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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与合规应对

作者:李资睦 张双平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目 录

一、核心监管框架

二、近期监管动态

三、立法方向展望

四、企业应对策略

01

核心监管框架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我国已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核心监管框架,多部法律法规协同发挥作用,致力于保障技术的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


《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筑牢安全基石。《网络安全法》要求运营者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都受该法约束,以确保整个运行环境的安全性。


《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着重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生成式人工智能高度依赖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和优化,《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流程的安全责任,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及流转提供合规指引。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训练数据中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确告知用户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避免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应用中遭到不当收集与利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项规定。该《暂行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包括使用合法来源数据和基础模型、提升训练数据质量、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等,还对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从多方面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活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安全要求,从技术、管理等层面明确安全标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安全指引,助力提升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构建起全面的监管体系,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02

近期监管动态

近年来,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动态持续强化,已从原则性框架转向精细化实施,通过内容标识、技术标准、法律责任三重抓手,构建安全与创新平衡的治理体系。

(一) 内容标识落地

2025年3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将传播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要求生成合成内容(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必须添加显式标识(如文字提示、语音提示)和隐式标识(如元数据嵌入),并建立全链条追溯机制,例如:传播平台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对未标识或疑似生成内容添加显著提示。这一制度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形成衔接,标志着我国从生成到传播的全流程治理框架基本成型。

(二) 技术标准细化

2025年6月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配套标准,明确了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和安全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例如: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可溯、授权合规,模型需具备“拒答”敏感问题的能力,并对未成年人设置专属保护措施。

(三) 立法层级提升

人工智能立法是全球都关切的议题,在我国,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规划,已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在2025年两会期间建议加快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项行政法规,指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建议在加紧研究、充分借鉴、尽力推进的同时,可以选择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口”,尽快推进“小、快、灵”立法,尽早出台行政法规[注1]


03

立法方向展望

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方向呈现精细化、体系化特征,未来立法将聚焦专项法规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协同等方向,为技术健康发展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服务提供者需重点关注数据合规、模型安全和标识义务,使用者则应增强风险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一) 内容安全与风险分级管理

未来人工智能立法将进一步细化内容审核规则,例如:明确生成内容的虚假信息检测标准、深度伪造的技术对抗机制。同时,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风险分级思路,对高风险应用(如医疗诊断、金融决策)实施更严格的安全评估和算法透明要求,对低风险场景(如辅助创作)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二) 数据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数据采集、标注的全流程记录制度,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实施加密隔离存储。针对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可能引入用户智力贡献认定标准,明确提示词设计、内容编辑等环节的创造性劳动可作为确权依据;同时,探索数据使用报酬协商机制,平衡研发需求与权利人利益。

(三) 法律责任与主体义务明确

服务提供者责任需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义务,对生成内容的合法性承担首负责任,若因模型缺陷导致损害(如医疗误诊),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者责任需要区分提示引导与直接操控行为,对恶意诱导生成违法内容的用户追究直接侵权责任。网络传播平台需建立分层审核机制,对高风险内容实时监测拦截,对未及时处置的违法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 国际规则与技术主权维护

在国际层面,我国将积极参与生成式AI全球治理框架构建,例如:推动标识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应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等域外立法的影响。同时,立法将强化基础模型的自主可控,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算力和数据资源,防范技术依赖风险。


04

企业应对策略

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合规挑战,企业可采取以下兼具合规性与可操作性的策略:构建明确的AIGC治理架构与制度体系、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问责性以及有效防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

(一) 建立AIGC治理架构与制度

一是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责任。董事会需将AIGC合规纳入公司战略决策,审批重大AI项目的合规方案,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风险防控的汇报;管理层则需落实具体治理措施,确保资源投入与责任到岗,对AI应用中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的闭环。

二是设立跨部门AI治理委员会/工作小组。由法务牵头,联合合规、技术、业务及伦理专家组成,负责统筹全公司AIGC治理工作。法务主导合规审查与纠纷应对,合规团队监测政策动态并推动制度落地,技术部门保障模型安全与数据合规,业务部门反馈应用场景风险,伦理专家评估潜在社会影响,实现多维度风险联防。

三是制定AIGC合规政策及配套流程。政策需覆盖全生命周期,研发阶段明确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禁止使用侵权或敏感数据;采购环节要求对第三方AI工具进行合规尽调;部署前完成安全评估与备案;使用中规范内容生成的审核机制(如自动标识与人工复核);监控阶段建立日志留存与异常行为预警系统,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四是实施定期合规风险评估与审计。每季度由治理委员会组织风险评估,识别数据泄露、内容违规、算法偏见等潜在风险;每年聘请外部机构开展独立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核查高风险场景(如涉及个人信息或金融决策的AI应用),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优化治理措施。

(二) 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是在训练数据管理上,首要严格审核来源合法性。需通过版权许可协议、个人信息授权文件等凭证,确保数据获取不存在权利瑕疵,尤其对涉及著作权的文本、图像及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集,需完整追溯授权链条,记录数据来源、权属、加工历史及合规状态,实现全流程可追溯。针对训练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必须实施脱敏处理,采用去标识化、匿名化技术去除身份识别要素,避免未授权的个人信息暴露。

二是用户数据管理需坚守最小必要原则。收集数据时仅获取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健康数据)需单独取得用户明示同意,并明确告知数据用于模型改进的具体场景及范围,保障用户知情权与撤回权。技术层面需部署端到端加密存储及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通过权限分级、操作日志记录等措施,防止用户数据被越权访问或滥用,定期开展安全漏洞检测,降低数据泄露风险。

三是跨境数据传输需严格遵循我国监管要求。涉及数据出境时,必须通过安全评估、认证或签订标准合同等合规路径,确保传输行为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对达到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标准的,需优先在境内存储和处理,确需出境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严防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风险与合规漏洞。

(三) 保障算法透明度与可问责

一是开展算法影响评估在模型研发阶段,需系统识别算法可能存在的偏见(如性别、地域歧视)、安全漏洞(如生成有害内容风险)及社会影响。评估应覆盖训练数据代表性、算法逻辑公平性、输出结果可控性等维度,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改进依据,对高风险应用(如招聘筛选、信贷评估)需进行专项评估。

二是开发和部署可解释性工具在不泄露核心技术机密的前提下,通过可视化界面、决策路径标注等方式,向用户及监管部门说明算法输出的依据,例如:对生成内容标注关键训练数据来源,对决策类AI解释权重分配逻辑,平衡技术保密性与公众知情权,确保用户能理解算法行为的合理性。

三是详细记录算法全生命周期过程。建立算法档案,完整留存设计文档、开发日志、测试报告、部署参数及迭代记录,包括训练数据样本、模型版本更新、人工干预记录等关键信息,确保在发生合规争议时可追溯问题源头,为责任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四是按要求完成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向监管部门提交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等备案材料。对纳入安全评估范围的算法,需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合规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算法应用符合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权益保护要求。

(四) 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是严格管控训练数据的权利来源。优先采用授权链条清晰的数据,如遵循开源协议的素材、通过商业许可获取的内容,避免使用无授权的受版权保护材料。对于可能涉及合理使用的情形,需结合使用目的、比例及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进行严格法律评估,审慎界定边界,降低侵权风险。

二是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属与授权规则。在用户协议中公平约定权属分配,若用户提供核心创意并主导生成过程,可约定归用户所有;若平台提供基础模型且用户仅进行简单指令输入,可约定平台享有著作权或双方共有。同时明确使用授权范围,如平台为优化服务可合理使用生成内容,但需保障用户的署名权、获酬权等核心权益,避免单方格式条款加重用户责任。

三是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参照“通知-删除”规则,设立便捷的投诉渠道,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核查,对确属侵权的生成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并留存处理记录。同时赋予被投诉方反通知权利,平衡权利人与平台及用户的利益。

四是技术层面强化输出端的版权过滤。开发版权素材识别工具,通过比对版权库信息,对生成内容中可能包含的受保护素材进行自动检测与过滤,从输出端阻断侵权内容的传播,尤其需防范未经授权的文字片段、图像、音乐等元素被生成内容复用。

五是对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进行法律评估。在主张版权时,需由专业团队判断内容是否体现用户智力创造性投入、是否具有独创性表达。若生成内容仅为模型机械输出,缺乏独创性,则难以获得版权保护,需避免不当主张权利引发纠纷。

(五) 用户权益保护与合同管理

一是制定清晰合规的《隐私政策》和《用户服务协议》。内容需以通俗语言明确AIGC服务的数据收集范围、使用场景及第三方共享规则,避免模糊表述。同时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突出告知用户AI生成内容的风险、权利救济途径等关键事项,禁止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用户义务,确保条款公平且易于理解。

二是提供便捷的用户权利行权渠道。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行权路径,用户可通过账户设置、客服热线等方式行使访问、复制、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对删除数据、撤回同意、注销账户等请求,需明确处理时限,并确保注销后数据彻底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建立行权记录台账,定期核查渠道畅通性,保障用户权利落地。

三是审慎设计公司客户合同条款。明确数据授权边界,要求客户保证所提供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并约定授权范围与期限;划分责任条款,如因客户数据侵权导致纠纷的,由客户承担主要责任,平台仅对审核过错负责;厘清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基于客户数据生成内容的权利分配(如客户享有使用权,平台保留改进模型的权利);细化服务等级协议,明确模型响应速度、可用性指标及违约赔偿标准,平衡双方风险与利益。

总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增长,已将AI企业法律合规推向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面对数据、内容、产权、算法等核心风险,仅靠顶层设计的前瞻性监管规则远远不够,更需要企业主动筑牢内部合规防线,包括健全治理架构、严格数据全生命周期管控、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问责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强化用户权益保障等。在此过程中,国浩律师团队可协助企业开展合规体系搭建、合同修订、监管沟通等专项服务,帮助客户精准把控合规边界,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合规与业务创新的共生路径,助力客户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能够有效驾驭风险,实现可持续的创新发展。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为法治中国建设鼓与呼、思与行》,https://mp.weixin.qq.com/s/5g9d21Hp8613NEDZ4Bf5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