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为了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协会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且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根据《管理规则》第四、五条的规定,《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以下合称“机构”)及其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文将梳理《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中需要机构以及其所属从业人员个体所需关注的事项。
一、机构的职责
(一) 从业资格的管理
根据《管理规则》的规定,机构需要承担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包括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信息变更管理、注销管理等三个方面。同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 资格管理员[注1]
2. 从业资格信息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二) 后续职业培训管理[注5]
(三) 诚信信息管理
(四)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报送职责[注8]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投资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的制订情况和执行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一) 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从业人员系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二) 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 后续执业培训与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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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2]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九、十五条。
[3]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4]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二、十九条。
[5]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6]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三条。
[7]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8]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
[9]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实施规定》第一条。
[10] 不同机构从业人员所需通过的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具体详见《实施规定》附件1。
[11]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12]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九条。
[13]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三)款。
[14]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实施规定》第二条及附件2。
[15]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16]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17]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一)款。
[18]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19]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20] 法条依据:《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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