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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深圳代理腾讯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终审获赔500万元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0-12-23

      近日,由国浩深圳办公室谢湘辉律师团队代理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侯团增(以下合称“被诉各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被诉各方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腾讯公司微信服务及其商誉造成了干扰和损害,遂驳回了被诉各方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500万元的判赔。

      2016年初,腾讯公司发现,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数据精灵”的软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天下游软件(上述三款软件以“数据精灵”软件包的形式在网络上供公众付费下载),可以在手机终端实现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服务不具有的“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这十三项特殊功能与腾讯公司正版微信软件形成交互关系,干扰了微信软件服务的运行数据,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系统运营环境和商业模式,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当合法权利。鉴此,腾讯公司遂委托国浩深圳办公室谢湘辉律师团队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各方提供、运营数据精灵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几乎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

      被诉各方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二审代理过程中,国浩代理律师围绕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各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以及一审判赔的合理性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法庭充分阐释了己方观点,并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类似案例,以供法庭参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国浩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被诉各方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全部上诉请求,维持500万元的判赔。

      本案是法院首次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的规定,对破坏微信运营环境的行为作出侵权的认定,并作出高额判赔,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指导意义,对律师代理类似案件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国浩深圳办合伙人谢湘辉,律师卢萍、郝朋宇为腾讯公司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相关律师在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纠纷解决、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