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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新选择

作者:叶彦菁 国浩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GDR发行的相关背景

二、什么是GDR?

三、企业发行GDR有什么好处?

四、企业如何发行GDR?  

五、总结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9年6月份沪伦通启动以来,华泰证券(601688.SH/06886.HK)、长江电力(600900.SH)、中国太保(601601.SH/02601.HK)、国投电力(600886.SH)等先后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共计58.4亿美元。

2022年3月15日至5月10日,中国工程机械巨头三一重工(600031.SH)、动力锂电池制造商国轩高科(002074.SZ)、医疗器械商乐普医疗(300003.SZ)、锂离子电池材料供应商杉杉股份(600884.SH)、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科达制造(600499.SH)、炭素制品生产企业方大炭素(600516.SH)、世界领先的废物循环企业格林美(002340.SZ)相继公告称,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上市。4月1日,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明阳智能(601615.SH)公告称,拟境外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中国继续支持各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政策背景下,境外发行GDR成为了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新选择。

一、GDR发行的相关背景

(一) 监管层鼓励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

在2019年6月17日的英国时间上午8点,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联合公告,批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伦交所)开展沪伦通,沪伦通正式启动。“沪伦通”,是指上交所与伦交所股票市场的互联互通,其包含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东向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伦交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上市。西向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伦交所上市。

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同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中提及:“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 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 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注1]

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当日,证监会表示,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5月10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接受采访时指出,证监会将推出更多扩大开放的务实举措。其中,提到“推动上市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二) GDR发行目前的法律规定

1. 中国法律规定

2022年3月25日,为落实《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进一步规范并优化了沪深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开启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新篇章。

除上述规定以外,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还应当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或上市的相关监管规定。

(2) 境内上市公司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还应当同时符合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在内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3) 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应当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09】29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效后的规定等。

2. GDR上市地的法律规定

企业发行GDR并申请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符合GDR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如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符合《瑞士联邦金融服务法案(Federal Act on Financial)》《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等相关监管规定;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遵守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及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GDR?

(一) 什么是DR?

要了解GDR的含义,先要了解下什么是DR,即存托凭证。存托凭证,英文全称是Depository Receipts,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 Depository Receipt,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等。[注2]

(二) GDR的定义

GDR的英文全称是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中文名称是全球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为基础证券,在英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发行并上市,代表该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每股GDR的面值将根据所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转换率确定。

(三) GDR的发行及上市

1. GDR的发行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GDR, 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英国、瑞士、德国等资本市场买卖GDR, 间接投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有关GDR的发行的简图[注3]如下:

2. GDR与A股股票的跨境转换

GDR存续期内,投资人除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买卖GDR以外,还可以通过跨境转换机构将GDR与A股股票进行跨境转换。关于GDR跨境转换机制的示意图[注4]如下:

关于GDR跨境转换机制操作具体说明如下:

跨境转换包括将A股股票转换为GDR的“生成”过程,以及将GDR转换为A股股票的“兑回”过程,以及因生成、兑回GDR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等主要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1) 生成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指令通过委托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买入A股股票并交托存托人,进而指示存托人签发相应的GDR并交付给投资人。由此生成的GDR可以在GDR上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

(2) 兑回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指令指示存托人注销GDR,存托人将该等GDR代表的A股股票交付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委托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出售该等A股股票,将所得款项交付投资人。

(3) 非交易过户

跨境转换机构通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开立的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办理因生成、兑回GDR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GDR的,中国结算对GDR的存托人和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指令进行匹配,匹配一致并确定相关基础股票足额后,于该交易日日终办理相应境内A股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三、发行GDR有什么好处?

(一) 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全球竞争力

公司通过在境外市场发行GDR,可以吸引国际投资者及研究机构更多的关注,发行GDR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公司国际化产业布局,有利于企业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宣传,提高产品的国际市场知名度,加快公司国际化战略步伐,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全球竞争力。

(二)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拓宽公司国际融资渠道

公司通过发行GDR,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利时机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与境外资本市场实现直接对接,快速募集到美元等境外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可以保障公司国际化战略发展的金融需求和跨国并购的需要。

(三) 优化股东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引入境外专业投资者和产业投资者,有利于优化股东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治理机制保障。

(四) 发行GDR相对于A股定增的优势

科达制造2022年4月7日晚间公告,公司计划终止2022年度定增事项,并申请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公司发行GDR,相对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优势主要如下:

1. 发行价格较高

境外发行GDR的发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注5]。A股定增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注6]。据此,与A股定增相比,境外发行GDR的发行价格较高。

2. 融资币种丰富

境外发行GDR的融资币种包括瑞士法郎、美元、欧元,且不强制兑回。A股定增的融资币种仅为人民币。

3. 发行对象范围更广

GDR的发行对象是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不限于35个投资者。A股定增的发行对象是以境内合格投资者为主,不超过35名[注7]。与A股定增相比,GDR的发行对象范围更广。

4. 审核周期短

发行GDR审核周期短,能快速募集资金。发行GDR的周期一般4至5个月,而A股定增的周期一般6至9个月。

5. 募投项目不受限制

发行GDR对募投项目没有特别要求。对A股定增而言,若采用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以外的其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流和偿债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30%[注8]。

6. 锁定期更短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注9]。而A股定增的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注10]。

四、如何发行GDR?

(一) 什么企业可以发行GDR?

具有境外产业布局及融资需求,且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均可以发行GDR。

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 交易所的选择

1. 企业可以选择在英国、瑞士、德国等国所在的证券市场发行GDR。具体情况介绍如下[注11]:

(1) 英国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金融与服务业发达,其债券证券市值、银行境外债权、股市和服务业贸易在全球中的占比都超过其GDP在全球中占比。而成立于1698年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最古老的交易所之一,主要由主板、另类投资市场、专业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四个市场组成,银行、保险、能源、制药和原材料是英国的特色产业。

(2) 德国市场呈现出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主,以斯图加特证券交易所、柏林-不莱梅证券交易所、汉堡-汉诺威证券交易所、慕尼黑证券交易所、杜塞尔多夫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为辅的“一主多辅”的格局。

(3) 瑞士是欧洲最古老的金融中心之一,证券交易所呈现出以苏黎世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为主,以伯尔尼证券交易所(BX Swiss)为辅的格局。其中苏黎世证券交易所是欧洲第三大交易所,也是世界上具备全自动化交易,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2. 自2022年3月15日三一重工发布关于拟境外发行GDR公告以来,截至5月10日,已经有8家公司公告计划发行GDR,其中7家拟登陆瑞士证券交易所,1家计划登陆伦敦证券交易所。目前拟发行GDR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选择瑞士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们的分析,选择瑞士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从以下角度考虑:

(1) 政治稳定

瑞士是一个永久中立的经济体,政治相对稳定,避开了很多政治敏感点。

(2) 监管可预测

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比例相较欧洲其他交易所都更高,且其在投资者保护和监管上相对公允,欧洲前五大上市公司中的三家——雀巢、罗氏制药、诺华制药亦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具有可预测性。

(3) 估值相对较高

瑞士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及瑞士法郎汇率比较稳定,这对于发行人的估值,包括市值持续稳定都很有利。

(三) 参与发行GDR的中介机构

参与公司发行GDR及上市的中介机构较多,包括保荐人及承销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境内外律师、存托机构、收款银行、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与GDR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四) GDR发行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

1. GDR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GDR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GDR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

2. 制定GDR发行相关配套制度

为完成本次GDR发行并上市,公司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3. GDR发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1) 若发行人系国资上市公司,发行人需履行国资委审批程序。

(2) 发行人应就GDR的发行及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① 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行人方能在GDR发行的证券交易所正式披露上市意向函。

② 发行人GDR发行及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出具核准发行批复。

(3) GDR上市地所在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① 发行人需在正式执行上市申请相关步骤前向GDR上市地所在的金融监管局(如瑞士交易所监管局(SIX Exchange Regulation)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递交上市资格函。

② 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GDR上市地所在的金融监管局递交GDR发行招股书,并申请刊发。

4. 在GDR上市地所在的金融监管局批准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A股股票上市和登记存管。

5. 存托人签发GDR,发行人向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GDR上市。

五、总 结

综上,符合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发行GDR并在境外证券交所上市系 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新选择; 公司通过发行GDR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在全球范围内引入优质投资者,优化股权架构,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稳步推进国际化布局,进一步提升全球影响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载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885463/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7日。 

[2] 载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存托凭证/264604,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2日。

[3] 参考苏峥、叶盛杰、吴博石《三张图读懂沪伦通下全球存托凭证》,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three-pictures-to-understand-the-global-depositary-receipts-under-huluntong.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7日。

[4] 参考苏峥、叶盛杰、吴博石《三张图读懂沪伦通下全球存托凭证》,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three-pictures-to-understand-the-global-depositary-receipts-under-huluntong.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7日。

[5]《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

[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8]《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9]《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11] 中金:存托凭证互联互通八问,来源:中金策略,载东方财富网, https://fiance.eastmoney.com/a/202204192347903992.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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