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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北大 剑指重大金融风险——第四届“国浩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6-24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战役,必须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6月23日,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法学院、蓝迪国际智库共同主办的主题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法治思维和法律服务”的第四届“国浩法治论坛”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各界人士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企业领导、知名律师,齐聚北大燕园,把脉重大金融风险,纵论防范化解之道,可谓精彩纷呈,亮点频现。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并代表会长王俊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代表主办方致辞。

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奇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蓝迪国际智库专家委员会主席赵白鸽,中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中国进出口银行原董事长、行长李若谷,华瑞银行行长朱韬,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雳就“金融、金融风险和金融法治”这一主题发表主旨演讲。

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滕伟,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彭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刘勇,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管建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世亮,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分别就“新金融、金融机构和风险管理”和“政府债务、企业重整和金融刑法”等话题发表主题演讲。

本次论坛征文获奖者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曹会杰、王致勇、王姝娴、寇树才也分别就信托公司风险内控、银行理财产权收益权质押、地方债的治理转型及路径、证券违法与证券犯罪等话题与参会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原司长杜春、杜国兴,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公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巡视组副巡视专员黄宝荣,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司法部原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副秘书长洪家鸣等领导应邀出席并致祝贺。

中铁十七局集团董事长卢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原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吴国舫,银华基金董事长王珠林,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部原副主任、银华基金督察长杨文辉,华泰联合证券原董事长吴晓东,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段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总监郑成新,中电科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田耀斌,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弘,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姜丹,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林新强等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人士出席论坛。

黄奇帆市长围绕宏观经济去杠杆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范两个重要问题,阐释了他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认识。在谈到宏观经济去杠杆这个话题时,黄奇帆市长通过对M2、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宏观经济杠杆率、全社会新增融资中的债务率这四项指标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的宏观杠杆率已经过高,中央提出宏观经济去杠杆、防风险,是抓住了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害。在谈到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范时,黄奇帆市长认为,在金融监管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金融产品创新这一方面,因为金融产品创新往往是通过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抬高杠杆,以获取丰厚利润的代名词。他最后指出,只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把握好金融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金融风险情况,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办法,就一定能够打赢金融去杠杆的攻坚战。

“把资本关在笼子里”。孔丹董事长结合亲身经历畅谈了中国改革开放与金融业发展。他谈到了光大集团股转债、中信银行上市、中信泰富外汇期货事件等案例。他特别指出,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一些设计的正面效果,但也要看到其负面影响,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早做准备,早做防范。孔丹董事长认为,资本是逐利的,如果为追逐资本的最大利益而无序发展,其负面作用就可能超过正面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严密监控和管控,把资本也关在笼子里。

赵白鸽主任在以“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为主题的演讲中指出,和国内业务相比,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的投资中对贷前可行性研究与贷后持续管理的要求会更高。因为除了普遍性风险之外,还面临相对突出的国别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管控金融风险的压力将不断增加,建立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已迫在眉睫。对此,赵白鸽主任指出,应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建立并不断完善国际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在宏观层面,一是发挥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二是成立金融稳定基金;三是深化金融监管合作;四是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五是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微观层面,一是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三是提供金融支持;四是提供风险信息服务;五是防范汇率风险。

李若谷行长在演讲中指出,金融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要适度,其判断标准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针对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李若谷行长建议:第一,控制风险要在动态中平衡;第二,注重对新兴的金融业监管;第三,允许适当地暴露风险;第四是降税,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第五是改革金融体制,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问律师。韩秀桃秘书长在讲话中言道,国之所需,我之专长。国家、社会和客户有需要的地方,就是法律服务切入的地方。法律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风险,跟经济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利润相反,因此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法治思维和法律服务”作论坛的主题是围绕着国家大政方针、围绕着社会经济发展全局谋划业务方面的最佳切入点。这也有助于律所抓住机遇,拓展业务,为事业找到发展口。古人云:行稳致远。要“大道直行”,把律师业务、能力水平的提升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嵌入到国家的大事、民族的大事、人民的期盼、客户的期盼中,这样才能够行得稳,走得远。

周院生司长在讲话中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保障至关重要。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和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从防范化解金融杠杆和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金融危机信用风险、防范化解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情况来看,律师在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方面有广阔的业务空间。就律师如何做好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周司长指出,第一是规范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第二是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第三是建立全国破产管理员协会,由行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是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

朱韬行长在以“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为主题到演讲中指出,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是中国金融业的重要使命。高效性、充分性和真实性是普惠金融的根本痛点。朱韬行长还重点介绍了惠普金融的三大基础建设:其一,当代金融科技是普惠金融的生产力基础,比如D 数据风控、C 云技术、B 区块链 、A 人工智能等内容。其二,法律法规体系是普惠金融的制度基础。其三,多层次、高覆盖、差异化的机构体系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基础。他强调,建立健全普惠金融的监管体系,需要工匠精神,需要长期的精耕细作。愿与各位同道一起以谋千里,以望江海,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

张守文院长在致辞时表示,推进现代化建设,就需要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解决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问题,金融体系如何发挥好作用非常重要。而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风险的解决是复杂的问题,这其中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法律服务有非常大的空间。他还提到,北京大学高度重视与知名律所的合作,国浩法治论坛就是北大和国浩的合作成果,双方将继续合作下去,共同把法律教育、法律服务做好。

吕红兵律师在致辞中表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要、之核心。律师应该在此战役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孔不入,无坚不摧,不招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主动、积极、专业、全面、系统、持续地担当重任、发挥作用。既要有“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的壮志,也要有“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雄心。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光临,之于今日之论坛,提升站位的高度,拓展视野的宽度,挖掘思考的深度,强化行动的力度。

郭雳教授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实践并不具有脱媒性,而是代替银行成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用中介,其风险形态因此也与传统银行近似,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层面上的期限错配。与美国不同,我国形成上述风险特征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而更多地归因于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径偏好及思维定式。就法律政策选择而言,一方面确有必要强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专营权及相应规则,抑制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盘整,使影子银行活动更加有效地与银行信贷业务形成互补。

彭冰教授在其题为“反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演讲中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技术进步带来金融业态的变化,并给针对原有金融业态的监管法律带来了挑战。他提出,我们要充分相信市场,应采取积极进取的监管态度并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动态监管。

就应对金融创新法律风险的服务路径而言,刘勇庭长认为,一是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帮助客户在规范经营、合规审查和风险防控方面建立防火墙,主动防范法律风险。二是积极化解风险纠纷。对于金融创新纠纷,及时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措施;对于面临清退和资不抵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依法启动公司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三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发现金融创新法律风险,及时向客户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建议;需要完善立法的,主动向有权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管建军律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监管进行了专业的解读。他认为,为了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违规关联交易、监管套利、业务专业性风险甚至潜在系统性风险,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因该类主体涉及数个金融行业,应由履行宏观审慎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直接监管机构、两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配合、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监管共同组成。在具体监管规则层面,至少应当注重资本充足率要求、市场准入、严格关联交易关联、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股权结构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及内控机制健全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亦应重点关注该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车捷律师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他表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协力完成,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一环,同样应当在此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对此,律师要有所“为”,就是要主动参与、事前监督;同时律师也要有所“不为”,就是要审慎核查,避免草率出具法律意见。

李世亮律师认为律师在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大有可为,一是可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作用,推动打非工作的专门立法;二是理清非法集资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为政府处理非法集资奠定基础;三是协助当事人制定司法处置方案;四是在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起到协调作用;五是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的处置。

沈田丰律师生动阐述了公司破产重整的奥妙。他认为,应该从新角度,用新思维来看待破产重整,若能有效化解风险,可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沈田丰律师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内幕人员股票买卖限制)、要约收购的豁免、重大资产重组(借壳)、重组方的实力与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符合产业政策,及其他的审批)等等。

白建军教授从法定犯除刑机制的角度讨论金融犯罪。他对罪量要素进行了重新诠释。白建军教授认为,罪名之间,可以综合多种维度的类型化标准,比如按是否暴力、侵害公权还是私权,组合成暴力公权犯罪、暴力私权犯罪、非暴力公权犯罪和非暴力私权犯罪四级罪。同一罪名内不同案件之间,区分案情严重程度也不仅看数额。还可以考虑实害与危险、是否既遂、典型与非典型、直接与间接、指使与被指使等等。

论坛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及执行合伙人李淳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郭雳做论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