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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校职责解读

作者:祝玮 国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家庭与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两个重要场所,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也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校职责就有了更多更具体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家庭保护中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与不可为、家庭环境安全、代为照护制度、网络环境保护等规定的解读;在学校保护中以教育、管理、保护三个义务为出发点,将各项安全教育和制度、性侵害、学生欺凌、网络安全等中的学校职责进行了解读。旨在通过归纳整理的方式梳理家庭与学校的应有之责,为家校更好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指导意见。

一、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均处于不成熟的特殊时期,自我保护能力弱,需要社会各界给予他们最大限度的关心和爱护。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走向成熟的两个至关重要的环境,这两个基础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的健康良好发展。这就致使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天然具备了共同的责任,需要两者共同助力未成年人的成长。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中,直接对家庭和学校的职责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为高效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二、新法中的家庭保护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 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家庭是未成年人第一个生存和学习环境,也是最基础对其成长影响最大的环境。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首先获得的是抚育物资、情感交流、方法知识等,初步养成了自己的性格和习惯。在此过程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有很笼统的规定,而新法第十六条就直接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他们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教育引导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尊重和保障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了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还不得实施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十一项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参与邪教恐怖势力、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放任其辍学失学、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允许或迫使其从事违法劳动、订立婚约结婚;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新法将监护职责与禁止行为具体化,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二) 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家庭环境

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电器、交通、户外溺水、动物伤害等是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和死亡事故的高发原因,于是新法第十八条增加了这部分的内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对以上特殊情形的直接规定,有助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的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家庭环境。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就响应了这一 “强制报告制度”,据此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疑似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三) 委托代为照护中也不得缺失情感连接

新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对于特殊原因监护人无法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还对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有性侵、虐待、遗弃犯罪行为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不能作为被委托人承担照护责任。与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将“代为监护”改为了“代为照护”,这样的修改更具实践性。因为“委托监护”的提法淡化了原监护人的责任,以致有些委托人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代为照护”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其中一种方式,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起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注1]正是如此,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监护人除了将委托照护情况向相关部门告知,必须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在接到未成年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以后的监护职责仍未减弱,这将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四) 应当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高度关注,无节制的使用网络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还会使未成年人面临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严峻问题。新法因此新增设了“网络保护”的独立章节,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相关规定。涉及家庭的主要内容有:

1. 提出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养成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

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模式,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 个人信息泄漏容易使未成年人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的目标。所以新法中明确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4. 对新兴的网络直播服务,新法也直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5. 网络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新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五) 法律责任

法律要得以有效落实,离不开对违法责任的严格规定,只有将违法责任具体化,明确负责的监管部门,才能对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础单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隐秘性、长期性等特点。所以,对家庭保护职责的监督也应当从社会基层组织出发进行监督和管理。新法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新法也有与其他法律衔接的条款: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法中的学校保护职责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达到学龄后应当从家庭学习进入到学校学习的新阶段,学校则成为了未成年人另一主要的成长场所。学校作为教育的专业场所,具备更加专业的教师和更加丰富的教育资源,面对未成年学生就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这三项义务在新法中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一) 教育职责

1. 立德树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任务。这一思想在新法中得以清晰体现,规定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对当今社会未成年学生自杀、铺张浪费等事件的回应,新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的主要主题教育有: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勤俭节约文明饮食教育等,指导和宣传正确的思想和生活习惯,从未成年学生的内心认知中提高他们的自我成长意识。

2. 近年来频频爆出未成年学生欺凌同学的恶劣事件,已经成为国家整治重点。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系统性治理方案,但一直未在国家立法中有专门规定,新法就弥补了这个空缺。附则中将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正文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 性教育应当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却长期被排斥在教育体系之外。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不知道如何教授、如何描述,寄希望于孩子长大后自己逐渐能明白;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对于性教育知识的教授也存在简单带过,未能形成科学、全面的知识普及。[注2]新法第四十条对于性教育的提出是从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目的出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化的影响持续加强,网络成为形塑青少年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的重要场域,同时未成年人也是参与网络的重要群体。新法开辟“网络保护”新章节,其中从鼓励和支持、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和多个主体联合出发,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注3]新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作为网络保护的主体之一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二) 管理职责

1. 对教职工的准入严格排查

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发生会更加隐蔽和密集,一旦发现就会有情节恶劣、涉及人数较多、后果严重的特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由此,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伤害的发生,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通过严格排查学校教职工准入和严格日常管理,将会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可能。

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在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涉及面广,新法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新法中直接提出的制度有: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以制度形式明确规定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让未成年学生知道如何在校实施自救行为,指导教职工如何通过正确途径保障学生权益以及保证自己教管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要求都有着重要意义。

3. 学生欺凌、性侵害、网络中的学校管理职责

学生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是当下影响未成年学生最主要的几个方面,为了能减少类似伤害事件的发生,在事件发生以后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关爱和管教,帮助他们正常开启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新法中也直接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对于如何处理学生欺凌,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具体规定:学校应当立即制止;通知监护人;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和家庭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教;严重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条中规定:对发现有性侵害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规定:学校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 保护职责

1.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既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础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中国公民的义务。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从规定中可以看到,新法特别增加了未成年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处理办法,保障每一名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教育权、娱乐休息权

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人数众多,性格各异,家庭环境不同,学习新事物的能力亦有差距,在课堂、活动和成绩上的表现就有不同。这就需要学校教师能平等对待不歧视,重视他们在校平等教育权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要求: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同时,面对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重的现状,新法通过立法保护他们的娱乐休息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3.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就学环境安全

为未成年学生构筑适宜学生学习发展的安全环境,新法作出相关规定。首先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其次,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的校舍、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新法还将学校安全扩展到校车范围,新增加对学校校车安全使用要求: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最后,从法律责任章节的规定中可以得出,学校作为场所管理者为保护学生安全健康,还应当有及时制止他人在校、在园抽烟、饮酒行为的职责。

(四) 法律责任

法律权威性的建立必须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法律只有规定,而无违法后应当承担的后果,法律将和道德无异,失去了其应有之义。新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做了大的增加和修改,为本法在实践中进行更好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学校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有:

1.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或面临危险时,应当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学校教职工若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若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未履行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及书面报告义务行为的;若有未对学生欺凌事件按照规定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学校未及时制止在校、在园吸烟、饮酒行为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学校未履行教职工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结语

家庭与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重在情感支持,学校重在知识传授;家庭以情感为依托,学校以规则为框架;家庭保护更细致,而学校保护更专业,两者均是对他们成长非常重要的环境和场所。监护人与学校教师应当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过程中积极沟通,共同致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但我们知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仅只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努力,还更需要依靠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力量。就如新法开篇中提出的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开展各项保护工作,期望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各个社会主体有机协作,形成环环相扣的整体,让未成年人都能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佟丽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十大变化[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01):4 -11.

[2] 薛霞.互联网 + 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问题研究——以儿童性侵案件为例[J],法制博览,2021(02):176-177.

[3] 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16116774656642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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