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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司法机关应以协商民主弥补司法活动的不足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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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2015年03月05日

  3月3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用了报告的三分之一篇幅、近半个小时的时间,阐述了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关键所在。俞正声指出,要强化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多样、智力密集、传统深厚的优势,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循序渐进地开展,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务实有效地推进。

  “司法活动,也需要坚持、发扬和推进协商民主。”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等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协商民主对于司法活动相当有益

  近年来,协商民主的发展也影响到司法领域。

  今年1月2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健全专题协商制度,健全联合开展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调研制度;要继续推行各民主党派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等机制,注重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主动争取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智力支持,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好地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推进协商民主,对于司法活动来说,是相当有益而重要的工作。当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然而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还有待提高。推进协商民主,司法机关大有可为。”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告诉记者。

  建立由上至下的刚性制度推进协商民主

  “司法机关的哪些工作需要与协商主体对接,哪些工作可以有协商主体参与,这些都需要一套制度来保障实施。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保障,主持司法活动的机关也不敢冒进。”邢吉华表示。

  邢吉华认为,司法机关需要从三个方面去考虑协商民主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协商主体能够了解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保障沟通渠道;其次,司法机关在建立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构筑协商机制,与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积极沟通,不能关起门来搞司法;最后,要由上至下地建立刚性制度,将协商民主纳入法律层面,促使司法领域推进协商民主。

  “目前我国有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基本都体现在执政党和人民政协发布的属于政策层面的文件、条例和规则中。因此,必须弥补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制定规范协商民主的基本法和单行法,确保协商民主真正有法可依。”巩富文表示。

  多名与会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在司法活动中推进协商民主,最重要的是协商民主的效力问题:协商民主的决策结果怎么用,是协商民主能否取得最终效果的关键,应该有相关立法来确认协商民主决策的效力。

  以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发展弥补司法活动的不足

  “乍一看,司法活动和协商民主有抵触——我们印象中的司法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严格的、排斥协商的,而协商民主是协商的。但细想下来,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而协商民主在其满足了公平、文明、效率等要求的基础上,意义同样应该是积极的,甚至能够弥补司法活动的不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重大问题调研制度等,都是协商民主在司法活动中的有益尝试。

  在关系民生民利的领域,协商民主也发挥了不少作用。“比如,对过去信访中比较难解决的一些‘缠访’‘超级访’问题,现在司法机关开始提倡对此类案件进行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来听听,到底是哪方的问题,有了协商机制,有了第三方的参与,对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大便利。”邢吉华向记者介绍。

  “在司法工作中不断拓展协商民主的横向覆盖和纵向层级,是推进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巩富文说。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