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注1](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目 录
一、出台背景
二、以内容标识为抓手
三、以提醒提示为基础
四、以监督溯源为保障
五、以公平有序为目标
六、律师建议
01
出台背景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迎来爆发式增长,以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算法为核心的AI大模型不断迭代升级,深度合成技术逐渐突破专业壁垒向民用领域渗透。从智能写作助手到虚拟数字人直播,从影视特效制作到元宇宙场景构建,这些创新技术为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数字内容的生产提供了革命性工具,在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丰富网络文化形态、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等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但技术红利背后暗藏风险,深度伪造技术滥用导致的虚假新闻、金融诈骗、名誉侵害等案件频发,AI换脸技术引发的隐私泄露、情感诈骗等问题引发社会忧虑,算法偏见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更对网络生态构成系统性挑战。
面对技术创新与治理需求的双向博弈,社会各界对构建AI治理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为回应社会关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创新制定了《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前期相关部门规章的标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的技术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02
以内容标识为抓手
《标识办法》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为两种类型,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对于应当添加内容标识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必须嵌入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双重标记,形成“用户可见”与“机器可读”的双重验证体系。
(一) 显式标识的添加要求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添加显式标识:
1.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2. 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3.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4.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5. 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服务应当添加显式标识的,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1. 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2. 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3. 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4. 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5. 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6. 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二) 隐式标识的添加要求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同时不得影响用户的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03
以提醒提示为基础
《标识办法》以建立全流程提示机制为基础,从“源头-传播-用户”三个角度强化公众对某一内容是否为AI生成合成内容的知情权保护。
(一) 源头生成环节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时,应当履行添加内容标识的法定义务。
(二) 信息传播环节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1. 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2. 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3. 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4. 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上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三) 用户交互环节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若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04
以监督溯源为保障
《标识办法》通过“标识核验-行为追溯-违规追责”形成监管闭环,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生态筑起法治堤坝,将进一步推动AI技术从“可用”向“可信”跨越,实现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共生共荣。
(一) 标识核验
应用商店在审核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时,需积极履行审核、核验义务,这包括两个环节:第一,应用商店应当要求应用程序开发者对服务性质进行说明,明确声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第二,若应用程序开发者确认提供此类服务,应用商店需对其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核验显式标识(如文字提示、动态水印)和隐式标识(如元数据编码)的设置情况,以确保符合《标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从入口端过滤违规服务。
除此之外,当服务提供者办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法定程序时,需依据《标识办法》要求,同步提交生成合成内容的相关标识材料,并主动与监管部门、合作平台共享标识信息,以构建全链条的内容标识合规管理。
(二) 行为追溯
隐式标识中的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构成溯源链路,监管部门可通过隐式标识快速定位违规内容的源头,例如某虚拟场景服务提供者的编码与生成内容编号匹配后,即可追溯责任主体。
这些隐式标识中包含平台名称、专属代码、内容编号等关键信息,就像给每段AI生成内容装上“电子身份证”。当发现违规内容时,监管部门通过解析这些隐式标识,能像快递查单号一样快速追踪来源。例如当发生AI换脸视频侵权案件时,只要核对视频中隐藏的平台代码和内容编号,就能精准锁定是哪个平台、哪个账号生成的,谁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就变得一目了然。
(三) 违规追责
《标识办法》禁止实施危害内容标识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否则,监管部门将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1. 禁止实施内容标识破坏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依法添加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实施以下标识破坏行为:
● 恶意删除: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干预,故意清除、抹除已添加的显式或隐式标识;
● 非法篡改:擅自修改标识内容,包括变更服务提供者编码、内容编号等核心溯源信息;
● 虚假伪造:制作与真实标识特征高度相似的虚假标识,或编造不存在的内容标识;
● 故意隐匿:采用遮挡、覆盖、加密等方式,使标识无法正常显示或被识别。
2. 禁止提供内容标识犯罪工具。明知他人实施危害内容标识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以下帮助或便利的,构成共同违法:
● 开发、销售专门用于删除、篡改、伪造标识的技术工具;
● 提供标识破解教程、技术指导等支持服务;
● 建立网络平台用于交易非法标识或相关工具。
3. 禁止内容标识滥用行为。不得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利用内容标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冒用他人服务提供者编码发布内容,实施商业欺诈;
● 篡改内容编号嫁祸责任主体,逃避监管责任;
● 利用虚假标识传播违法信息,损害公共利益;
● 通过标识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数据篡改等行为。
05
以公平有序为目标
《标识办法》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维度:
(一) 开放治理
《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做要求,并允许企业根据业务场景选择显式标识形式(如文字提示、音频节奏提示、视频角标等),鼓励探索数字水印等新型隐式标识技术,形成底线约束与创新激励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二) 公正治理
《标识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添加标识)、传播平台(核验标识)、分发平台(审核资质)三大主体责任,实现“生成-传播-分发”闭环管理。《标识办法》通过“标识核验-行为追溯-违规追责”形成监管闭环,确保违规内容可追溯至具体责任主体。这种治理框架不仅为AI内容生态筑起安全堤坝,更推动AI技术从功能实现向价值信任跃升。同时,通过责任明晰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技术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生共荣,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 有效治理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双重验证体系,同时添加显式标识(用户可见)和隐式标识(元数据编码),监管部门通过专业工具可以实现快速解析溯源。《标识办法》对于恶意删除、篡改标识等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强化违规的法律后果,形成震慑效应。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威慑的双重保障,既维护了用户知情权,又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技术侦察与法律打击相结合的治理闭环,显著提升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信度和监管效率。
(四) 产业推动
通过实施内容标识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虚假信息泛滥,有效阻断虚假信息规模化传播路径,显著提升信息甄别效率,净化信息生态。人工智能企业为确保合规运营,将主动研发高效标识技术,开发新型内容标识系统,推动行业从流量为王向质量优先转型,为版权保护提供技术赋能。内容标识制度能够推动人工智能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竞争转型,实现技术可用与风险可控的平衡,为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化、健康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06
律师建议
《标识办法》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进入标识化、可追溯的合规新时代,人工智能企业需从管理、技术、运营三个维度构建合规体系。
(一) 管理机制重塑
企业需建立由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组成的AI伦理委员会,制定详尽的《生成内容标识操作手册》,明确从数据采集、算法训练、内容生成到审核发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确保技术应用的伦理合规性。
企业需设立专职AI合规官职位,要求具备技术、法律双重复合能力,既懂算法逻辑又熟悉数据法规。AI合规官负责制定内容标识系统的审计标准、开展日常合规检查、识别潜在伦理风险、优化标识技术方案,确保生成内容全链条符合《标识办法》要求。
企业应建立季度性合规培训体系,重点选取近期真实案例进行深度解析。培训内容涵盖法规解读、技术演示、风险预警等模块,通过案例复盘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确保标识制度有效落地。
(二) 技术体系升级
在标识技术层面,可以采用多模态融合标识技术,结合数字水印与区块链存证,构建不可篡改的溯源链条。研发自动标识算法,实现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的全自动精准标注,提升标识准确率。
在检测能力层面,建设AI内容巡检系统,通过机器学习持续优化检测模型,实现快速响应与定位。开发用户举报联动模块,构建机器筛查、人工复核与用户反馈相结合的立体化监测网络。
在数据治理层面,实施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建立从数据采集、标注、训练到发布的标准化流程。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敏感内容实施前置审查,建立风险内容熔断机制。
(三) 运营流程重构
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环节,可以构建双审机制。首先由AI预审系统自动筛查敏感信息与伦理风险,对政治敏感、虚假信息等内容进行初步拦截;随后进入人工复核阶段,由专业审核团队对机器标记内容进行二次校验。
在面向用户交互的场景中,可以开发透明化溯源工具箱。用户在浏览合成内容时,可通过长按图片激活数字水印解码器,实时查看内容生成参数与溯源信息;在音视频场景中,滑动进度条即可触发关键帧标识解析,了解内容修改历史等。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_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