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英文 日文

2018年国浩好文TOP10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9-01-24

2018年,来自国浩全球办公室的220余名律师为国浩微信公众号的读者带来了260余篇精彩的原创文章,我们根据阅读量盘点出2018年最受读者喜爱的10篇文章,与您分享。

1. 非诉讼律师办公神器盘点

作者:刘筱茜 李扬(国浩上海)

对于非诉讼律师来说,充分利用各种办公工具,能够带来极大便利并提高工作效率,作者结合工作中的使用体验,推荐了十款非诉讼律师办公神器。

2. 直系亲属间房产转让路径及数学模型下的税务成本——以成都市住宅和商铺的转让为例

作者:宋玲玲 唐玉川 张万华(国浩成都)

近四十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加之当前全国主要城市限购的市场环境,房产自由流转成为过去时。对于中国家庭而言,如何使房产在直系亲属之间流通转让,以有效解决年轻一代的购房需求,是很多家庭面临的困惑。作者就此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进行了清晰梳理,以中国家庭真实案件为模型,以成都市房产(住宅和商铺)转让的实际操作情况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转让的交易路径及其税务成本。

3. 2015—2017年福州市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王晓艳 王晨照 马兰花(国浩福州)

谁是离婚主力军?谁是摧毁婚姻的杀手?婚姻不是想离就能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离婚时能主张分割哪些财产?……本文统计了2000余份2015年至2017年福州市离婚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经收集、筛选、统计和分析,制出详细报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离婚诉讼的进程和可能的走向,客观、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诉求,更好地解决纠纷。

4. 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托管人何去何从——评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职责边界

作者:万志尧 郭明(国浩上海)

私募基金一面高歌猛进,管理规模屡创新高,另一面行业整体良莠不齐,屡屡暴露巨大风险。比如有的私募基金涉嫌变相公募、规避合格投资者的限制、超额募集、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更有甚者进行变相非法集资、发生“跑路”事件……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私募基金托管人何去何从?本文结合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背景,分析了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责边界,并针对风险事件的处置给出了相关建议。

5.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务问答

作者:梁爽 谢孟辉 张宇 张可(国浩天津)

本文以问答形式全面梳理国企混改实务要点,清晰呈现国企混改过程中的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法律尽调、职工安置、产权交易等主要环节,并对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两大问题加以详细说明。该实务问答逐一援引具体法规条款,同时辅以各类图表说明,具有较高的实操参考价值。

6. 2017渝贵川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乔一清律师团队(国浩重庆)

本文对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渝贵川三地各法院的1289份离婚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制成大数据分析报告。欲知渝贵川三地离婚案件起诉次数及判离数量、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所涉财产、抚养权归属、适用城区以及聘请律师等情况,且看报告详情。

7. 《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

作者:周蒙俊(国浩上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终于在2018年4月,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一份囊括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可能成为中国金融业监管分水岭的文件,《资管新规》受到的关注可谓空前。作者第一时间对《资管新规》要点进行了精彩解读,并分析了私募基金业务及其可能给相关业务带来的影响。

8. 公司治理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

作者:张选(国浩太原)

不少投资者在注册公司时,对于公司章程的起草工作通常并不重视,有些公司因章程设计不合理,造成投资困扰、决策困扰、经营困扰,更有甚者因违反章程规定,发现问题后,又急于请律师修改章程,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因此,设计一份灵活适用于公司的治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实用且穷尽股东战略投资的章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作者根据多年的公司管理和法务经验,以现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就公司章程的设计以及设计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问题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9. 跨境并购业务漫谈之卖方律师工作技巧

作者:刘向明(国浩南京)

跨境并购中,境外主体通常比较重视律师的工作,境外卖方通常会聘用财务顾问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交易工作。相比之下,中国卖方更重视价格因素,对于不熟悉跨境并购业务、尤其是担任卖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往往有此认识误区,被动地跟着买方的指挥棒,而不能积极主动地为卖方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有鉴于此,作者阐述了在跨境并购交易中,作为卖方的律师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如何做?潜在的风险是什么?以期对有志于为中国卖方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10. 合伙型PE的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应税项目之辨

作者:郭里铮 叶惠英(国浩福州)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针对“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所官方回答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作者以律师的视角,从法律法规出发对合伙企业型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其个人投资者所得税进行了详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