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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已在路上——卢林律师接受多家媒体采访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9-08-0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内容备受社会关注。国浩深圳合伙人卢林就个人破产制度接受了《深圳商报》、《中国新闻周刊》、《财新周刊》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卢林律师于2019年7月18日就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问题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相关链接:重磅!个人破产制度试行:欠债不用还了?重启人生机会来了?

      针对普通民众关心的“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更加有恃无恐?”卢林律师在采访中回答道,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导致恶意逃债,反而可以起到防范这类行为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破产失权制度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

      卢林律师还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通过联动系统,建立类似信用黑名单、白名单可转换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利于破产自然人的信用恢复,帮助其重新回到信用经济的良性轨道。他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倒逼整个社会切实珍视诚信,从而让诚信在社会系统中成为“流通货币”,信用记录会成为个人重要的“身份证”。

      卢林律师于2019年7月23日就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问题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相关链接:个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会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

      卢林律师在采访中表示,如果在深圳率先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信性,深圳特区先行先试,一定会给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目前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依然没有建立,卢林律师认为首先是思想观念问题,很多人对于在深圳先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持疑虑态度,比如担心会出现破产移民等问题,虽不排除会出现由于法律规定不一造成市场的割裂现象,但是这一问题总体可控,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条例中对企业存立时间或自然人缴纳社保时限的规定来防止破产移民。

      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涉及一些实践操作的问题,比如跨区域财产追索,深圳之外执行的法律认可问题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使个人破产的财产豁免制度呈现多样性,保障破产者的基本生存能力的标准也不同,是否可以保留一套自住住房等,在不同的地区或许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卢林律师认为或许可以在全国设立统一的标准之下,允许各地对一些细节因城施策,比如对豁免财产进行适当的增减等。“这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只有先行先试,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关于香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被内地所借鉴,卢林律师认为香港的破产法得以顺利实施,是因为香港有专门的机构破产管理署来实行对破产人的监管和个人破产清算工作,由于这项工作具有公益性质,让营利性的中介机构做不太可能,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也不太现实,因为像深圳这样小政府大社会的城市,增加公务员编制来做这样一个工作并不合适。卢林律师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援助基金,让专业的机构来做这项工作。

      卢林律师于2019年8月1日接受《财新周刊》记者进行专题采访。

      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卢林律师表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甄别诚实守信主体和恶意逃债主体,让诚实守信的主体在经过一段失权和复权后恢复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使恶意逃债者不能得到免责。因此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让市场经济公平效益观念转变为现实的破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破产中介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有地方没有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自律组织、有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地方对于协会主管单位和协会负责人产生方式等规定各不相同以及管理人协会定位不清晰等问题。卢林律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是在全国确定管理人协会的主管单位,然后由主管单位号召管理人自发成立管理人协会;第二是管理人协会应该明确规定自己的定位和作用,发挥协会在会员培训、管理人考核、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以及会员奖惩制度方面的作用。卢林律师还认为主管机关应当推动管理协会负责人竞争上岗机制,而不是直接任命负责人,因为通过竞争上岗的由破产管理人兼职的协会负责人会对协会更加具有奉献精神,此时协会负责人是对会员负责,对整个行业负责。另外,卢林律师在采访中表示,中介机构因为对自然人清算业务相较于法院有更多实际操作经验,所以相较于其他行业管理人更适合从事自然人破产业务,管理人的素质也会得到提升。

      卢林律师系国浩深圳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破产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法律工作25年来,办理了大量的清算案件,具有丰富的清算实践经验,曾赴美国留学进行中美破产法与公司清算业务的比较研究工作。

      早在2014年8月,对于是否在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这一问题,时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卢林律师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发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2014年9月,由卢林律师牵头,深圳市律师协会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深圳市人大率先在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2014年11月,卢林律师受深圳市人大的邀请参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座谈会”并发表意见,深圳市人大的领导对深圳特区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表示高度关注。之后两年卢林律师带领由破产领域资深律师、法律工作者或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团队,对个人破产制度深入研究论证后,结合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立法权和深圳个人征信系统较为成熟的特点,认为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权先行试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卢林律师及其课题团队通过研习中外相关法律和学术著作,并结合自己在实务和研究中的积累和经验,采取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范式探寻这一领域的解决机制,编写并出版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为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建言献策。《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是中国内地第一本从立法角度、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层面,对法律规范适当性进行研究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立法草案的建议稿,该书参照主流的“法条——说明——理由——立法例”的编写体例,为之后立法评估等工作的展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