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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 |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一语不能践 万卷徒空虚

国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05 浏览量: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6年03月05日 18:03

编者按

一语不能践,万卷徒空虚。”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创始暨首席合伙人吕红兵以这句古语为履职信条,坚持着“无调研,不提案”的初心。今日,让我们通过《人民政协报》的刊发报道,走进他2025年的履职时光。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常提醒自己: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古语云:“一语不能践,万卷徒空虚。”值得指出的是,“提”在全国两会期间,而“调”早已开展,“研”则贯穿“调”的全过程。政协委员建言献策不是一时兴起、拍案而起,而是长期琢磨、反复推敲,从而厚积薄发、立竿见影,这种履职是全时空的,也是最广泛的。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我提交了9件提案,其中《关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助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提案》就源自长期的调研与思考。我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源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是关键一环。


在随全国政协调研组奔赴浙江,围绕“规范涉企执法、监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调研时,我对此有了更加深刻的感受。2025年7月,在十四届全国政协第27次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上,我就涉企行政执法问题作了发言。我建议,关于涉企行政执法,应重点关注“谁来执法、对谁执法、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而“执法依据”是其中的基础、源头;应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力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做好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协调,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从长远看,则应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

△2025年7月2日,吕红兵(右)在浙江台州参加全国政协“规范涉企执法、监督,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调研。

结合提案内容与在浙江的调研,我还撰写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制定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一文,在《人民政协报》“委员说法”栏目刊发(后附)。值得欣慰的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就有“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表述。


履职的责任与法律工作的本职,在我身上是统一、互促的。作为律师,我不仅关注立法建言,也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近年来,我更加注重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甚至参与到一些涉企刑事案件的辩护,深切感受到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的紧迫性,为此我通过多种渠道提出相关建议。


履职的维度是多元的。2025年6月,我赴甘肃参加了“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重点提案督办”调研。基于此,在同年9月举行的全国政协第35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我围绕“完善慈善信托制度”作了发言,将甘肃调研中了解到的“鲁甘慈善协作联盟”等生动实践融入建议,希望慈善信托能在推动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大作用。


履职始终在路上。我深刻体会到,政协委员的“言值”来源于脚底的泥土、一线的声音和专业的思考。未来,我将继续坚持“无调研,不提案”,深耕法治与民生领域,努力使每一次建言都承载实情、凝聚共识、助推发展,在新时代的履职答卷上,写下无愧于使命的篇章。

内容来源:《人民政协报》2026年1月14日发布。

附: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制定制度 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前不久,笔者参加了全国政协副主席何报翔带队前往浙江进行的有关涉企行政执法的调研,随后又参加了全国政协召开的对口协商会,感触颇深。


说起涉企行政执法,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谁来执法、对谁执法、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而“执法依据”是其中的基础、源头。


以行政检查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


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机关和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实践中发现,上述有些规定中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不当竞争等问题,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国家法治统一性。


具体表现也是各种各样: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文件中规定获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是在当地设立地区总部、经营机构,或销售收入、净利润、员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况下,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有的地方规定虽名为“内部文件”,却含有涉及公民、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调研中笔者还注意到,上述存在问题的规定内容,很多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个区域而言,更具有针对性、更接地气,经营主体对其感受更强烈、受其影响更直接。


笔者认为,涉企行政执法应该在审核和制定两个环节予以规范。在规章方面相对健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均已实施;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但从规范效力和制度体系角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强。


短期而言,应严格实施《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力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协调,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从长计议,则应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目的在于,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


首先,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范围和制定主体、程序、责任,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其次,这一条例应特别强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应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特别是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尤其是注重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再次,这一条例应进一步明确,对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提出审查建议的,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限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予回复、公开。应建立褒奖制度,对于上述主体提出的审查建议有借鉴价值、对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同时,立法应进一步强调,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专业意见,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作用。

内容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2025年09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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