在复工复产复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本次新书“云发布”活动,也是大律师线上以“法”助“攻”复工复产复学的尝试。这些不仅是国浩人的使命与担当,也体现着国浩人的真情实意。在此“后疫情”时期,国浩律师将一如既往携手伙伴,站在广大群众的“身边”,一起并肩作战,共抗疫情,迎来“春满人间”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