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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商联讯 | 证券合规,顺势可为——访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负责人黄江东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2-12-31

导读:资本市场“严刑峻法”时代已经到来,上市公司如何降低证券违法违规风险,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出品的《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法律服务产品》在第二届国浩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中获特等奖。今天跟随律商联讯LexisNexis对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江东的专访,一起聊聊上市公司金融证券合规之道。

Q1 律商联讯:您负责的《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法律服务产品》获得第二届国浩法律服务产品大赛特等奖。在您看来,这个服务产品获得认可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什么?

黄江东律师:

产品获得市场及业内人士的认可,最主要的还是做到了顺势而为:一是顺应资本市场强监管、严监管的趋势,二是顺应上海金融中心的定位,三是顺应国浩作为证券法律服务头部律所的优势。

我认为,任何法律服务产品要富有生命力,除了上述,也离不开专业的团队、契合企业需求的服务内容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带领的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专注并深耕于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法律服务,经办过大量证券合规项目,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本人曾在证券监管系统工作15年,比较熟悉证券监管。同时,我们也注重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及应用的持续、深入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在证券业界及学界具有相当影响力,出版了专著《证券法治新图景——新

具体到本产品,法律服务分为日常证券合规与危机应对证券合规。日常证券合规法律服务针对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的常见、高发证券合规风险,协助上市公司搭建合规体系、制定合规管理计划、督促计划落地执行、提升公司合规能力建设,旨在预防及避免合规风险。危机应对证券合规法律服务则是当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因证券违法违规受行政调查或者刑事调查时,协助相关主体恰当应对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代理陈述申辩,将违法违规风险和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本产品契合了政策层面对于“企业合规”的内生和刚性需求,帮助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降低证券违法违规风险,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


Q2 律商联讯:好的服务一定是能解决服务对象的痛点。就目前来看,您认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的痛点有哪些?

黄江东律师:

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最典型的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合规、股份交易合规、高管行为合规、关联交易合规等等,这些问题与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息息相关,具有普遍性。当前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高、监管执法严、法律责任重,与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合规的意识和能力跟不上的矛盾十分突出,这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挑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的痛点和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公司治理严重失范。尽管公司在上市时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造、辅导,但很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至”,仍存在严重缺陷。三会运作流于形式,老板“一言堂”现象明显,对大股东、实控人缺乏有效制约,以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关联交易频发。可以说,上市公司出现的一切严重问题都可以追溯到公司治理失范这个根本上。

二是合规意识明显不足。公司上市后,很多实控人、高管还没有意识到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有更高、更多的合规要求,还按过去的习惯思维行事;有的认为信息披露上出点问题没什么大不了;更有甚者,挖空心思蓄意违规,乃至系统造假、恶意掏空上市公司。

三是合规能力较为欠缺。有的公司确属“无知违法”,碰了红线而不自知。有的公司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商定的交易方案居然是涉嫌内幕交易的,相关高管人员的合规能力明显不足。

四是合规投入相对较少。多数公司并没有专职的合规人员,往往由董办人员兼任,对合规工作重视不够。平时对合规培训、检查、问责不够重视,资源投入较少。


Q3 律商联讯:您认为资本市场的“严刑峻法”时代已经到来,您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黄江东律师:

第一,政策层面强调“零容忍”。2020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陆家嘴论坛致辞中首次提出资本市场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2020年国务院金融委公开的七次会议中,四次提及“零容忍”。“零容忍”无疑已成为证券监管执法的主基调和关键词。2021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如此高规格地发布关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专门文件,其中对完善证券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执法司法体制、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等作出重要部署,是我国资本市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法律层面彰显“用重典”。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罚款倍数提升至1至10倍,固定金额罚款基本提升了5至10倍,如对欺诈发行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对操纵市场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在首例适用新《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某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违法主体罚款合计高达1,450万元,引起市场震动。同时,新《证券法》创设性地规定了“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已落地,民事赔偿也将成为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两高关于操纵市场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的解释出台,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切实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了监管执法震慑,资本市场“严刑峻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第三,执法层面实行“严监管”。注册制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为此,证券监管机构在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上不断下功夫。贯彻“零容忍”监管理念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关键少数”及“追首恶”;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过程中,强化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委的工作协同;提出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以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为抓手,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配套规则陆续出台,也为证券监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


Q4 律商联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上述时代背景下,面对这些痛点时,最需要注意的三大合规问题是什么?为何?

黄江东律师: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最为常见的合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可分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未按规定披露四种。虚假记载简单说就是“造假”,把没有的事说成有,通常有虚构收入、利润、资产、存货、现金流等,这也是最为常见的。重大遗漏就是该披露的事不披露,有的公司“报喜不报忧”,往往把利空信息,如重大诉讼、公司或其董监高的负面信息等隐瞒不报。误导性陈述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即虽然披露了信息,但没有把事情讲清楚、完整、全面,容易使人误导,往往是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前提、条件、风险等因素。这三种是实质性的信息披露违规。还有一种形式上的信息披露违规,如没有符合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违反公平性要求等,这就是未按规定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日常经常提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由,但落在证券法上的“抓手”就是信息披露违规。

第二,内幕交易问题。简单来说,只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才可能成为内幕信息,进而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敏感信息只有在披露之前才可能引发内幕交易,如果已披露了,则成为公开信息,当然也就谈不上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源头在哪里?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哪些?主要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实控人等“关键少数”。从实践来看,还有一个问题是这些“关键少数”利用信息优势借机牟利。

第三,资本运作相关问题。资本运作极易引发违规。有的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市值的需求,与市场机构合作,委托其进行以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为内容的所谓“市值管理”,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出资参与其中。市值管理本身不是坏事,但偏离了正道,就变成了以“伪市值管理之名操纵市场”,走向违法违规。另外,在股份回购、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兼并收购等资本运作中,也经常容易发生信息披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行为。


Q5 律商联讯:针对这些合规问题,从具体操作上,您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建议吗?

黄江东律师:

基于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急剧加大与其合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的矛盾,建议上市公司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当把加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做。

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建议其充分认识到做好证券合规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做好证券合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从提升思想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合规能力、加大合规投入等方面着手,切实把证券合规工作抓好抓实。从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角度来看,建议其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督导上市公司做好证券合规管理,尤其要避免因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原因引发不合规行为。

俗话说,与其救火,不如消防;与其治病,不如保健。证券合规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正如消防、保健,着眼于把违规风险消灭、控制在萌芽状态,正所谓“上医治未病”,如此方可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Q6 律商联讯: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您认为,对于从事证券合规业务的律师的挑战和机遇在哪里?

黄江东律师:

如前所述,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趋严、监管政策“零容忍”、行政执法和刑事追责力度加大、资本市场民事诉讼兴起等,这些都对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提出了更新、更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证券合规法律服务的价值日益凸显,为律师从事证券合规业务带来巨大的展业机会。

当然,证券合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较强,所服务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等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较大,因此,律师自身的从业背景、专业能力、综合实力等也应过硬。


Q7 律商联讯:证券合规律师如何更好地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您有什么建议?

黄江东律师:

要更好地抓住上述机遇,我建议证券合规律师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

第一,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深入细致地研究具体的证券交易规则。我个人十分注重专业研究,每年都要写几十篇专业文章,去年年底我们团队也出版了一本证券法方面的专著——《证券法治新图景——

第二,要注重经验积累。证券领域不少合规风险并不那么清晰,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评估,有很多问题来源于实践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作为证券合规律师,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规则,还需要长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这包括自己要多办案,接触、处理的合规多了,自然经验就更丰富了。另外,通过学习其他案例也是一种间接的积累经验的方法。但是,俗话说得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纸面的学习永远替代不了亲身实践。

第三,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熟悉和了解。企业业务跟合规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合规实际上是在动态中寻找平衡。如果不了解具体业务,那么也很难对合规风险作准确的评估和衡量。因此,对企业的业务有深度理解是非常必要的。


Q8 律商联讯:很多律所都设有业务委员会,但少有能像国浩这样以业务委员会为单元来打造法律服务产品。选择这种方式的原因是什么?它未来会是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新方式吗?

黄江东律师:

以业务委员会为单元来打造法律服务产品的初衷在于汇聚国浩专业力量、整合地缘优势、发挥多方合力。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共有委员逾40名、遍布全国近30个办公室,在合规与监管领域聚集了众多国浩业务人才,累积了丰富的证券合规与监管的实践经验。而且国浩全国办公机构的庞大资源体系可以有力地支持业务委员会为本地区的客户提供证券合规法律服务。

我认为以业务委员会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是值得尝试、借鉴与推广的一种方式,较好地发挥了大律所内部整合的优势,合规律师大家互相学习、交流,有利于提升团队整体的专业水平。同时,合规业务委员会的律师分布在全国各地,有利于第一时间接触、服务到当地客户,发挥网络价值。


Q9 律商联讯:您工作的同时还在三所大学兼任导师,且多有著述。就此,您是否可以和年轻律师分享一下您的心得?

黄江东律师:

我想与青年律师分享几点体会:第一,不要急功近利,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第二,形成良好的习惯,打造内在自我激励的驱动力;第三,找到自己的目标,有目标就有前进的方向,并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去实现;第四,和团队一起进步,一个人可能跑得快,一群人才能跑得远。


受访嘉宾

黄江东,法学博士,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首批成员。原某证券监管部门处长,曾在证监系统工作近15年。自2019年加入国浩以来,专注于证券合规及争议业务领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文章40余篇,开展各类讲座百余次,出版专著《证券法治新图景——新证券法下的监管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