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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公示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8-31

      根据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9号),常熟市粮食局现就《常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常政发规字﹝20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请社会公众围绕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和绩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托评估机构: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  邮编:215028。

      电话/Tel: +86 512 6272 0177   传真/Fax: +86 512 6272 0199

      联系人:朱正形律师,邮箱zhuzhengxing@grandall.com.cn

      公示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常熟市粮食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常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常政发规字﹝2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