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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法规重塑绿色新秩序——中国新能源产业链的合规冲击与应对战略(上篇)

作者:王丹 国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量:


引 言

未来新能源领域国际竞争的底层逻辑已经改变——从“比产能、比成本、比规模”逐渐转向为“比规则、比体系、比环保”。与此同时,欧洲作为是全球最关键的新能源增量市场,其准入门槛正在急速收窄,此外,欧盟通过更新一系列环保法案,尝试把“绿色标准”转化成新的产业竞争力,试图达成“规则代替规模”的新竞争优势地位。

2023年8月17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EU)(Regulation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简称“新电池法规”)正式生效,并分时间节点逐一实施落地。2025年8月18日起,法规《废旧电池第管理》内容正式生效,取代实施近 20 年的欧盟电池指令 2006/66/EC,标志着欧盟对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管进入一个更严格、更全面的时代。该法规以新能源的“动力心脏”电池作为切入点,详细制定了电池从出生到坟墓,从原料矿石的采矿到回收、再利用,全链条包括整个产业链上下游每一个零件与每一步工序追溯、计算、管控碳足迹,建立电池数字护照。对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难题并不是单项标准的一一满足,而是欧盟一套体系化监管与高频更新所带来的长期合规成本与行业困境。鉴于此背景,本文试图深入分析《新电池法规》的战略目的与其对中国全产业链可能造成深远影响,并站在供应链不同经济主体的角度,剖析该法案要求供应链各企业需要首要完成的合规义务,厘清企业的应对重点工作与应对思路;而下篇文章侧重结合实践中企业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如何体系化建立相关产业链合规指南与解决策略。

目 录

一、中国新能源产业面临的困境

二、《新电池法规》律师解读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全球电池产业链竞争格局的影响

四、企业首要的应对策略

五、结语

Part01.

中国新能源产业面临的困境

中国新能源行业出海势头强劲,虽然欧盟市场存在巨大产能缺口,但另一方面,欧盟通过《新电池法规》等绿色立法,建立贸易合规壁垒,系统性降低对中国产业的依赖,从而达到巩固其能源与经济安全的战略目的。

(一) 产业链优势到产能过剩危机

1. 新能源出海领先优势

中国“十四五”时期新能源行业迎来爆发式发展,“新三样”为代表的(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出海俨然已为中国出口新优势领域,形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海关总署统计,2025年前三季度,“新三样”整体累计出口金额9097.7亿元,同比增长20%,出口金额有望再创新高。

具体而言,“新三样” 前五大出口国中有四个位于欧洲。西欧仍是主要市场,且德国市场居首,占比近10%。同时,东南亚区域拉动作用显著,Q3季度该区域出口同比增长115.5%,创下自2021年3月以来新高。其中,电动汽车出口增速最快,同比增长超过55%,尤其在西欧、亚太市场表现突出,如比利时、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市场份额快速提升;锂电池出口欧美仍是主要市场;但光伏太阳能电池因行业产能过剩,导致单价下滑,同比下滑了13.3%[注1]

2. 出海需求进一步扩张

中国新能源电车的发展已经迈入了新的产业阶段,产能仍在释放。2025年10月,中央发布“十五五”规划建议,新能源汽车自“十二五”以来首次没有出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罗列名单中,这并不意味着其战略性的下降,反而标志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从政策驱动的“新型产业”迈入了市场驱动的“成熟产业”新阶段。因此,在国内需求放缓的背景下,“十五五”时期绿色产业向欧洲、东南亚等地区国家出口的势头仍不可挡,欧洲-东盟双中心正在形成中国新能源企业的主要外需国际市场。

(二) “绿色贸易”如何实现对华新壁垒

1. 欧洲新能源的缺口与本土产业的矛盾

欧盟持续推进2035年停售燃油车计划,预计2030年锂年需求量将达55万吨,较当前产量翻倍。然而,其关键电池材料自给率仅1%–2%(锂、钴、石墨),新能源汽车产业仍然高度依赖进口。因此,欧洲市场巨大缺口与本土供应链脆弱之间的矛盾,促使欧盟转而寻求通过制定规则的手段争夺产业主导权,将产业竞争升维为规则竞争。

2. 欧盟建立“绿色防护墙”

俄乌战争使欧洲陷入了巨大的能源空虚,也加剧了欧盟对新能源自主的紧迫感——欧盟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从新能源产业的成本、规模、技术等层面,欧盟可能难以追平中国取得的巨大优势,因此,欧盟意图通过《新电池法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一揽子绿色立法,系统性将碳足迹、再生材料比例、供应链尽职调查等环保指标设置为具有法律强制性市场准入门槛。其战略目的旨在建立一套以欧盟法规为蓝本的全球绿色贸易规则体系,从而将自身在实体产业上的“追赶劣势”,转化为在规则制定上的“先行优势”,构筑起一道难以逾越的“合规防护墙”。

3. 减少中国供应链依赖

向内整合角度而言,欧盟通过“碳足迹”“电池护照”设定再生材料回收强制性比例方式,对电池等关键行业进行强制性供应链审查,增强自身供应链自主性;

从外部产业安全角度,首先,欧盟意图通过设定全球最严的电池标准,确保在欧盟销售的产品以可持续的方式采购和制造;其次,构建以欧盟为核心的绿色、安全、闭环的电池价值链,并借可持续性标准排除不符合其规制的第三方产品,减少对第三国,特别是中国供应链的依赖;最终,达到其确保关键原材料(如钴、锂、镍)的供应安全,系统性降低对外依赖、巩固能源与经济安全的战略目的。


Part02.

《新电池法规》律师解读

(一) 新电池法规的定位

该法规制定一套从电池的“出生”到“死亡”全产业链条标准,涵盖了从电池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报废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包括可持续性、安全、标签、标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因此,在产业链上各中国企业主体均应当明确具体法规要求以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便相关产品能够在欧盟市场上合法合规出口与销售。

(二)  哪些电池的类别受到监管?

《新电池法案》规范监管的电池种类十分广泛,即,所有投放欧盟市场(首次在欧盟市场提供电池)或首次投入使用的电池,无论其产地来源、形态体积、化学成分或用途,根据不同的电池的设计与用途区分,该法案将受管控的电池划分以下五大类别为:


便携式电池[注2]

密封式、重量低于5公斤、非LMT/汽车/工业用途的电池;


SLI电池[注3]

用于车辆启动、照明或点火的电池 ;


轻型运输工具电池(LMT电池)[注4]

用于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轻型交通工具提供牵引力的电池;


汽车电池[注5]

用于电动汽车牵引的电池(由原本工业电池种类中独立);


工业电池[注6]

用于牵引其他运输车辆,包括铁路、水上和航空运输或越野机械)的电池。

仅有极为狭义的电池类别不属于该电池法案的监管范围,即,用于欧盟成员国军事目的产品或用于太空设备的电池。

(三) 哪些经营主体受到监管? 

根据新电池法案的规定,“经济经营者”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或履行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电池的制造、再利用准备、重新利用、再利用或再制造、提供或投放市场电池方面承担义务,因此,任何参与扮演电池供应链中任一角色的中国企业,都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 制造商

根据《新电池法规》的规定,电池制造商应当按照本文附件1列明的步骤,逐条核实是否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如可持续性与安全性要求、碳足迹制作等责任义务,确保电池逐步按照法规要求生产、制造,确保产品的标签与标记符合规范,是否已经按照附件要求完成合格评定程序与起草电子版《符合性申明》,并具备能够在电池片、组件产品交付时候,能够将相应的信息与资料同步给下游客户的能力。

虽然,法规规定2027年2月之前完成电池二维码、电池护照的相关标识,但是,上述的相关要求的达成基础是逐渐搭建一套可追溯可管控的系统,各项工作应当提前有序开展,才能以确保在该时间节点能够履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再利用或再制造环节,以及将这些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经营者,也视同制造商,应当承当上述相等责任。

2. 授权代表

为了更好管理与执行相关法案,欧盟强制要求,外国制造商必须书面授权任命一个在欧盟境内代表其履行特定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授权代表的主要义务为,根据该国家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证明电池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配合主管部门采取任何行动消除授权代表授权范围内的电池带来的风险。本身应当由制造商完成的如技术起草的工作不应在授权范围内。

3. 进口商

进口商在将进口的相关电池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同样应当按照附件1所列明的清单要求,承担相应合规审核义务。若进口商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电池不符合要求,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回、找回、通知、报告市场监督机构等,进口商需在相关电池投放市场后10年内保留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

4. 分销商、经销商

在供应链中提供电池的自然人或法人,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提供电池的法人或自然人相关责任弱于进口商,更多承担的是富有谨慎注意义务,例如,经销商需检查电池已加贴CE标志并附有必需文件,确保存储和运输条件不影响合规性。

相应地,若分销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销售的电池存在风险,应当立即通知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下相关市场监督机构。

(四) 不同产业链环节的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在供应链不同环节、各个重要时间节点所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与强制性要求与依据,笔者依据法规制定了下表,各义务主体可以相应对照、自查:

强制性义务生效时间表

电池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不同主体责任一览表


Part03.

“绿色贸易壁垒”对全球电池产业链竞争格局的影响

(一) 辐射行业广泛

法规对适用的五类电池,便携式电池、SLI电池、LMT轻型运输工具电池、汽车电池、工业电池,所辐射下游应用行业十分宽泛,包括电动汽车制造商、电力高速自行车、滑板车及摩托车,户外储能电源、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无人机,以及工业设备与储能电站设备等各类广泛终端制造。法规将通过强制性回收比例、碳足迹记录、电池护照三大核心工具,编织成一张覆盖“矿产-制造-应用-回收”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网络。其影响不再局限于电池单体企业,而是沿价值链呈指数级扩散至上下游所有关联行业,迫使整条产业链必须进行系统性、协同式的绿色转型。

(二) 对中国企业供应链的影响

《新电池法规》通过一系列可量化指标,不仅推动全球电池产业链向更持续、更透明、更循环方向发展,相关系统性要求更是正在重塑整个电池产业链的竞争格局与运营模式。

1. 上游原材料

该法规对于矿产的可追溯性与供应链合规管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对中国仍较为粗放的矿产企业管理模式构成了直接挑战。此外,原材料端还面临着进口海外矿种的冲突矿产的风险。为了满足中下游的要求,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完善溯源能力,完成ESG、国际劳工合规、碳足迹在内的尽职调查,必须与中游电池厂家形成产业协同。因此,对于具备低碳工艺,使用绿电的原材料供应商将获得显著有利竞争优势。

2. 中游电池制造环节

针对法规相关要求,电池生产供应商面临着最直接的压力和多元的挑战。电池供应商不仅需要重新审视产品的设计,使其更易于拆卸与回收,还需要与回收企业紧密合作以确保再生材料的供应。同时,由于碳足迹的合规成本高昂,迫使电池制造商必须优化生产工艺,使用清洁能源以降低碳排放。

因此,一些头部企业通过技术突破,对于节能效率已经实现了大幅提升,降低了各个环节的碳排放,甚至已经建立了净零工厂,例如宁德时代早在2021年四川宜宾投产被认证为全球首家电池零碳工厂,提前布局应对全球碳关税、碳税政策,避免了未来因高碳排放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此外,头部企业可通过上下游影响力,优化上下游管理与产业赋能,实现全价值链低碳未来;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中国技术+全球产能”尽早布局海外本地工厂,产业链和产能出海,这已成为其更有力地拓展海外市场的前瞻性策略。

3. 下游应用以及回收责任

随着法规的执行,下游制造商如电动汽车、储能设备等终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日益取决于所搭载电池的“绿色参数”,极大地受到其搭载的电池碳足迹和再生材料含量的影响。同时,回收责任延伸至生产者,从而形成“绿色需求”倒逼中上游转型的市场传导机制。


Part04.

企业首要的应对策略

《新电池法规》虽已经实施执行,但其合规义务与要求随时间层层递进。实践中,由于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实际资源、联邦各州的具体执行力度有待观察,不排除部分法规的义务可能会有延后的情况。但即将到来的2026年是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的合规关键年份,将对于电池标识提出严格要求,并为下一步2027年正式推行电池护照奠定基础。而在此之前,企业应当尽快完成绿色尽职调查,把握住碳足迹计算核心,通过绿色合规尽职调查对自身企业以及所在产业链的问题进行系统性排查,把握住顶层设计、部门联动、产业链协同,从能源使用、制造工艺、生态系统、数据化能力等方面完善,以长期合规思维把握未来核心竞争力。

(一) 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

根据法规要求,出口欧盟市场的中国电池供应链的制造商原本应当在2025年8月前完成原材料的供应链风险评估尽职调查,设定相关尽调合规政策,并针对供应链上游情况开展全面风险识别与问题整改。2025年5月2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提案,将原定于2025年8月18日实施的欧盟电池法(EU)2023/1542尽职调查义务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并将于2026年7月26日前发布适用尽职调查要求的指南。

此类针对电池产业的尽职调查的要求与标准较高,并且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基础内容不仅包含电池符合该法案相关碳足迹和回收成分要求、以证明能够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对电池制造所用的原料例如钴、镍、石墨、锂等纳入电池尽职调查范围内,并且鼓励遵守制造商可持续采购原则,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 2017/821 号条例引入了与某些矿产和金属相关的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例如《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矿产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

此外,为了能够解决原料、二次原料的开采、提取、加工及贸易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审查,制定基于风险的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时,应当以国际公认的尽职调查标准和原则为参考基础,例如《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产品社会生命周期评估指南》、 国际劳工组织 (ILO) 的《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跨国企业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跨国企业指南》和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尽职调查指南等。

(二) 碳足迹的计算需成体系化

“碳足迹”作为《新电池法规》的核心合规指标,并非简单的排放数据汇总,而是一套基于欧盟产品环境足迹(PEF) 方法论的严密核算体系。法规要求相关电池(如电动汽车电池、大型工业电池等)必须提供经其认可的第三方核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声明。该法规不仅要求披露以“每千瓦时二氧化碳当量(kg CO₂、eq/kWh)”为单位的碳足迹强度,还需按生命周期阶段(原材料、生产、运输、报废回收)进行拆分。

在核算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挑战在于电力碳排放因子的认定。PEF方法对生产用电的核算有严格规定。尽管中国绿电发展迅速,但通过电网购买绿电或绿证获得的低碳效益,在当前的欧盟核算体系下可能难以被充分采纳。实践中,企业可能仍被迫采用较高的区域或国家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这使在中国使用绿电生产的碳优势无法在最终碳足迹声明中完全体现,从而处于竞争劣势。因此,该法规的执行初期,建议企业尽快重构出海产品的管理逻辑,从顶层合规设计入手,组建跨部门团队(一般需包含管理层、技术、采购、法务等),与上下游供应商,对现行供应链与产品进行PEF(产品环境足迹)规则差距分析与成本测算,并将合规目标嵌入企业中长期战略。系统性构建数字资产与绿色闭环为核心的长期竞争优势,从而在未来规则为主导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


Part05.

结 语

随着全球化国际自由贸易的市场格局正在逐渐瓦解,双边或区域性经贸时代的来临,在此转变中,绿色经济已从环保议题升级为核心经贸战略与法律武器。谁能够制定新规则,影响经贸活动,就能拿到双边经贸更多话语权。当前中国新能源企业仍以产品出口为先,在规则与标准体系化输出上相对滞后,常被动应对欧美各类绿色壁垒与歧视性法案。因此,中国未来须主动参与甚至引领国际可持续标准制定,将产业优势转化为规则话语权,才能避免在绿色贸易新秩序中被边缘化。在下一篇章中,将针对目前绿色法规在中国适用的难点入手,探讨中国新能源领域企业应该如何分步骤建立策略,如何合理约定成本分摊机制,如何动态管理供应商,相关出口合规文件签署的注意事项等将在下篇详述。


附件一:尽调合规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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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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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 

[2] 便携式电池”是指密封的电池,重量不超过 5 公斤,不是专门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既不是电动汽车电池、LMT 电池也不是 SLI 电池。一般用途便携式电池”是指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可充电,专门设计为可互作,并具有以下常见格式之一:4.5 伏 (3R12)、纽扣电池、D、C、AA、AAA、AAAA、A23、9 伏 (PP3)

[3] “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或“SLI 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启动、照明或点火提供电力的电池,也可用于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目的

[4] “轻型运输工具电池”或“LMT 电池”是指密封的、重量不超过 25 公斤且专门设计用于为轮式车辆提供电力的电池,这些车辆可以单独由电动机或电机和人力相结合提供动力

[5] 电动汽车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法规 (EU) No 168/2013 中规定的 L 类混合动力或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电池,重量超过 25 公斤,或专门设计用于为 M 类混合动力或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电池, 法规 (EU) 2018/858 中规定的 N 或 O

[6] 未免疑义,任何重量超过5公斤且不属于其他类别的电池,哪怕用于私人或家庭环境中的储能电池

[7] 《新电池法规》Article 7:经济经营者在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方面的义务

[8] 依据法规每年再生材料比例依次上升,到2031年法规要求再生材料比例如表。

作者简介

王丹

国浩重庆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合规与监管、投资与并购

邮箱:wangdancq@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