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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律师”事件浅析网络平台对用户职业信息的审核责任

作者:徐婷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目 录

一、网络平台管理现状

(一) 某书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二) 某音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三) 某站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二、关于平台可能面临责任的探讨

(一) 行政责任

(二) 民事责任

三、关于平台更好地规范用户发布职业信息的展望

01

网络平台管理现状

笔者选取了目前用户数量较多的三大自媒体平台——某音、某书、某站,以律师职业为对象,从用户ID、简介、发表作品等内容的管理,用户使用规则,资质认证规则等方面对平台关于职业信息审核或管理现状展开调查,结果如下:

(一) 某书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在某书的用户个人信息页面,以律师职业为例,用户ID或主页简介中拟出现“律师”二字时,平台会弹出修改提示,未完成相关资质认证前无法在所修改内容中出现职业信息。但将明确的职业信息替换为“×律”等软职业信息时,某书平台未进行相关提示。未完成资质认证的情况下,发布作品内容含有明确职业信息时,在内容审核、内容呈现方面亦未见与寻常作品存在不同。

在某书的用户规则百科中,将法律服务列为高风险行业服务,禁止未获资质认证的用户提供高风险行业服务,且相关资质认证需遵循“两个一致”原则——申请认证的类型需要与本人身份一致、发布的专业性内容需要与认证类型一致。而在资格认证规则中,用户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及职业资质证明,以律师职业为例,用户需证明持有有效律师证、3年内无律协处分记录。另外,认证服务协议要求用户违反协议时需承担向受到侵害者及某书公司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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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某书相关规则截取

(二) 某音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在某音的用户个人信息页面,以律师职业为例,用户id中拟出现“律师”二字时,平台会弹出修改提示,未完成法律领域职业认证前无法在id中出现职业信息。但将明确的职业信息替换为“×律”等软职业信息时,某音平台未进行相关提示。除用户id存在上述认证前置的要求外,用户简介、用户发表作品中出现明确职业信息时,则未见特殊审核、呈现方式。

在某音的认证规则中,法律、金融、医疗、心理、财经、保险等被列为特殊领域,需进行专业资质认证,认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进行年审。申请认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某书近似,不同的是某音可进行更细分的专业资质认证,例如律协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国内红圈所在职主任/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席等。另外,认证服务协议约定若用户违反包括本协议在内的抖音平台协议导致第三方投诉、索赔等情形时,用户应独立承担责任并赔偿平台遭受的损失。

在某音社区自律公约中,平台禁止及不欢迎“不当营销与虚假宣传”,包括不具有相关资质证照且/或未经平台认证的用户发布涉及医疗、金融等专业服务的相关内容等行为;平台禁止及不欢迎“欺骗行为”,包括通过营造虚假人设、进行虚假演绎骗取流量、关注或金钱等行为;平台倡导“鼓励司法等专业人士通过平台认证发布权威真实的信息,分享专业知识,促进行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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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某音相关规则截取

(三) 某站关于职业信息的审核、管理

在某站的用户个人信息页面,以律师职业为例,用户id、主页简介中拟出现明确职业信息时,平台未出现相关提示,用户可顺畅修改、保存。在未完成专业资质认证的情况下,发布作品内容含有明确职业信息时,在内容审核、内容呈现方面亦未见与寻常作品存在不同。

在某站社区公约中,平台要求通过平台发布涉及财经、医疗、司法、教育等专业领域内容的,应向平台申请专业资质认证并提交资质证明。对于违反规范的情形,平台将采取删除下线、限制内容传播、添加平台提醒标识等处置措施。然,笔者检索id中含“律师”的用户并概览其发布的作品内容,作品内容标榜明显职业信息、进行司法执法案件解读或法条解读的情形并非少数。


02

关于平台可能面临责任的探讨

关于网络平台因对用户职业信息审核不到位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笔者展开分析如下:

(一) 行政责任

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对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进行注册环节的必要核验,核验通过后为账号加注相关标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注1]。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络平台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包括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注2]。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网信部门的监管规定文义上采用了“注册时”的表述方式,但事实上该注册并非指平台用户首次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获得个人账号的活动,而是已获得一般账号的特定用户申请将一般账号变更为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的行为。毕竟从逻辑上讲,用户只有先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才可以发布内容,在发布内容前平台并无方法可以甄别用户是否属于从事特定领域内容生产的用户。因此,在从事特定领域内容生产用户的职业信息审核方面,平台对用户提交的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申请资料审核存在过错即授予专业领域标识,或授予专业领域标识后未进行动态核验时,将面临网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 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体现在第1194条(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注3]和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注4]。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划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通常只是提供通道或平台,本身不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修改,全部内容都是由网络用户提供。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或产品服务的网络主体,其提供的内容和产品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编辑、组织、修改等[注5]。

从实践中看,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较多,例如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内容,发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等。在(2023)沪0115民初101003号案中,某教育公司主张XL公司旗下平台公开展示对该教育公司的不实投诉、且在接到教育公司侵权通知后仍拒绝屏蔽、删除相关不实投诉,致其企业名誉和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则多为间接侵权责任,除非其主动实施侵权行为如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他人网络、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例如(2023)京04民终317号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微信公众号存在欺诈宣传,TX公司对于涉案的微信公众号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审核、未采取封号措施,致使其权利受到侵害。(注:两案例中均未判定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裁判观点的说理过程能够展现不同侵权责任类型的区别。)

在“假律师事件”的情境下,网络平台是否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赵某某若以职业标签在网络平台获客后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主张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难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1.某音、某书等平台系技术服务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适用《民法典》1194条的直接侵权责任。作为以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平台,某音、某书等通常仅根据强制性的行政监管规定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恐怖血腥、淫秽色情等内容,其审核尺度难以渗透到一般民事领域;

2.受制于“避风港规则”和责任限制,亦难以通过适用间接侵权责任使平台担责。被侵权人如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措施则可避免承担责任。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被称为“避风港规则”。

着眼于赵某某事件,平台难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二:首先,抛开赵某某于平台获客后脱离平台的后续行为不谈,单从赵某某在平台上发布伪装精英律师人设的相关内容看,该行为本身难以构成侵权。而后续具体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场所已不在平台内,平台对脱离平台的交易难以形成知情和介入,故难以证明平台对侵权行为知晓或应当知晓,难以形成连带。其次,在“避风港规则”下,各平台在事件曝光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了封号、清空作品等必要措施,避免了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3.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平台承担资质审核和注意提示义务。律师在平台发布工作日常分享性质的内容,虽可能达到获取客户、促使他人购买其法律服务的效果,用户本身却难以构成经营者身份。对比之下,因具有特别法规定[注6],网络平台对医疗、餐饮等行业网络用户有着更严格的资质审核标准,对其目标群体负有更严苛的注意提示义务。


03

关于平台更好地规范用户发布职业信息的展望

随着互联网功能的日益多元化及大众自媒体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法律行业从业者选择成为互联网平台的司法领域内容生产者。除了向大众科普法律的美好希冀外,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客也成为了重要的目的,日常生活分享账号与法律服务经营者账号的界限日趋模糊,防治行业乱象逐渐有所必要。笔者认为,避免赵某某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1.作为网络用户的律师在生产司法领域内容前完成资质认证环节,增强账号的公信力;

2.具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消费者尽量从线下寻求靠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的法律服务,若一定要通过线上的方式寻求法律服务,则注意查看发布者是否具有平台认证的服务资质、通过国家公示渠道核验发布者执业证号、执业机构等;

3.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职业用户相关信息的动态核验,必要时可对未完成资质认证但发布职业信息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添加一定的提示注意标识,提示阅读者注意辨别、核验发布者身份。

专业壁垒高筑,骗术迭代更新,这些现实共同构成了一道普通人难以逾越的认知鸿沟。或许金石与赝品的区别正在变得虚无缥缈,我们无法强行苛求个体承担这份难以完成的分辨之责,唯有对案头之火常怀敬畏与真心。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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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2]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