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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风险报告及合规建议

作者:赵杰 国浩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煤炭行业环资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

二、犯罪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

三、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四、刑事责任风险解析

五、合规建议

六、总结


前言:法律风险或许伴随着一个企业从诞生、发展到终止的全过程,但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为严峻的,甚至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而随着近年来企业合规政策在全国的逐步推进,合规已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刑事合规也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企业都绕不开的一个问题。

2021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企业合规监管试点范围。2021年6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推动了刑事合规的进程。山西作为煤炭大省,素有“黑金之省”的称号,省内企业也以煤炭企业为主。而煤炭行业的混乱,历来被人诟病。特别是在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无证采矿、未批占地、肆意排污现象频出,看似短期内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从长远看,资源被随意破坏、环境被任意污染,失去远超所得。解决前述问题的措施和途径很多,刑事合规便是其中一种。

本文拟对煤炭行业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刑事案例进行大数据梳理研究,分析煤炭企业在该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在煤炭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并严格实施,并以此为标准从切割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去除个人犯罪以单位作遮阳伞的心理角度剖析,以期为实现环保高效规范开采煤炭的目的作出微薄贡献。

一、煤炭行业环资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检索说明

1.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21年6月24日

3. 检索关键词:煤炭

4. 案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 裁判年份:已经公开的所有年份截至2021年6月24日

6. 筛选标准:煤炭行业、单位犯罪

7. 筛选说明:本次数据以煤炭行业和单位犯罪进行筛选,主要考量有二。第一,本文研究的是煤炭行业领域内的相关刑事犯罪,故非煤炭行业的案例数据,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如采砂、采岩石、采土等;第二,本文研究的主体是单位犯罪,故虽属于煤炭行业但系自然人犯罪的数据,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如个人非法采矿、个人非法占地、个人非法倒渣行为等。

(二)检索结果

以上述检索方法进行检索,得到949个案例。以煤炭行业和单位犯罪为标准进行筛选,最终得到77个有效案例。具体构成如下:

1. 非法采矿罪574个,非煤炭行业124个,撤诉1个,中止审理1个,个人犯罪433个,单位犯罪15个;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85个,非煤炭行业46个,个人犯罪81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判为非法采矿罪1个,单位犯罪57个;

3. 污染环境罪128个,非煤炭行业42个,个人犯罪80个,文书内容不清楚1个,单位犯罪5个;

4. 其他案由62个,均为无效案例。

(三)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1. 有效案例案由分布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煤炭行业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单位犯罪集中分布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中。

2. 有效案例地域分布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煤炭行业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单位犯罪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3. 单位犯罪比例图

(1)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比例图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犯罪比例图

(3)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比例图

从上图分析可知,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单位犯罪的比重较小。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的比例仅为3%,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的比例为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犯罪的比例最大,为4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人犯罪本身数量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相似的案件情况,在某地会裁判为单位犯罪,而在另一地会裁判为个人犯罪。

4. 企业公私性质比例图

(1)非法采矿罪企业公私性质比例图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企业公私性质比例图

(3)污染环境罪企业公私性质比例图

从上图分析可知,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国有企业比重较小。非法采矿罪,国有企业的比例仅为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国有企业的比例为18%,污染环境罪,国有企业的比例最大,为60%。另,在非法采矿罪中,有1个集体企业,2个个人独资企业;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有1个上市公司项目办,1个个人独资公司,7个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在污染环境罪中,有3个镇办集体企业。究其原因,国企与民企相比较而言,国企在决策、管理上更加规范,更加注重坚守法律红线,而民企可能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会忽视法律的红线。

5.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个人被判处刑罚比例图

从上图可知,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单位犯罪的,个人不判处主刑占较大比例,为67%,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判处个人承担罚金一类的附加刑。

6. 个人定罪处罚职位分布图

(1)非法采矿罪个人定罪处罚职位分布图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个人定罪处罚职位分布图

(3)污染环境罪个人定罪处罚职位分布图

从上图分析可知,在非法采矿罪中,定罪处罚比例最大的职位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技术的工程师,负责生产、掘进、通风、机电等与采矿相关的分管矿长亦可能被处罚。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定罪处罚比例最大的职位是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其次为矿长。相反,法定代表人被处罚比例不高。在污染环境罪中,定罪处罚比例最大的职位是业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支部书记、矿长等参与决策的人员以及具体负责执行的人员均可能被处罚。因此,在上述单位犯罪中,并非仅处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只要是负责或实行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被定罪处罚。

(四)小结

从上述统计数据以及可视化图表看,煤炭行业在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的单位犯罪数量较少,更多的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三个罪名中,且民营企业为主要主体。因此,下文主要对前述三个罪名的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规要点进行分析阐述。

二、犯罪行为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单位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采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四)污染环境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一)非法采矿罪

1. 无证开采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生产矿长在明知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

【典型案例】凤城市S煤业有限公司、曹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2019)辽0604刑初18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凤城市S煤业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凤城市S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2. 越界开采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生产矿长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

【典型案例】府谷县H煤矿有限公司、苏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2019)陕0822刑初118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府谷县H煤矿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的生产矿长,代表该公司履行负责煤矿的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对府谷县H煤矿有限公司单位犯罪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府谷县H煤矿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证件到期后的开采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生产矿长在明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

【典型案例】丹东市某煤炭工业实业公司A煤矿、刘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2018)辽0604刑初28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丹东市某煤炭工业实业公司A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丹东市某煤炭工业实业公司A煤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仅处罚个人案例】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2017)辽0911刑初177号]

法院裁判观点:田师付镇Y煤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付某某、技术副矿长被告人杨某某、安全兼生产副矿长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明知该矿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该矿暂停一切开采活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非法开采煤炭2000吨左右,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出售。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未批占地采煤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生产矿长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耕地,组织工人进行煤炭开采。

【典型案例】内蒙古H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8)内0622刑初15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内蒙古H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该公司白家梁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在明知露天开采地块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下令施工,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内蒙古H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六十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六元。

2. 未批占地建设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耕地,建设洗煤厂。

【典型案例】伊金霍洛旗G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7)内0627刑初441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伊金霍洛旗G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平整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23.4115公顷林地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被告单位开发该地块的建设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伊金霍洛旗G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未批占地排矸、排土、堆放废渣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地面厂区矿长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耕地,建设排矸场、排矸、排土。

【典型案例】内蒙古M煤炭集团罐子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9)内0622刑初20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内蒙古M煤炭集团罐子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地面厂区副矿长,全面负责排矸工作,明知排矸所占土地未取得林业用地审批手续,仍实排矸行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内蒙古M集团罐子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一十五万零六十八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三万七千二百一十六元。

4. 未批占地治理滑坡等灾害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耕地,进行滑坡治理、灾害治理、灭火工程等。

【典型案例】准格尔旗C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21)内0622刑初12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准格尔旗C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杨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明知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进行排土场治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准格尔旗C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三十五万零六百五十一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八万四千一百五十六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八万四千一百五十六元。

5. 未批占地修建运煤道路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耕地,修建运煤道路。

【典型案例】内蒙古S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19)内0622刑初102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内蒙古S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某作为该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部总经理,负责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部全面工作,在明知被告单位未办理齐全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下令修建运煤道路,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内蒙古S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九万四千三百零九元;被告人鲍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二万二千六百三十四元。

【仅处罚个人案例】李某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2020)陕01刑终359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李某某系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时任豁口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杜某1、第四村民小组组长童某1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宗地上非法修建煤场及附属设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三)污染环境罪

1. 倾倒煤矸石等固体废物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以及分管后勤保障和外部协调的副总经理,组织工人将生产工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倾倒在农用地上。

【典型案例】山西阳泉郊区S煤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2019)晋03刑终81号]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山西阳泉郊区S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倾倒污染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的上述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山西阳泉郊区S煤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山西阳泉郊区S煤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恢复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已执行),维护治理效果。

2. 未经处理排放污水等液体废水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净化副总经理、负责执行净化职员,排放未经净化的污水。

【典型案例】新化县石冲口镇S煤矿、郭某某、曾某飞、曾某胜污染环境罪一案[(2018)湘1322刑初160号]

法院裁判观点:为减少煤矿环保开支,被告人郭某某(煤矿实际控制人)、曾某飞、曾某胜与分管环保工作的地面矿长谭某共同商量后,决定每晚10点至凌晨4点不往污水净化池投放净化药剂,由曾某飞、谭某授意值班人员曾某2遵照执行,此后,曾某2就依照执行。被告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S煤矿违反国家规定,为节约生产成本,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郭某某、曾某飞、曾某胜系该煤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S煤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某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某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仅处罚个人案例】陈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2018)湘0621刑初281号]

法院裁判观点:岳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环评手续到期后,授意陈某将岳阳楼区境内的两个矿坑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用三个水泵直接排到岳阳县境内的矿坑内。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刑事责任风险解析

(一)整体风险

1. 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无法分割,个人与单位之间互相牵连

煤炭企业,特别是民营煤炭企业,在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识别、区分机制。往往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矿长,甚至副矿长、业务经理的个人行为直接等同于单位行为,缺少有效的决策流程和记录机制,划清单位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如此,便极易导致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含混不清,将个人行为归于单位,单位行为归于个人,出现个人责任牵连单位,单位责任牵连个人的情况。

2. 企业人员岗位职责界定模糊,交叉混乱,个人与个人之间互相牵连

企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未能清晰界定,副职设立较多,甚至互相交叉。经常出现同一个业务由不同的部门或多个副职负责的情况,缺少清晰合理的岗位职责制度以及有效的业务分流流程和机制。如此,便极易导致某个人的行为归于另一个人,出现个人牵连个人的情况。

3. 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缺少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实践中,规模较大的国企一般会设立法律事务岗,对日常工作进行法律风险审查,但规模较小的国企,特别是众多民营企业概不设立法律事务岗,亦不对日常工作进行法律风险审查。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企业无法进行识别,即使已经识别,该风险信息也无法到达主要负责人或决策层,甚至有些业务经理或分管副职便径直作出决策,置企业于水火之中。如此,便极易出现法律风险无法识别,无法有效避免的情况。

(二)非法采矿罪

1. 未取得许可,或未严格按照许可的矿区范围以及矿种进行开采

实际上,若未取得采煤许可,或者未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及矿种开采,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员均知晓该行为违法。但大多数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若无人举报,相关主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就无法发现,故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违法开采,最终触犯非法采矿罪。

2. 许可证期满未及时延期进行开采

实践中,出现该种情形的主要原因系相关责任人员轻视疏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亦或基于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期限过长,企业无法继续耐心等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心理基础均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为开采属于合法有权开采,仅是手续正在办理中。如此,最终触犯非法采矿罪。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对农村土地相关规范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在我国,农村土地数量巨大,利用率低。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集体土地总面积65.5亿亩。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转移到农村土地上,特别是煤炭企业,且煤炭资源集中分布在农村地区,故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成为煤炭企业无法避开的重点。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和生产速度,忽视土地的性质用途,忽视土地的审批及相关法律规范,认为只要从村镇里租来或“买来”即可使用,最终导致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污染环境罪

1. 为节约生产成本,不按规范处理污染物,向外排放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保的重视,相关监管越来越严格,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在生态环保方面日益完善。煤炭行业作为传统能源行业,环保问题不可避免,在明知污染的情况下,节约成本,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物同样,大多数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若无人举报,相关主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就不会发现,或者认为少排放一些,不会达到处罚定罪的标准。如此,最终触犯污染环境罪。

2. 不设立环保专职岗位,对环保人员的培训教育不足

企业的环保人员是直接负责处理污染物的人员,若其相关环保意识、环保知识、处理污染物的经验方法不足,会直接影响污染物的处理程度和效果。但实践中,大多数民营企业不会设立环保专职岗位,或者即使设立环保岗位,也不给予足够重视,只为应付检查,草草了事。如此,不能有效处理污染物,最终触犯污染环境罪。

五、合规建议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监管、奖惩机制辅之

根据企业的规模、企业的投资人、企业的实际业务、企业章程等企业基本情况,制订决策制度,并建立决策流程,使其基本固定化,不受任何个人干预。为避免其被束之高阁,还应辅以相应的监管机制、奖惩机制,同样使其流程化、固定化。同时,弱化实际控制人、主要领导的影响。最终企业作出任何决策均系严格按照决策流程进行,而非实际控制人、主要领导、业务经理等个人决策的意志和行为形成。

(二)合理制订岗位职责,避免交叉混乱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并合理制订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针对企业易出问题的领域,设立专职岗位,专门负责实施、监管,例如在污染物排放较多的企业设立专职环保岗。同时,根据不同职责,制订职位考核表,量化考核项目和标准,奖励积极严格履职人员,惩罚消极履职人员,严惩非紧急情况经常性、习惯性插手其他岗位人员。

(三)设立专职合规岗,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警、处理、应急机制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专职合规岗,或合规部门,或合规个人。建立整套风险防范机制,从风险识别,到风险预警,再到风险处理,突发风险应急,分别制订相应的流程和标准,使其流程化、固定化,不受任何个人干扰。同时,在专职合规人员的选用上,应避免选用与公司股东、领导、高管以及其他业务人员有关的人员,应对有目的故意拉拢专职合规人员的职工以及违反独立公正性的专职合规人员进行严惩。坚持专职合规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

(四)建立职工培训教育体系,使培训教育常态化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职工的岗位职责,建立职工培训教育体系。例如员工入职培训、年度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专岗培训、问题培训等多层次培训教育体系,特别是对生产、环保、合规等专职人员的培训。培训后应做相应考核,考核可设计不同形式,以趣味性、实用性为标准,不拘泥于试题。同时,将培训效果放入职位考核中,并实施相应的奖惩。

(五)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保留企业的所有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文书档案岗,记录企业的各种会议,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记录职工培训情况等,将文书档案做相应的归档保存管理。同时,建立文书记录、档案管理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实施,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六)设立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为保障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企业还应当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督举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举报箱、举报热线、举报邮箱等多种方式的举报途径,并对举报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以及奖励。建立举报处理流程,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例如秘密调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

六、总结

“合规创造价值”已是很多建立了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提出的经营观念。合规不仅能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法律制裁,而且能为企业持续不断创造价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与会专家建议,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加强刑事合规建设。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在2021年3月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济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制度。在刑事合规政策的激励机制下,众多企业或自发或被动建立起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就是典型代表。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就煤炭企业而言,若其建立起有效的合规体系,并严格实施,一旦发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该合规机制便会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识别出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以企业合规体系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切割开来,个人无法利用单位充当遮阳伞,个人犯罪行为在合规体系下暴露无遗,2017年的雀巢公司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参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1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终89号刑事裁定书],便有效打击了个人给企业甩锅的行为,如此,可以督促实际控制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合法合规经营;相反,单位犯罪也无法肆意牵连个人,仅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亦是员工愿意遵守合规体系的内在驱动力。此外,建立合规体系,亦可同上述张家港市L公司一样,改变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最终实现收入稳步增长。

虽然解决资源被随意破坏、环境被任意污染的措施和途径有很多种,但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体系或许是最根本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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