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及年度工作报告,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家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要求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21年6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一章专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由此可见,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作为学校,如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何尽到学校的保护之责?如何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在学校不会受到侵害?如果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学校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笔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内容,结合为学校及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认为学校应从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教职工管理等几个方面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等内容。
三、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
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五、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该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八、建立《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关于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1)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2)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3)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4)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5)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6)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建立《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3)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4)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1)有精神病史的;
(2)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3)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2)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3)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5)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6)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建立《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
教职工实施相关制度中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十二、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也应当参照“学校保护”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