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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审委会性质职能成员构成应有所转变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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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15年03月12日 记者:朱磊

      “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到现在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革。”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施杰十分关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问题。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特有的司法审判运行体制,通过承办法官的汇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它设计的初衷是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同时,相信‘集体智慧优于个人智慧’,以这种制度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到现在亟待改革。”施杰如是说。

      在分析目前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时,他直言:一是审判委员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并未直接参与庭审,有违背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之嫌;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左右,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造成司法实践中较多依赖主观判断的局面;四是基于审判委员会自身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特性,不排除某些法官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以此作为“挡箭牌”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问题,施杰于去年两会期间就提交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

      施杰介绍,对于该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了答复,从答复中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改革,已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十分重视,”施杰说。不过,他还表示,为了更进一步解决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仍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度改革。

      施杰认为,一是需要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如果合议庭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或者法官对审判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参考。二是优化审判委员会成员构成,审委会成员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应从学历、担任法官的年限及审判案件的质效等方面作出明细化规定。

原文地址: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12/c188502-26678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