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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公开了两高报告的秘闻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3-12

2018-03-11 吕红兵 桂客留言

掌声与期待

——我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五年工作

(一)

先说一下“数字背后的故事”。第一个是“掌声数”。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扣除报告前和报告后的惯例的三次掌声,均在报告中获得十次掌声,而且都是“重要节点”的掌声。例如周强院长讲到“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系列案,坚决维护英雄形象”时,掌声四起;曹建明检察长说到“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时,满场掌声。掌声表达了代表委员们的心声,掌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呼声,这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期待。报告做得好,关键还是工作干得好。

第二是“办案数”。就是人民法院人均办案数,2017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573.7万件,以12万名入额法官计,人均办案214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499件,有367名入额法官,这样测算人均办案78件,而且最高法院不仅有办案职责,而且更是肩负制定司法政策的重任。如此看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超负荷”状况严重,“5+2”、“白加黑”显属常态。应该说,检察官们的工作也大抵如此。

(二)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我用八句话来概括:

一,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立新功

周强院长的声音铿锵有力:“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正义的审判”。

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进步

在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卓有成效。不仅通过个案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而且以纠正冤假错案推动法治进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在此过程中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乃重中之重。

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创新

出于职业的关系,在这个方面我的体会非常深刻。周强院长说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时特别谈到:“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下属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和我就是投资者原告代理人。此案充分体现了诉讼制度的创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支持诉讼制度是社会干预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诉讼知识和能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支持诉讼有利于弥补此类当事人诉讼知识和能力的短板,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相对均衡地利用诉讼资源。

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有温度

例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切实维护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正如报告所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让家庭成为人生的幸福港湾。报告有温度,因为工作有温度。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求突破

重点: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焦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亮点: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难点:员额制吧,这是法官检察官队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痛点:从律师角度理解,是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切入点:司法公开。司法改革重点明确、焦点突出、亮点频频、难点解决、痛点精准、切入点恰到好处。

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点赞多

在拥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方面,人民法院眼光前瞻、行动扎实。去年7月我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了在贵阳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海和贵州两高院展示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令人震撼。这也就是周强院长报告说的:“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

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有提高

在我们律师看来,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总体而言高。周强院长报告中提到邹碧华同志的先进事迹,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重要批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中宣部、中政委、最高法等组织邹碧华先进事迹报告团(我本人也是报告团五名成员之一),在人民大会堂、在最高法院,以及在广东、四川、山东等地巡回演讲,宣传效果非常好。以邹碧华为代表的中国优秀法官,鞠躬尽瘁,用奉献诠释了为民情怀,用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

八,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力度大

周强院长报告中八次提到“律师”二字。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方面,我的理解两句话,一是权利维护,一个是执业便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出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特别是在维护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在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方面,例如上海高院的律师服务平台已经向全国的律师开放。这个服务平台让律师们感到了执业的幸福感,而这种幸福感也会通过我们传递给每一位案件当事人。这个平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人民法院接下来的工作,建议两方面:

第一,固化改革成果,推进完善立法。

例如,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全面落实法官主体地位是核心。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实施《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应该总结经验,形成模式,固化成果,并引领下一阶段司法改革工作深化,将法官主体地位在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官法修订中予以进一步完善。

 在立法原则上,应当突出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强调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在明确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还应关切目前的人民群众颇为期待的司法效率问题。保障履职、加强管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成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核心因素。

在对法官权利的规定上,要对目前司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有所应对与解决。例如,现行《法官法》规定了法官拥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但现在我们的法官们需要的可不仅是一般的物质方面工作条件,而且还是包括专业辅助人员在内的审判团队。以上海为例,2015年、2016年、2017年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为187件、228件、250件,全国排第一。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测算,正常工作时间与条件下,一位法官平均办案的极限数为130件左右,而当为其再配备两名助理人员,则其可提升至200件。在此背景下,是不是获得“审判团队”、“辅助人员”的提供与保障,也应当是法官的重要权利。

应当将法官的职业保障明确且具体地写入《法官法》。2016年7月中央国办就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没有救济的权利无疑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官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更加规范化、法定化。法官权利受到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予以“组织维权”,而法官本身亦应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个人维权”。另外,法官在被追究责任过程中,应该拥有申辩权、举证权、申请听证权、聘请律师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申诉、提出控告等权利。而且,相关的处分机构、听证机构、复议机构、接受并处理申诉机构、接受并处理控告机构等,都应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一定的社会性、必备的权威性。

第二,尊重司法规律,深化司法改革。

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例。既然是以审判为中心,那么整个诉讼便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有所谓建筑上的“四梁八柱”、“勾心斗角”、“千砖万瓦”。如,“前端”关注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中端”重点为人民法院庭审,“后端”则重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而“全过程”又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等等,正是各司其职,不可替代,“一个也不能少”。正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指出的,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应尊重司法规律,强调律师作用,依法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此,应该补充修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律师法在修订中也应加入上述内容。

应进一步丰富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发挥律师执业权利的功能,更大程度地彰显并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指出:“总结上海、四川等地实行律师调查令等做法,加大对律师依法权利保障力度”。

实践表明,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间接收集证据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职能作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同时,将大量庭外调查取证工作交由律师处理,能够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从而提升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在法律层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明确调查令的适用阶段、适用对象、证据种类、申请签发程序、协助调查人义务及救济程序等,充分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三)

关于检察院工作报告,我感受深刻的是,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司法保障所做的实实在在、扎扎实实的工作。

曹建明检察长在作报告时可谓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全面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系统提出了2018年的建议。作为一名律师,我特别注意到,报告有七处提到“律师”一词,强调重视律师在促进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更加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推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监督相关政法机关纠正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6981件”。“坚决纠正”“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突出问题”。

为此三点建议。一是加强法律监督。检察长在报告中特别强调,“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此过程中应该切实、加强、大力监督相关政法部门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为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例如在批准逮捕审查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律师功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再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完善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衔接机制。

三是强化民行监督。工作报告谈到“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做出非常努力的工作,虽实属不易,却空间巨大。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强化监督,尤其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吕红兵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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