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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机会与挑战

作者:张冰冰 国浩律师事务所

要:企业破产重整成功通常需要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配合,需要府院联动,需要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也需要大债权人的支持。这给律师留下了广阔的业务空间。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可以担任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的顾问或直接担任管理人,还可以整合资源、设计程序进入路径和重整方案、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皆可以开展破产重整业务的合作与拓展。另外,律师在从事破产重整业务过程中也面临跨学科专业能力的挑战、商业思维养成的挑战和社会资源整合的挑战。

一、破产重整及其成功的重要条件

(一) 破产重整的概念和特点

1. 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注1]

2. 破产重整的特点

相较于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有其自身特点。第一,破产重整有拯救债务人和清偿债务双重目的。破产清算并不以拯救债务人为目的,而是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最终注销债务人。破产和解的目的是减免债务。第二,破产重整有很大的制度弹性。破产重整本质上是给出资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谈判框架,只要不违反法律,各利益方通过破产重整进行博弈。与破产清算不同,破产重整有广泛的让利空间,只要能保证债权人的待遇不会比清算状态更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作各种各样的权益调整。而破产清算必须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谈判空间很小。

(二) 破产重整成功的重要条件

1. 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配合

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但实务中通常是在取得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同意后才启动破产重整工作。原因如下:(1) 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资料皆掌握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手中,没有他们的配合会给程序推进带来巨大障碍。(2) 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配合。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要求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皆无法胜任企业管理者角色。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至重整计划生效前需要留任原来的管理团队和员工,或由债务人自行经营;重整计划生效后仍然由债务人自己实施。(3) 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取得出资人的同意。

2. 府院联动

府院联动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法问题外,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与破产相关的社会衍生问题,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往往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注2]在企业准备申请破产重整阶段,法院除了常规的法律审查,也会重视政府的意见。在破产重整程序进行阶段,企业的民生保障和维稳工作需要政府和法院配合,企业的信用修复也离不开政府和法院的协助。

3. 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参与

企业重整方式大致分为债务人自救和引入重整投资人两种模式。前者占比较低,后者为主要的重整模式。因此,当企业无法自救时,重整投资人对困境企业的起死回生至关重要。此时,重整投资人是出资为企业清偿债务的白衣骑士。无法自救的困境企业重整的当务之急是获得现金流,而现金流的枯竭正是此类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此种死循环只有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为企业注入流动性才能解决。另外,债务人后期的商业运作和战略调整也依靠重整投资人。因此,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才是拯救无法自救的困境企业的关键。

4. 大债权人的支持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分组表决通过才能报法院批准生效。因此,没有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重整也难以成功。其中,大债权人的态度尤为关键,原因有二:一是大债权人的表决权重大,二是大债权人的影响力大,其态度会影响很多小债权人。由此可见,取得大债权人的支持会给企业的重整成功提供有力保障。

二、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角色与功能

鉴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弹性,律师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技能,为各类程序参与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促使各方相互妥协,以求共赢。因此,律师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可以扮演众多角色,发挥重要功能。

(一) 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主要角色

1. 债务人的顾问

由于长期以来对破产制度的误解,企业通常很忌讳破产,可谓谈破色变。即使企业已经陷入困境,仍然坚持自救,不知道或拒绝接受破产重整。律师可以担任债务人的顾问,为企业提供破产重整辅导服务。基于我们的破产重整辅导实务经验,大量的企业非常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破产重整顾问服务。原因如下:第一,企业不了解破产重整制度。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施行了13年,但很多企业对该法不甚了解,以为企业破产只有清算一种程序,不知道还有破产重整。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律师首要的任务是对企业的董高监和股东进行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深刻理解破产重整程序可以拯救企业,在债务减免的同时也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资产碎片化,并固化债务规模。第二,企业不了解如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虽然自2015年4月15日起我国将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但是鉴于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破产法庭建设的滞后,我国大多数省份对破产案件实际上仍然实行立案审查制度。因此,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先行与法院沟通,只有充分准备并获得法院同意后,破产案件才可能立案。此外,企业也不知道如何准备破产案件的立案材料。律师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设计程序进入路径,准备立案材料,协助企业与法院沟通。第三,企业不了解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对企业破产重整成功至关重要。政府可以帮助企业维稳,可以牵头成立清算组,可以府院联动推动企业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还可以在政府职权范围内提供其他帮助,比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产项目调规。但是,企业常常不知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为企业的破产重整寻求政府支持。律师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支招,让企业的破产重整纳入到政府的关注范围,特别是以企业的民生保障问题作为切入点获得政府支持企业的破产重整。第四,企业难以找到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企业重生的关键通常是找到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是拿出真金白银拯救企业并清偿企业债务的主体,没有其参与,企业无法涅槃重生。但是,企业常常因主客观障碍难以找到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律师因业务关系会与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发生交集,故可以利用客户资源为企业精准锁定潜在的重整投资人。

2. 出资人的顾问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常常不能被排除在破产重整程序之外,其不仅享有程序参与权,通常还有表决权等实体权利。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企业自愿申请破产重整都是因为出资人的支持,而出资人愿意主动申请的原因是其想通过破产重整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也需要律师给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重整投资人的顾问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是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财务重整投资人和产业重整投资人。财务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为企业清偿债务并不是为了持续经营企业,而是在企业经过破产重整程序成为一个财务干净、经营正常的企业后,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等方式收回先前的财务投资,其对持续经营企业并无兴趣。此类重整投资人的代表是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比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投资人的身份成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提供45亿元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同时受让债务人股权,待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退出。产业重整投资人通常与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者有上下游关系,其介入企业的破产重整是为了扩张自己的商业版图,完善自己的产业链,通过持续经营企业获取回报。无论是财务重整投资人或产业重整投资人,都需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破产重整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尽职调查、与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谈判、重整方案的设计、重整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与法院和政府的沟通。因此,律师可以担任重整投资人的破产重整顾问,帮助重整投资人防范和控制风险,顺利完成对债务人的重整。

4. 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顾问

律师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担任管理人。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是常态。另外,即使清算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他们通常也需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由于清算组是临时机构,成员主要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破产重整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一般都会聘请律师担任其顾问,帮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 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的功能

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除了扮演债务人的顾问、出资人的顾问、重整投资人的顾问、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顾问外,还发挥着一系列的重要功能。

1. 整合资源

律师可以在破产重整中整合诸多资源,为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提供便利和保障:

(1) 整合中介机构资源。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诸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比如律所、审计、评估、造价、税筹、公证等机构。由于中介机构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律师可以挑选自己熟悉的专业水平高的中介机构组成跨行业合作团队,为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一揽子服务。比如律师事务所与熟悉的审计、评估、造价、税筹等机构组成稳固的合作团队,先由律师与陷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接触,待律师说服房地产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问题后,律师再介绍先行聘请审计、评估、造价、税筹等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必要性,即让企业认识到破产重整辅导的重要性。企业接受后,由法律、审计、评估、造价、税筹等机构组成的专业联合团队进入企业。法律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准备破产重整申请材料;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按照需要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核查报告;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让企业了解自己企业资产的价值;造价机构搜集整理房地产企业项目工程的造价资料,根据已有资料提供造价结论,并为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工程款债权申报做好资料准备;税筹机构从合法节税的角度为房地产企业可能的重整交易方案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上述中介机构的联合服务,企业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情况,也为如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及如何重整提供了重要参考。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如果律师在与企业接触时展示自己的中介机构资源的整合实力,会大大提高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概率。

(2) 整合重整投资人资源。管理人的重要功能是为债务人找到可靠的重整投资人。虽然法定的程序性事务非常重要,但这并不能保证债务人重整成功。如果无法找到重整投资人,无论管理人的日常工作多么出色,只会导致企业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律师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必须充分发挥整合重整投资人资源的功能。以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破产法律服务团队利用律所的客户资源,经初步筛选和深入接触谈判,最终为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重整投资人,同时确定龙湖、绿地作为产业重整投资人,并通过牵线搭桥,让财务重整投资人和产业重整投资人携手合作,互相配合,最终成功完成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实现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政府和法院的共赢。

(3) 整合法院和政府资源。企业破产重整离不开政府和法院的配合,即府院联动。除了北京、上海和江苏、浙江、广东等少数几个沿海省份外,其他省份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和运转或空白,或停留于文件,无法落地。律师可以利用与法院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帮助企业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条件具备,律师可以发挥更大的资源整合功能,推动政府和法院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就破产案件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这对地方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以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破产法律服务团队为例,由于云南地处西南边陲,地方政府和法院对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了解不够,观念滞后,谈破生变,无法以平常心正确看到企业破产现象。但是,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破产法律服务团队并不气馁,一直利用与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良好关系,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为企业破产创造便利。经不懈努力,云南省政府已经高度重视企业破产,逐步认识到《企业破产法》是拯救企业和出清僵尸企业的最佳路径,也意识到府院联动机制是企业破产的重要制度保障,相关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2. 设计程序进入路径和重整方案

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还发挥着“总设计师”的功能。首先,律师可以为企业设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最佳路径。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解决的问题纷繁复杂,但如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主要问题之一。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路径:(1)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2)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3) 债权人先申请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律师需要帮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程序进入路径。比如有些企业的出资人就是否破产重整意见不一致,但确实有破产重整的客观需要,此时只能曲线救国,由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又比如有些企业情况复杂,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必须依照《企业破产法》在最长九个月的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给企业重整留下足够的时间,可能需要债权人先申请破产清算,然后再由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其次,律师可以为企业设计重整方案。重整方案如何设计是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解决的另一个主要问题。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重整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循“一企一策”的原则,即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量身设计重整方案,避免生搬硬套。为此,律师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价值、债务金额和结构、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诉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设计重整方案。特别是重整投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其重整投资方案本质上是一个商业方案,需要律师为其进行法律语言的翻译,将商业方案完美转换为法律方案。

3. 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1) 帮助企业和出资人化解刑事法律风险。正常经营的企业总是相似的,破产的企业各有各的致命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是高悬于企业和出资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破产企业及出资人经常涉及非法集资、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等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及出资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收回相关财产,最大程度满足债权人的清偿需求,平息债权人的不满情绪,实现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获得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谅解,降低或化解刑事法律风险。(2) 帮助企业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监免除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监经常为企业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无法实现上述人员连带保证责任的免除。因此,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借助破产重整程序,通过私下沟通谈判,让债权人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追究上述人员的连带保证责任。(3) 承接破产衍生诉讼。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会衍生大量诉讼,或者债权人是原告,或者债务人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是原告,此类诉讼不但大大加重管理人的工作量,还对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提出了艰难的专业挑战。此时,律师可以与管理人合作,承接上述衍生诉讼。(4) 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破产企业通常都会有应收账款,特别是在应收账款涉及家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时会给管理人造成很大困扰。此时,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应收账款的坏账核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利用广泛的客户资源,帮助管理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感兴趣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5) 提供税筹方案。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考取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甚至部分律师专注于税收纠纷的解决和税筹方案的设计,使得律师也可以利用税法和财务知识为企业提供税筹服务。

三、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的合作与拓展

(一) 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拓展

常言道,同行是冤家。律师之间在传统业务领域经常拼得你死我活,但是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可以转换思维,通过合理让利实现共赢。

1. 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

律师的专业化是当今社会法律服务的趋势和客观要求。一名律师或一个律师团队将自己的注意力和专业服务聚焦于某一领域,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律师界的共识。就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而言,其综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水到渠成。具体而言,律师之间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存在以下合作模式:(1) 律师之间跨地区合作。我国各地区破产业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般而言,经济发达、观念开放的地区,破产业务发展水平就高,反之则低。这客观上促成了律师跨地区业务合作。以国浩昆明为例,由于云南的破产司法审判发展落后于沿海,导致律师的破产业务发展整体滞后。为了开拓本省的破产市场,弥补破产业务领域专业知识的短板,国浩昆明积极与国浩南京、国浩深圳合作,虚心学习,不但打造了一个专业过硬的破产法律服务团队,还承接了一系列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2) 律师之间跨专业合作。术业有专攻。律师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没必要大包大揽,对于自己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可以交给对该问题擅长的律师去处理,这既能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也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2. 律师之间的业务拓展

律师在传统业务领域是零和思维,即我抢到一单业务意味着其他律师丧失了这单业务。但是,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可以转换思维,通过彼此之间的配合顺利完成企业的破产重整,最终实现各收其利。破产重整涉及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众多利益主体,企业破产重整成功需要上述利益主体妥协配合,形成合力。举例而言,律师在前期介入企业的破产重整事务,比如担任企业的破产重整辅导人,为了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可以介绍自己熟悉的律师担任出资人、潜在重整投资人和主要债权人的顾问。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于主要利益主体的顾问皆是自己熟悉的同行,可以在合作共赢的氛围中协调谈判,避免恶意破坏重整的行为,从而最大程度保证重整的成功。此种合作共赢思维至关重要,既可以大大拓展律师的业务,还可以为企业重整成功创造良好的人和条件。

(二) 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拓展

律师虽然经常是破产重整业务的主角,但是离不开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协助和配合。从业务拓展角度看,律师还可以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拓展破产重整业务。

1. 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合作

企业破产重整不但需要法律服务机构,还需要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而言,除法律服务机构外,标配的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造价、税筹等。另外,根据业务需要还可能涉及公证机关。从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来看,律师需要固定且可靠的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尽量避免在不同的破产重整业务中与不同的中介机构合作,原因是固定的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彼此熟悉信任,互相配合而不是拆台,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权限,为律师固定中介机构合作伙伴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如果律师担任企业的破产重整辅导人,也可以说服企业聘请固定的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先行提供审计、评估、造价、税筹等专业服务,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做好准备。

2. 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的业务拓展

破产重整业务的拓展也可以借助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现。中介机构服务于各行各业,特别是当地的头部中介机构积累了大量的企业资源,对每一家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了解。如果一家企业陷入困境,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会第一时间知悉。因此,律师应当积极与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合作,将自己的破产重整业务向他们详细介绍,让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明白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重要途径,并为律师与困境企业牵线搭桥。一旦困境企业接受破产重整后,律师可以作为破产重整辅导人或管理人与中介机构合作,形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

四、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面临的挑战

破产重整业务是一种综合性业务,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涉及跨学科专业能力、商业思维的养成以及社会关系构建与整合等一系列挑战。

(一) 跨学科专业能力的挑战

一名合格的破产重整业务律师应当精通法律、财务、税务和管理知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退而求其次,从事破产重整业务的律师应当精通法律,同时熟悉财务、税务和管理,努力成为综合性人才。

1. 精通法律

精通法律是对破产重整业务律师的基本要求。破产重整业务会涉及各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具体而言,首先,律师应当精通破产法。律师应当深刻理解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要掌握破产法原理。其次,律师应当精通物权法和担保法。破产企业大量的资产被抵押、质押,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高监经常涉及连带责任保证,需要律师处理上述担保纠纷。第三,律师应当精通合同法。比如债权申报皆以合同为依据,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把握至关重要。第四,律师应当精通刑法。破产企业可能会涉及刑事法律风险,如何化解上述风险需要刑法专业知识的支持。第五,律师应当精通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延伸,很多原理与民事诉讼法相通。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 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

律师从事破产重整业务应当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理由如下:(1) 阅读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要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律师介入企业破产重整事务,必然需要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此类信息有赖于律师自己阅读企业的财务会计表和财务资料获取。(2) 与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沟通需要基本的财务知识。律师承接破产重整业务需要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协助,无论是作为破产重整辅导人或管理人,频繁与上述中介机构沟通协调,听取中介机构的建议,向中介机构提出要求,皆需掌握财务语言。(3) 设计重整方案需要基本的财务知识。重整方案需要符合商业逻辑,本质上是财务算账结果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比如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回报金额、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的测算,皆需财务知识作为基础。

3. 掌握基本的税务知识

律师处理破产重整事务需要掌握基本的税务知识。具体包括:(1) 我国现行税种的基本知识。律师应当对我国现行18个税种有大致了解,包括其概念、原理、基本税率、缴纳条件等。(2)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和程序。律师应当了解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知道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日常税务工作内容和基本流程。(3) 涉税风险。律师应当了解企业的涉税风险,包括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

4. 掌握相应的管理知识

破产重整业务经常需要团队作战,特别是律师承担管理人工作时,必须依靠团队。因此,作为团队负责人的律师需要懂得如何管理团队,包括纪律约束、物质和精神激励。另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律师需要管理债务人企业,这也需要掌握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 商业思维养成的挑战

律师处理破产重整事务需要基本的商业思维,商业思维的缺乏或者会导致律师对企业能否重整作出误判,或者会因无法与重整投资人顺利沟通导致重整失败。

1. 遵循商业逻辑是重整成功的基础

正常情况下企业重整成功本质上是遵循了商业逻辑。从破产重整的角度看,商业逻辑是指在满足债权人最基本的清偿要求的前提下,重整投资人有利可图。律师在破产重整业务中经常犯的错误是为了让企业进破产重整程序而进程序,即违背商业逻辑,将不具有重整价值或难以重整的企业强行推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无法找到重整投资人,造成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因此,律师需要养成基本的商业思维,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对企业能否重整事先有着准确的判断。

2. 商业思维是与重整投资人沟通的桥梁

成功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重整投资人通常是商人,其介入企业的破产重整是为了谋取利益。因此,律师需要换位思考,站在重整投资人的角度思考重整问题,明白其利益诉求,并为其设计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不如此,律师无法和作为商人的重整投资人顺利沟通,进而影响后续合作,甚至导致无法为企业找到重整投资人。

(三) 社会关系构建与整合的挑战

律师从事破产重整业务除了扎实的跨学科专业能力和商业思维以外,还需要与影响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相关主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整合上述关系资源。

1. 社会关系的构建

律师做成一件破产重整案件需要人和。具体而言,律师需要和以下主体建立良好关系:(1) 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律师需要提前接触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取得后者的信任,让后者理解和接受破产重整。否则,缺乏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配合,企业的破产重整难以启动。即使强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会给后续的重整工作带来诸多障碍。(2) 其他中介机构。律师主要负责破产重整的法律事务,诸如审计、评估、造价、税筹、公证等服务皆依赖相关中介机构。因此,律师应当与熟悉可靠的中介机构形成比较固定的合作,这不仅能保证服务的质量,也能最大程度地获取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信任。(3) 政府。企业破产重整常常会涉及民生保障和维稳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的配合与支持。另外,法院基于风险控制和自身责任减免的考虑,可能会要求政府牵头成立企业清算组,并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如果政府不介入企业的破产重整,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此,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对推动企业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非常重要。(4) 法院。律师需要与法院建立良好关系。一方面,如果律师担任企业的破产重整辅导人,需要频繁与法院沟通,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排除障碍;另一方面,对志在担任管理人的律师,只有让法院了解和肯定律师的专业能力,才能在管理人的竞选中获得优势。(5) 潜在的重整投资人。律师需要为企业寻找合适的重整投资人。这可以从自己的客户资源中挖掘,也可以通过其他律师、中介机构或客户介绍,还可以直接联系。(6) 大债权人。大债权人特别是有财产担保的金融机构等大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律师也需要和大债权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2. 社会关系的整合

律师从事破产重整业务需要整合关系资源,形成合力。比如律师担任债务人的破产重整辅导人,为了推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可以联合债务人、潜在的重整投资人、政府一同与法院沟通,让法院明白上述主体对破产重整的支持态度,同时增强其成功办理该破产重整案件的信心。又比如为了让政府支持企业的破产重整,律师可以联合债务人、潜在的重整投资人、大债权人共同与政府沟通,让政府明白企业重整是可行的。

五、结语

目前,破产重整业务已经成为律师群体的业务蓝海,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有广阔的破产重整业务市场等待律师开拓和挖掘。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人脉资源,争取担任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的顾问,或者争取成为管理人,发挥自己的资源整合、方案设计和综合性法律服务功能。另外,律师与律师之间可以实现跨地区、跨专业合作,律师还可以与审计、评估、造价、税筹、公证等中介机构开展破产重整业务合作,互通有无,各取所需。当然,律师从事破产重整业务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但不限于跨学科专业能力、商业思维和社会关系的培养。这些挑战跨越不过,就是障碍;迎难而上加以克服,就是机遇。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律师同仁只要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发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王欣新:《破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2] 王欣新:《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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