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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公示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9-11

      根据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9号),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海政发规字﹝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请社会公众围绕《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和绩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托评估机构: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  邮编:215028。

      电话/Tel: +86 512 6272 0177   传真/Fax: +86 512 6272 0199

      联系人:严国军律师、朱正形律师

      邮箱:zhuzhengxing@grandall.com.cn。

      公示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附件: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