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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建設、法治先行——「自由貿易港法治環境の構築」シンポジウムが成功裏に開催されました

グランドオール法律事務所リリース時間:2021-06-30

为进一步推动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2021年6月25日,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由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主办的“营造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主题研讨会在海口成功举办。

这是继国浩律师事务所6月23、24日参与承办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蓝迪国际智库等机构承办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双循环与对外开放新格局”高层咨询会相关专题研讨会后参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

本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发布为背景,邀请了来自国内外专家学者、海南省人大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在琼各科研院所代表和企业家代表等150余人,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自贸港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自贸港法治体系构建与制度集成创新的重大任务”“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与立法体制创新”等议题进行广泛探讨和深入交流,共同为海南自贸港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胡光辉,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海南省省司法厅厅长、党委副书记郑学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君丽,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彦,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先后致辞。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此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系统协调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胡光辉在致辞中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诞生来之不易。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研究和谋划,尽快对封关前和封关后的配套法规制度作出安排;加快制定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配套法规,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破产条例、商事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还将大力推进立法创新,健全立法需求征集,从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分析评估等流程优化立法工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以“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贸港:立法引领与制度保障”为题的致辞中表示,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是建设并形成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的基本性工作、常态性工作,是《自贸港法》功能充分发挥、落地生效的必备性工作、保障性工作。海南的立法权限和资源层次丰富,可以选择运用、灵活把握、统筹协调、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建设要从高水平的角度和中国特色的角度两个方向入手,多维度对标世界高水平开放的制度安排,“在‘特殊’上下功夫,在‘除外’上做文章,在‘严格’上立规矩”。在立法路径上,还应处理好上下呼应、供需平衡、内外兼修三大关系。

海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副书记郑学海表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前提是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顺利出台后,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全面建立、不断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郑学海副书记指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执法司法环境,要深化法治政府创建工作,深化政府法律体系改革,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争取政府法治指数走在全国前列。同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也离不开全社会参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君丽表示,要充分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重大意义,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夏君丽副院长认为,海南应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推动形成快捷高效便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院组织体系,还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彦表示,海南省检察机关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背景下,更好地树立起服务保障理念;同时,更好地树立起三个效果理念,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还要更好地树立起创新驱动理念,推出更多高质量高标准的制度创新成果。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也在致辞中阐述了其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出台后海南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他表示,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是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关键和重大任务。迟福林院长指出,海南行政效率不高掣肘政策执行力提升,明显提升行政效能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他建议,要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进程,如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高效执行系统、加快形成“大部门制”的行政架构等。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自贸港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单元的专题研讨中,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执行合伙人白敏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发表了真知灼见。她深入总结了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强调海南的战略定位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样板区、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以及清洁能源优先发展示范区。白敏律师逐条分析了新颁布实施的自贸港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刚性约束条款,建议从国土空间规划来重新考量和盘活海南自贸港的土地资源,更加优化海南国土空间结构,有利于自贸港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自贸港法治体系构建与制度集成创新的重大任务”单元,国浩海南管理合伙人、主任,海南省调解协会会长姜丹在发言中表示,自贸港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形成围绕自贸港法构建1+N的海南自贸港法律体系,有利于各项政策红利的具体化和稳定化,为把总体方案的核心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针对海南省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相关工作的情况,姜丹律师分享了海南自贸港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思考,并建议尽快就海南调解工作单独立法,从而规范调解组织的市场准入,规范调解员任职的资格条件,规范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运行流程和市场化运作等重点环节。

“海南应该成为涉外法治能力培养、涉外法治能力提升的试验田和加速器。”在“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与立法体制创新”单元,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黄宁宁针对自贸港法颁布实施后,为海南乃至全国涉外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自贸港法关于接轨国际经贸规则,建立多元化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相应的人才配套保障措施等方面,黄宁宁律师分析了海南自贸港为涉外律师服务带来的机遇,提出了以区域间国际法谈判能力、传统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能力、争议纠纷解决能力、业务实战能力为核心的涉外律师能力培养核心要素。

国浩创始暨执行合伙人、国浩发展研究院院长、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院长李淳主持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自贸港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单元的专题研讨,并在会议最后发表了总结。李淳院长从八个方面总结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包括理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关系,立法节奏快与慢的关系,海南、深圳和上海的协调关系,便利和便利化的关系,强化监管与市场导向的关系,本土法律人才和外来法律人才的关系,国家重大战略与海南规划战略的关系等等。李淳院长表示,要找准问题导向,引起各方重视,肩负责任担当,体现守正创新、持法达变精神,努力投身国家战略,共同建设好海南自贸港。

其他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自贸港法治建设主题,各抒己见,深入交流座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原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建议,海南省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文件进行清理,并同步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施春风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制定,海南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在立法事项上要有所取舍,在立法形式上要急用先行,先做小缺口的立法,多做小快灵的立法,并且注重与国家各部委衔接沟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原部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晋平建议,海南应加快完善有关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法律体系建设;继续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放重大举措的法律保障水平;促进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合作制度建设的法制化。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建议,要推出一批制度创新性成果,包括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企业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征用条例、税收条例等。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建议,以立法固化土地资本,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制度;可以把海南近几年探索土地方面的制度集成创新成果纳入即将出台的有关土地方面的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雳建议,自贸港法治建设要从前中期政策引导向中后期法律保障转化,坚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开拓自贸港创新发展的路径。复旦大学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龚柏华建议,海南自贸港制度设计要注重价值判断,体现中国特色,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完善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江雨认为,行政监管理念要转变,转变成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在争端解决方面要大胆创新,可以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法庭,推动仲裁解决的机制创新。丝路研究院(海口)首席专家、院长张湧建议,海南自贸港可以从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和销售服务中心五个方面开展工作,同时拓展期货交易与保税交割业务,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法律政策优势。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副主任陈小华建议,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与制度体系,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构建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凤凰公证理事会理事长车承军建议,激活社会功能和发挥社会作用,建立法治化的政府、应用好公证制度是一个优选的切入口和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