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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仲裁优势 加强公司治理——2023上海仲裁周华政·国浩分论坛成功举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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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23上海仲裁周”系列活动之一,2023年11月6日,以“公司治理与仲裁”为主题,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仲裁协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办,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支持的“2023上海仲裁周-华政·国浩分论坛”在国浩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七十余位来自仲裁机构、高校、金融公司、知名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专家学者济济一堂,聚焦仲裁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从多行业、多角度进行深入讨论,为公司治理纠纷解决的路径提供新思路、新观点,以期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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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上海合伙人黄宁宁,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先后发表了开幕致辞。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杨洁静、国浩上海合伙人王婉怡发表了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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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倪俊骥、李强分别主持了开幕仪式和主旨演讲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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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宁律师以“坚持”和“改变”为关键词,对近三年上海仲裁周的举办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他指出“坚持”体现在自2020年第一届上海仲裁周举办以来,国浩始终作为上海仲裁周分论坛的承办单位对活动予以支持,而“改变”则体现在今年的上海仲裁周分论坛中,国浩与华东政法大学联手承办本次分论坛,使论坛内容愈加丰富。黄宁宁律师结合本次论坛主题“公司治理与仲裁”,提出公司治理中法律边界究竟为何,仲裁实务和仲裁服务内容究竟应如何“坚持”、如何“改变”等问题供与会嘉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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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卫锋会长介绍道,上海仲裁正迎来高速发展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上海仲裁机构标的金额已超去年,去年上海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8306件,标的金额达到1058亿元,是自相关法律实施以来首次突破1000亿元关口。俞卫锋会长表示,上海作为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正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目前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他强调,加快推进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需要仲裁员、当事人、律师等齐心协力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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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屹副会长指出,运作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系统对维持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仲裁“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为核心,以保护交易创新为出发点”的特点恰好能帮助企业快速、有效解决商业纠纷。近年来,随着仲裁规则“频繁”更新,国内外商事仲裁规则呈现融合发展趋势,仲裁程序的高效、快捷、便利、绿色、稳定以及可预见性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商事主体的需求。为更好地契合当事人的需要,他还从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丰富企业的程序选择权、加强“机构仲裁”的作用和职能等方面解析了值得企业关注的仲裁规则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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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华副主任主要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在海事仲裁方面的工作。今年5月,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编纂工作启动,孙海华副主任指出该项工作的目的在于让市场交易主体公平交易,减少纠纷,将力争三年内推出全部示范合同,后续也会进一步做好示范合同的推广应用工作。孙海华副主任还介绍了上海仲裁委员会海上安全与航运仲裁沙龙会的举办情况,并表示要以“立足上海、扎根长三角、服务沿海、挺进长江”为站位,积极推广海事仲裁,着力服务长江内河黄金水道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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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林院长介绍了我国现行法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域外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他指出,未来公司治理改革过程中,立法机关应考虑是否要采纳“董事会中心主义”。此外,钱玉林院长还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允许单层制公司治理体系的存在、简化小公司的机关设置、完善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解任制度、明确董监高对公司及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等内容进行分析与解读,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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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静部长表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依据自由心证,按照商事审判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对数据电文证据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她详细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以及真实性的认定方法,指出企业可通过自行存证和第三方取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予以留存。在实践中,由于通过第三方取证的方式具有中立性,由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故一般认为该等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真实性。其中,因时间戳取证具有便捷性和费用低的特点,已成为公司电子取证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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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怡律师以公司章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仲裁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效用的路径。她指出,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恰好能够满足公司解决商事纠纷时的两大核心诉求,但由于公司纠纷主体复杂、身份关系特殊,同时与公司治理有关争议的处理或多或少对不受章程约束的外部主体产生法律后果,故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能否适用于涉及公司治理的全部争议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她认为,随着中国商事实践和仲裁实践的迅猛发展,立法层面需要重新构建仲裁机制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公司治理的具体争议内容和争议性质,在章程与商事合同、公司争议与合同争议之间的对立统一中,寻求处理公司治理争议的最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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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以其保密性、一裁终局等特点在争端解决中表现出巨大优势。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仲裁作为解决公司治理纠纷的手段。在圆桌讨论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梁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地区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阮志杰,国浩上海合伙人崔庆玮在国浩上海合伙人申黎的主持下,共同探讨仲裁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纠纷解决的路径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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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副院长对仲裁作为公司治理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进行分析。他指出商事仲裁的时效性、保密性以及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特性均契合了当事人需求,同时在仲裁与诉讼主管相关问题上,他结合决议瑕疵诉讼、股东直接和代表诉讼等具体场景谈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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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副秘书长立足于香港仲裁实践经验,提出香港仲裁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量体裁衣”的仲裁程序、处理复杂商事争议的相关程序、仲裁程序的保密制度以及处理主管问题方面均具有较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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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寸渊主任提出公司将仲裁作为公司治理纠纷的解决方案时,主管问题可能成为阻碍仲裁的最大风险点,此外公司还应注意平行诉讼及涉外仲裁的情形。但国际仲裁的保密性、证据披露力度以及仲裁费用较高等特点会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仲裁程序、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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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瑾主任分享了争议预防理念,即争议发生的早期通过有效机制介入,从而使得双方节约成本,维护良好商业关系。结合ICC委员会相关报告结论,她表示企业可通过让公司法务团队参与决策层会议、培养ADR倡导者等积极主动的方式来预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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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志杰总经理从公司的角度指出处理公司治理纠纷时,应重点关注解决纠纷的时间、力度、控制纠纷产生的影响,而仲裁的快捷性、保密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较低的对抗性等特点较好契合了公司的需求,但仍需注意主管和平行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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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玮律师认为案件事实的沟通和信息传达是律师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任务,裁判组织的有效聆听和专业判断是争议解决非常重要的环节。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的选择更为专业,且一般仲裁庭聚焦于单一案件,仲裁程序更加“私人定制”,仲裁庭的裁决在某种程度上更能符合商业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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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主任徐晨为本次2023上海仲裁周华政·国浩分论坛作闭幕总结。她表示,本次分论坛中,与会嘉宾以仲裁机构的优势、处理案件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切入点,以公司法修改草案的相关内容为抓手,对如何将仲裁机制与公司治理纠纷相结合进行了深入剖析,希望未来《公司法》修订中仲裁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