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英文 日文

国浩律师参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受关注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1-0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1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和赔偿诉讼。

      2018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CCTV-4即以“重塑生态·贵州开创中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先例”报道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主持磋商工作的是受贵州省律师协会指派的4名律师陈小平、郑世红、赵雪、汤津,他们均来自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其中,郑世红、赵雪、汤津还是贵阳国浩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陈小平是该委员会咨询专家。该委员会系全国首家专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旨在使政府与污染者之间通过和平磋商的方式就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高效快捷的明确污染者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赵雪律师接受中央四台《中国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促进了双方达成协议,加快了生态环境修复。

      案件源于2012年6月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称:开磷公司)委托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诚诚公司)清运污泥渣后,诚诚公司将污泥渣非法倾倒至附件大鹰田地块,造成该地块生态严重受损,且导致附近地下水及息烽河水质污染,至2015年该行为被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为了使大鹰田遭破坏的生态环境早日修复,贵州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点省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及《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委厅〔2016〕72号),就本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试点。贵州省政府作为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在第三方磋商机构贵州省律师协会指派律师的主持下,委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开磷公司和诚诚公司就损害结果、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及期限等进行磋商,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清镇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该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2018年1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积累了有益经验,贵州省在总结该案基础上,于2017年12月15日颁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调解组织是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的符合司法机关要求的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