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24年5月25日,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与国浩律师学院联合主办了第三期“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活动。五位国浩刑事律师围绕“刑修十二”修订条款,从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行受贿犯罪、经营同类营业、刑事控告等不同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分享精彩迭出、干货满满。
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国浩上海合伙人刘艳燕在开场致辞中表示,虽然“刑修十二”颁布实施已近三个月,但相关讨论热度不减。“刑修十二”全文较短,实质内容七条,三条有关增设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条款,四条有关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所修内容均为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尤其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影响颇深,是“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在刑法中的贯彻落地。本次活动对“刑修十二”相关条文应用的探讨,有助于刑事律师更全面认识新条款的实践价值,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思路、新角度。
在刘艳燕律师的主持下,本次研讨会共有五位主讲人围绕相关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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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企背信类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国浩南昌合伙人张代平围绕主题以“三、三、五”,即三个罪名、三个案例、五点体会展开交流。三个罪名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张代平律师结合自己曾代理的三起案件,总结了上述三个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司法处理不平衡、各地查办尺度不一致、行为性质理解有争议等问题,并分享了他的五点办案体会。张代平律师认为,背信类犯罪主体拓展到民营企业,是为落实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精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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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十二”的“对人不对司”
国浩苏州合伙人吴鑫在他的主题分享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3条扩大了对非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及员工“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将“同业竞争、与自己公司做生意、低价处置公司资产”等“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纳入刑罚规制。新法强化了对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这个“利益”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还应包括公司债权人及与公司业务往来的上下游企业的利益。但新法未将非国有公司、企业“失渎职”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对象,对于“失渎职”行为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确立对“失渎职”行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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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犯罪对合犯关系及其辩护应用
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寇树才就“刑修十二”中有关行贿犯罪部分展开分享。寇树才律师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合犯关系,是共同犯罪,二者应该存在一个主从犯认定问题。“刑修十二”提高了行贿犯罪法定刑和扩大使用范围,如何正确掌握二者之间刑事责任和刑罚量的平衡,正确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司法应该考虑的问题。作为辩护人,应该从行贿和受贿主动程度,分析各自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大小,提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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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境下民营企业离职高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探究
国浩重庆合伙人黄鹏结合实际,探讨了在特定情境下民营企业离职高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黄鹏律师以一个生动例子就樊某“入职-合伙-离职-发现”为情景引入,讨论了樊某与该公司的关系认定,主张樊某与公司之间并存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并从主体身份、职务便利、任职期间、同类经营、获利数额这五大方面入手对该特定情形下樊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出充分探讨。黄鹏律师分享的实际案例具有实践典型意义,不仅为同类营业案件提供了实务视角,还为该类案件辩护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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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修改对职务侵占罪辩护工作的影响
国浩上海律师李腾以其曾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具体运用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协助大家共同厘清三个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界限,以期为大家在今后的职务侵占罪辩护工作中,提供新的、有效的辩点和策略。
“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是由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与国浩律师学院推出的常态化活动。每期“国浩刑事热点大家谈”都会邀请多位资深刑事律师围绕同一主题,对刑事热点、刑辩实务、新法适用中的疑难、前沿问题进行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