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英文 日文

《澳洲投资指南》正式发布!

作者:董亮 国浩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新冠疫情的全球大变局下,全球经济活动陷入低迷,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喧嚣直上。随着全球贸易投资不稳定和不确定元素日益增多,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挑战也伴随着无限的机遇,为了帮助中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澳洲的投资情况、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等,国浩上海合伙人董亮编写《澳洲投资指南》,全面梳理中国企业在澳洲投资的核心注意事项,以期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驾护航。希望指南可以对有意或正在进行澳洲投资的中国企业有所助益。

图片

 欢迎扫描二维码参阅全文 

目 录

一、 澳大利亚投资背景

(一)社会环境

(二)自然资源情况


二、 澳大利亚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则

(一)中澳总体双边政策环境

(二)2020年澳大利亚《外商投资法》

(三)澳大利亚投资市场准入规则

(四)澳大利亚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五)澳大利亚投资主体与市场合规规则

(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七)数据保护立法


三、 澳大利亚投资风险提示和应对方式

(一)风险类型

(二)应对方式


四、 在澳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中澳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

(二)澳大利亚诉讼体系

(三)仲裁机构


五、 澳大利亚投资分析:以锂矿业为例

(一)前景

(二)法律提示


六、 澳大利亚投资分析:以农业板块为例

(一)澳大利亚农业行业概况

(二)澳洲农业板块的增长

图片

精彩摘录

澳大利亚投资分析:以锂矿业为例

一、前景

(一) 概述

现今,全球变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新能源时代随之来临。作为新能源时代的“石油”,在其他可替代资源出现之前,锂矿无疑是这个新能源浪潮席卷的时代下最吸引资本眼球的一种资源,相关上市公司成为了市场的长期风口热点。

锂是一种软质的白色金属,是电池技术中一种含量很少但目前不可或缺的要素。自然界中无游离锂,因此锂实际指锂离子或锂盐。锂盐出产于矿石或咸水,储量集中在澳大利亚、阿根廷、中国、智利和美国内华达州,而其中澳大利亚的锂矿精度和纯度尤佳。

(二) 近年全球范围内重大的锂矿交易

近年来,全球矿业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易也显著增多。2020年2月,三星集团旗下的电池制造商三星SDI公司(Samsung SDI Co., Ltd)与嘉能可斯特拉塔股份有限公司(Glencore International GA, 以下简称“嘉能可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钴供应协议。2020年6月,嘉能可公司与电动车制造商特斯拉(Tesla Inc.)签署了类似的供应协议。此外,特斯拉还采取了更具深远意义的举措,即在进入采矿业务领域之后,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了锂矿开采权。

据报道,锂矿电子交易平台也上线在即,资源为王的逻辑进一步强化:

一是澳大利亚皮尔巴拉矿产有限公司(Pilbara Minerals Ltd)[注1]公告,其旗下锂矿电子交易平台有望于2021年7月开始第一批货物竞拍,电子平台的上线将是锂精矿提高市场化程度的里程碑,矿端市场信息掌控能力的增强或将加速锂精矿涨价的进程;二是根据上海有色金属网[注2]的资讯,2021年5月国内锂精矿进口量14.8万吨,3到5月锂精矿经历持续去库,7月或将成为锂精矿加速上行的重要拐点。[注3]

二、法律提示

(一) 澳大利亚矿业立法体系

澳大利亚有关采矿权的法律框架已十分成熟、公开透明且具备良好的管理规范。澳大利亚法律分为三个层级:联邦法律、各州及领地法律和当地政府法规。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分权管理。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区则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勘探和采矿活动主要在州的层面受到监管,各领地的勘探和采矿活动主要在联邦层面受到监管;联邦法律规制所有州的采矿活动的进行,包括税收、原住民土地权利和环境保护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规定。

一些地方政府法规也同样适用,例如开发和规划审批。矿业立法规范了勘探和采矿活动,创造了采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体制。在州地界内的所有矿藏都是其所在州的财产。在矿藏首次被开采出之前,其所有权始终属于所在州。各州和领地均保存着可供公众查看的权属登记簿,以便确认土地所有权和权利负担登记。[注4]

澳大利亚与陆上固体矿产开发利用有关的法律包括《采矿法》、《原住民土地权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海上矿产和能源的勘探和开发,也有专门法律。澳大利亚《采矿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三种权限:所有权、勘探(包括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权和开采权。每个州也有相应的法律。如西澳《采矿法》(Mining Act 1978)规定,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所有。

(二) 澳大利亚对外商矿业投资的审批制度[注5]

在澳大利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要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如果暂时不开发,可以申请保留权许可。每个州的审批情况大同小异。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合法转让,但只有持有勘探许可证并经过相关环境主管当局的授权才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土地上勘探矿物。[注6]

受限于获得必要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外国投资者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勘探许可的权益。澳大利亚的外商收购及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就国外投资者需就其拟投资项目上交FIRB做出了规定。就某些拟投资项目而言,审批是强制性的。就其他投资项目而言,投资者有时会自愿递交申请,因为若投资完成后,发现该投资项目不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其后果可能会十分严重(包括宣告该投资项目交易无效)。

FIRB会审阅投资项目信息,并向澳大利亚的财政部长提供建议。财政部长则根据该建议,对相关投资项目不提出反对(可以是无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或基于“不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原意原因拒绝该拟投资项目。

下面将对需要经过FIRB审批的典型矿业投资交易进行详细介绍:

1. 外国政府投资者

任何外国政府投资者进行的直接投资、新业务的开展或土地权的收购,包括勘探权、开发权、采矿权或生产权的权益,不论投资金额的多少。

外国政府投资者包括外国政治团体、外国政府、其代理或关联实体直接或间接拥15%或以上权益的实体(若投资者来自两个国家以上的,则该百分比限额为40%或以上),或可由外国政府、代理、关联实体及其关联人所控制的企业。

直接投资是指任何10%或以上的权益投资项目。如投资项目旨于在目标公司建立策略性的股权,或利用该投资项目影响或操控该目标公司,即使该投资项目涉及的利益额少于10%,仍会被视为直接投资。

2 澳大利亚资产或企业

一家外国私人实体(及其关联人)收购澳大利亚资产或企业15%或以上的权益(或由两家以上的外国私人实体及其关联人收购的,则收购总权益额达40%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2.48亿澳元;或如收购一家离岸公司,并且其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总资产超过2.48亿澳元。

3.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系指第一产业专用土地外的所有土地。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的权益,其中包括:收购一家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实体的股票权益;或收购任何勘探权、开发权、采矿权或生产权的权益,而该等矿权将提供占有澳大利亚城市土地超过5年的权利;或收购涉及使用澳大利亚城市土地所得利润的安排的权益。

4. 生产中的矿业

收购达5,400万澳元(或如已列于历史遗产的财产,则5百万澳元)以上的生产中的矿产。以上为2013年的投资限额,并会于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财政部长会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审阅每项拟外商投资的申请。澳大利亚法律并未有对国家利益作出定义。每项投资申请均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审批制度作出决定。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商投资政策可作为参考。另外,其他有关的考虑包括:现有的政府政策及法规、国家安全、竞争影响、对澳大利亚政府政策的影响、对一般的经济及社区的影响,及有关投资者的特点。财政部长过往的决定显示,具操控性的股权、收购敏感地区的资产(如澳大利亚国防军队附近的土地)、低于市场价格的资产、或于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于澳交所取消上市,均会受到财政部长的谨慎考核。

(三) 矿业有关的土地问题

1. 获得土地的规定[注7]

按照澳大利亚土地法,当地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类,其中,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约占87%,私有土地占13%。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通过拍卖形式购买政府土地或私人土地。购买土地必须是自有资金或者合伙,不能贷款。土地出售以后,政府收取地价税和服务费。外国投资人在澳大利亚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在澳大利亚可以依法自由交易。但所有来自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如国有企业)针对任何行业的投资,无论投资规模多大,都需要进行事前审批。

2. 原住民土地权问题[注8]

原住民土地权是指澳大利亚当地人基于传统土地和水源而拥有的某些权利。基于土地或水源的原住民土地权仅在权利主张人与该土地或水源有传统联系的情形下存在,因此原住民土地权很可能影响以闲置土地或采矿权为标的的投资行为。原住民土地权可包括以下权利:占有权、使用或获取土地上资源的权利;地役权;参观及保护重要地区的权利;打猎、捕鱼、获取食物以及天然药物的权利;获取水资源、林木、石材及其他传统资源的权利;从事社交、宗教和与文化相关的活动及仪式的权利。原住民土地权并不包括对于矿产资源的权利。然而,原住民土地权存在于拟开发的矿权土地之上,故该等权利必须纳入考虑因素之内。为了开展项目,并需遵守下文所列的程序。一些情形下需支付损害赔偿金。

《1993年原住民土地权法案》以及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全国性方案以规制影响原住民土地权的土地交易,并建立了主张原住民土地权的程序。原住民土地权可被注册,在相关法院中能够查询原住民土地权的权属情况,国家原住民土地权审理委员会(系联邦政府建立的独立专家实体)能决定在特定土地上可否主张原住民土地权。

投资人应调查原住民土地权对拟投资的矿权是否有影响;如已被授予矿权,则应调查是否已遵循《原住民土地权法案》项下规定的正确程序处理,以及任何相关的合同细节;如矿权还未被授予,则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如拟授予的矿权土地上存有原住民土地权,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 可协商签订一份《固有土地使用协议》,该协议的好处是可依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而给予原住民土地权利人一些利益,包括就业、赔偿,通过签订议定书和合约的方式确认原住民土地权。除需要对《固有土地使用协议》进行登记外,本程序独立于法院和原住民土地权审理委员会。

(2) 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原住民土地权法案》项下的“协商权利”条款之规定,且必须善意地就授予矿权许可进行协商。因协商而缔结的协议可包括以下内容:损害赔偿、就业权利、培训和教育、遗产保护、建立联络委员会和争议解决机制。一些州还为对水源和土地有极小影响的拟投资项目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

3. 限制采矿区域[注9]

(1) 国家公园

一般而言,未经特别批准,不得在划为保护区(如国家公园)的区域内进行矿业活动。在各州层面,各部长有权根据相关的采矿法律将森林或荒野地区划为保护区,对采矿活动加以限制或禁止。

(2) 伍默拉军事禁区限制采矿[注10]

南澳的一大块区域被划为伍默拉军事禁区(Woomera Prohibited Area. WPA),受联邦国防部管辖。伍默拉军事禁区内的采矿和探矿活动受到限制,为此WPA被分为两个区域:“核心区域”,禁止采矿;和“非核心区域”,可能允许探矿和采矿,但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本区域内的项目必须在与南澳州政府协商的基础上向联邦政府申请订立入驻协议。在决定是否授予“非核心区域”入驻许可时,联邦政府将会考虑安全、国防安全问题以及拟议采矿活动是否与国防部活动相冲突。入驻申请的批准流程可能需要120天时间。如需要获得FIRB批准,应在申请FIRB批准之前申请国防部批准。

(3) 战略用地[注11]

在2012年期间,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和西澳州均进行了立法,以保护被划为“事关区域利益”的地区、战略农耕地或优质农业用地,确保其不会因采矿、油气的勘探和开采活动而受到环境污染。这一类立法通常规定,希望在划为战略农耕地的区域内开展探矿和采矿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对其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后才能获授环保许可。如果拟议活动对环境影响较大,则项目可能被禁止,或者可能在其环保许可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4. 联合使用和使用费因素[注12]

鉴于矿权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权,故矿权可与其他土地使用权或租约共存(如石油或煤气层开采权或管线权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权利)。潜在投资人应调查土地上的所有对抗性用途,且项目启动/继续前可能需获取批准。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到投资结构的选择。

投资人还应当调查矿权的合约历史。例如,一项矿权可能附带使用费支付义务。如矿权转让的对价为名义对价,但是项目投入生产后应就矿场产出的任何产品的出售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就会产生这种问题。

(四) 勘探及采矿权[注13]

在澳大利亚,矿业开采活动归各州及领地管理,每个州及领地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矿业勘探和开采活动有各自的法律规定。本文仅以西澳为例,讨论矿产许可证制度。虽然西澳的许可证制度对于了解澳大利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许可证制度有一定指引作用,但仍需注意,澳大利亚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各自都有一套针对矿业的规定。

在西澳,采矿活动依然按照现行1978年版的《西澳矿业法》(Mining Act 1978,“矿业法”)的规定,由西澳矿业及石油部(Department of Mines and Petroleum,DMP)通过签发探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开发保留许可证、采矿权证、普通矿权证或辅助设施许可证等(“矿权”),统一负责矿权的审批及管理。虽然矿权的申请程序已相对精简,如任何第三方对任何矿权的申请提出反对,DMP在收到反对后,会将相关申请提交给矿业监察司(Mining Warden)进行正式审理,造成该申请可能因此受到延误,甚至被拒绝。

1. 探矿及勘探许可证

勘探是采矿项目的第一阶段。只有在获得探矿或勘探许可证的情況下才可以进行勘探活动。

探矿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探矿为目的进入许可区域进行探矿活动(如钻孔或挖沟,以及提取样本作测试)。探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在某些情况下经DMP批准可延期。

探矿许可证所允许的探矿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公里(最小面积没有规定),并且探矿许可证对持证人可提取的样本数量亦有限制。

探矿许可证可以转让,无需政府批准。但是探矿许可证的申请不可转让。

与探矿许可证类似,勘探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勘探为目的进入许可区域进行勘探活动。探矿许可证与勘探许可证之间明显的区别在于:勘探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就拟进行的工程方案进行更多的披露;勘探许可证所允许的勘探范围较大(最大约210平方公里,经政府公布的特定区域可达600平方公里);勘探许可证允许持证人以分析为目的提取的样本数量亦较多。除此以外,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DMP同意可延期5年,其后可一次或多次再延期2年。

持有面积超过“10个区块”(每个区块约为3平方公里)的勘探许可证的持证人必须在该勘探许可证有效期的第6年结束时,放弃许可证所允许勘探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的土地。该强行放弃义务旨在鼓励持证人在许可证初期积极地进行勘探活动。带有开发保留权的勘探许可证则不受该强行放弃义务的限制。

未经政府预先书面批准,勘探许可证不得在有效期的第一年内转让。

2. 采矿权

如意对勘探阶段所发现的矿产进行开发,矿业公司需申请采矿权。

探矿许可证及勘探许可证的持有人有权就许可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拟进行的采矿活动的详尽信息。在审批过程中,DMP会就该申请所带来的影响向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如环境保护部,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法律对采矿权的最小许可面积没有作出规定,最大许可面积则视乎矿产类别及相关基础建设所需的面积而定。

采矿权的有效期为21年,可延期21年。经相关政府批准,还可申请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不超过21年。未经相关政府预先书面同意,采矿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3. 开发保留许可证或开发保留权

如果许可范围内证实有矿藏,但现阶段进行开采在经济上并不可行(如受政治、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获得全部批准有困难),矿权持有人可申请将其矿权利益转换为开发保留许可证。开发保留许可证允许已发现矿产资源的持证人推迟项目开发,待项目具备经济可行性时再启动。矿权转换为开发保留许可证时,其随附条件可能得到免除或条件要求降低。

4. 附属权益

在西澳,还有附属权益类的矿权,如普通矿权证或辅助设施许可证,其目的为辅助配合开采活动。普通矿权证允许持有人在许可范围内搭建和使用开采设备,存储矿物和开采残渣,以及使用与采矿相关的土地。辅助设施许可证允许持证人按特定用途使用土地,如为采矿而修建道路、矿车轨道、架空索道、电缆、输送带系统、隧道、桥梁或供水设施。未经相关政府预先书面批准,附属权益不得转让或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矿权许可都附带审批条件,持有人必须遵守该等条件才能有效持有矿权许可证。审批条件包括持有人必须遵守许可证要求的最低年度项目开支;定期报告开采项目情况;缴纳项目保证金;遵守有关环境和土著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与此同时,在进行任何开采活动之前,矿权持有人还须征得受开采活动影响的相关土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同意。

5. 环境规划问题与环境保证金[注14]

在澳大利亚,采矿勘探和生产运行要遵守联邦及各州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环境法律、法规。政府当局有权监督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许可的规定,且违反上述义务将导致政府发行强制令限制或禁止项目运行,还会触发相应的行政、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在未来拟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采矿勘探行为可能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总体来说,各州和领地的勘探和采矿项目需要州或当地政府及相关州的采矿当局的土地使用规划批准,以及州或联邦政府的环境批准。绝大部分司法辖区都有法律法规为这些问题的整体评估提供制度框架。

在联邦层面上,《1999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 the EPBC Act)为保护重大国家环境利益提供了合理机制。事关重大国家环境利益的事项包括:濒危动物、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区域、某些受国际保护的湿地、某些特定的海域、鲸类动物、国家遗产区域、核能的使用、煤层气用水及重大矿业项目。它要求任何人在开发任何可能对国家环境或遗产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之前,将该项目移交给联邦环境部部长进行考虑和评估。在部长进行评估之前,项目的计划必须公布给公众,并由公众参与评论。部长将根据收到的评论决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受控制行为”;而受控制行为必须根据《EPBC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若营运人不遵守《EPBC法》的规定,或在项目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未遵守许可中的条件,则其将受到处罚。

联邦政府一直致力于减少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不必要的重复。为此,联邦政府和各州及领地政府达成双边协议,为包含受控制行为项目的评估建立了一套独立的评估体系。根据协议,联邦政府承认各州及领地政府所做的评估,但评估报告需要上交联邦部长进行最终批准。

(五) 澳大利亚矿业税费征收

在澳大利亚申请初步勘探权、保留权及采矿权许可都要付费,但费用不高。在取得勘探权、采矿权后,企业在开始工作前要赔偿地上物品损坏和其它因土地契约终止、通行权受限,损坏的环境改善及合理控制损坏等项费用。在西澳、南澳和新南威尔士,还要赔偿土地使用权损失、收入减少以及其它社会危害等费用。在澳大利亚采矿,企业要向联邦政府、州政府交矿业税。政府通过法规确定许可证税收制度。矿业税率的形式及税率高低根据矿种、矿山所在地及矿产品分组确定。澳大利亚矿产资源许可证收税标准在各州不同,基本水平如下:[注15]

金属矿产:1.5%-7.5%的从价税率,或最高为22.5%的利润税率,并有税收抵扣政策;

煤炭:2.5%-7.5%的从价税率,或最高为18%的利润税率,或固定税率0.04-2.34澳元/吨;以及

非金属矿产(砂石、石灰石等):0.10-1.00澳元/吨,或产值的2.75%。

(六) 澳大利亚矿山环境保护与复垦管理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依据《1999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案》[注16](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 the EPBC Act)的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该法规定的具有全国意义的环境事件包括:海洋环境、受保护的世界遗产、国家遗产、加入《拉姆萨尔国际公约》的湿地、国家濒危物种、迁徙物种以及涉核活动等。如果涉及到上述内容,就必须经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环境部长批准后才能开展矿业活动。

在澳大利亚,矿业企业均要依法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关闭规划,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放在重要位置。澳大利亚还设立了“矿山关闭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上缴,用于矿山关闭后的生态恢复、设施拆除、产业转型等目的。如果企业按照标准完成了闭坑的相关工作,上缴资金将被返还。

(七) 投资建议[注17]

1. 投资方式

对澳大利亚资源项目的投资可以在矿厂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进行。在早期勘探阶段,投资通常在项目层面进行,各方一般采取合资结构,各方以财务和技术方面的专业能力出资以达到发现矿产资源的共同目标。在澳大利亚,合资企业可以设立为法人或采用契约型。在更加成熟的经营中,或者如果投资者希望以被动的角色介入,可以通过收购私有或上市公司的少数或多数股权的方式投资。不同的项目阶段和进入方式对投资人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1) 契约型投资结构

契约型合资结构(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UJV)通常指多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缔结合同,共同从事一项经营活动,如在某一特定区域普查和勘探矿物质。UJV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契约性和专有性,前者指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在合同中列明,后者指合资企业的资产由参与者以一般共有(Tenants in common)的形式持有。UJV的参与者通常会任命一个经营者来管理勘探或生产性资产,并负责与第三方缔结合同。经营者负责保持合资结构的收支平衡并将最终产品分配并派送到各参与者或其代理人处。由各方任命的管理委员会将对勘探、开发活动等关键事项作出决定。

(2) 法人型投资结构

法人型合资结构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形式的实体,合资企业的参与者是该公司的股东,合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许多条款适用于该等参与者关系的各个方面。实务中,各参与者通过签署股东协议在其未来关系的各方面做出规定。鉴于在合资企业中,所有权权益以股份。形式被持有,股东协议会约定各参与者转让其所有权的权利。合资企业中,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合资企业的盈利可不断积累,并用于再投资。在合资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税费后,盈利可通过红利的方式分派给各参与者。但是,任何合资企业的亏损都不能与参与者自己的收入相抵消。合资企业作为一个公司有权保留盈利。

(3) 转入安排(购买权益安排)

为取得契约型合资结构中的权益,投资人一般同意参与转入安排(Farm-in),即投资人为其收购的项目权益支付约定的金额或承担约定的工作项目。参与转入安排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投资人是否因缔结合约或履行其在约定的工作项目下的义务后,就可立即开始赚取盈利(预先兑现)。针对矿权所有人,预先兑现有一定劣势,特别是如未满足相关的转入条件,违约投资者的利益份额将被剥离,随后需对公共矿权记录作出修改。如投资人将收购项目的主要权益,或该投资人系项目的营运人,就更有利于其与合资企业就预先兑现进行磋商。

(4) 收购股份和收购资产

另一种投资方式是外商收购具有采矿权益的公司,或直接收购其旗下的矿业资产。投资者在决定选择投资方式时应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下表列出的这些因素。

2. 锂矿业投资风险提示

(1) 全球锂精矿及锂盐价格上涨不及预期

2020年澳大利亚5%~6%锂精矿产量为151万吨,相比2019年179万吨下降15.3%左右,主要原因系疫情导致的上半年产销量下滑,以及西澳大利亚阿尔图拉矿业有限公司(Altura Mining Ltd)因债务与收购问题关停、由阿里塔资源有限公司(Alita Resources Ltd)全资控股的巴尔德矿山(Bald Hill)破产重组等。2021年伴随疫情后的陆续投产复工以及销量的上行,澳大利亚锂产量预计将在2021年达到168万吨,2022年达到186万吨,2024-2025年考虑了Wodgina矿山、Altura矿山的复产和Mibra、AVZManono矿山新增产能的释放,据预计2021年至2025年海外锂精矿的供给增速分别为11.1%、10.7%、23.7%、33%、23.5%。

Greenbushes矿山年二期60万吨产能已经投产,但考虑到天齐锂业(Tianqi Lithium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天齐”)和美国雅宝公司(Albemarl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雅宝”)目前冶炼产能有限,预计矿山产能释放会延后。2020年12月天齐锂业全资子公司Tianqi Lithium Energy Australia Pty Ltd (TLEA)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澳大利亚上市公司IGO(IGO Inc.),增资完成后天齐锂业持有TLEA51%的权益。TLEA本次增资所获资金拟主要用于偿付其就内部重组所欠公司全资子公司款项,充分缓解天齐锂业债务压力。IGO公司表示,预计后期受锂精矿价格上升将指引产量回溯,而伴随TRP和CRP四期项目陆续完工投产,Greenbushes在2021年产能约在85~90万吨,而2021年泰利森二期项目正式完工后,2022年产能可达到134万吨,占领澳大利亚锂矿产能半数,而泰利森三期60万吨产能将于2023年投建。

海外盐湖锂资源在2022年-2023年的供应增速将分别为36.4%和33.3%,显著高于2021年的13.8%,但考虑到过去智利化工矿业公司(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 SQM)和欧罗科布里有限公司(Orocobre Ltd)等产能释放一直不及预期,未来南美盐湖锂资源的实际产量增长或不及预期。

(2) 全球锂矿生产竞争激[注18]

国内盐湖锂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西部和北部地区,以青海和西藏为主,两地盐湖资源占全国总量超过90%。青海柴达木盆地是我国盐湖卤水的主要聚集地,包括了察尔汗、东西台吉乃尔、一里坪等33个盐湖。据《青海锂产业专利导航报告》,青海盐湖区的氯化锂储量共计约1982万吨,察尔汗盐湖氯化锂储量为1204万吨,占青海盐湖卤水锂资源的54.87%,东台为284万吨,西台为320万吨,一里坪为178万吨。目前青海地区盐湖资源经过多年开发,已形成了适合各自盐湖资源特点的提取方法,实现量产的盐湖包括察尔汗盐湖(藏格控股)、东台吉乃尔(青海锂资源公司)、西台吉乃尔(中信国安、恒信荣)、一里坪(五矿盐湖),但受限于青海盐湖的资源禀赋,到2025年10万吨碳酸锂产量或是青海盐湖的产能天花板。

西藏地区盐湖资源禀赋好,镁锂比低,是完全可以媲美南美盐湖的优质的盐湖资源,未来西藏地区的盐湖开发或将提速。西藏盐湖主要有扎布耶盐湖、当雄错、斑戈错和结则茶卡等,西藏地区的盐湖品质好,但高原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电等工业设施配套不足,开发环境不理想,所以一直以来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随着宝武集团入主西藏矿业,西藏地区的盐湖开发或将提速。

2020年锂云母提锂工艺规模化的元年,以永兴材料为代表的锂云母生产企业,通过不断地技术迭代升级,在生产成本和产品品质上取得突破,在2020年实现了锂云母生产碳酸锂成本的实质性下降和碳酸锂的规模化生产。开启了江西地区锂云母生产碳酸锂的低成本、规模化的生产工艺路线。

2021年至2025年全球锂资源供应增速分别为20.6%、29.1%和26.8%、19.2%、17.2%,供应增速前高后低,到2025年锂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

锂盐产能快速扩张,凸显锂资源紧张态势,建议关注资源自给率高的企业。国内锂企业锂盐加工产能扩张提速,除锂矿企业天齐锂业、青海盐湖的几家企业能100%自给锂资源外,其余锂盐生产企业均需通过外购锂精矿、盐湖卤水或者锂云母来满足生产,随着中游锂盐产能的加速扩张,上游锂资源瓶颈凸显。长期看,未来在锂精矿和锂盐价格回归合理价差时,锂资源自给率高的企业将最终受益。

(3) 澳大利亚锂矿增长有限[注19]

包括Cattlin矿山、Marion矿山和Pilgangoora矿山在内的3座澳大利亚矿山,2020年全年合计生产锂精矿80.85万吨,同比增长10.21%,销售锂精矿75.82万吨,同比增长17.07%,其中四季度对全年生产和销售增量的贡献占比分别为91%和77%。在需求端恢复增长,以及中国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强势反弹的影响下,澳矿企业普遍预期2021年上半年锂精矿的价格将在锂盐需求改善和价格上涨的双重影响下出现修复,并不急于就销售价格达成协议,认为锂辉石的价格会进一步上涨。

受限于2021年至2022年澳大利亚的Marion、Cattlin和Pligangoora三座成熟矿山产能几乎无增长,而Greenbush矿山由于天齐和雅宝自身冶炼产能瓶颈而导致矿山产能释放缓慢,2021年-2022年澳大利亚锂资源的供应增速仅为11.1%和10.7%,2023年至2025年随着Greenbush矿山的产能释放、停产矿山Wodgina和Altura矿山的复产以及巴西AMG矿业有限责任公司(AMG Minerals LLC)和澳大利亚AVZ矿业有限公司(AVZ Minerals Ltd)新增矿山的投放,供给增速有望提高到18.8%、35.7%和26%。[注20]

通过整理2020第四季度澳大利亚在产及停产锂矿近况可知,澳矿企业对于2021年锂精矿价格上涨均持乐观态度,但对于是否恢复停产锂矿正常运营较谨慎,不少澳矿企业表示2020第四季度锂精矿价格依然疲软,售价位于成本线以下并未实现盈利。2021年2月5日国产证券研究报告99.5%电池级碳酸锂报价7.2万元/吨,相较20年中底部价格接近翻倍。2021年中国和欧洲新能源汽车销量将大概率继续高增长,下游各大电池厂订单暴涨,而上游澳矿并未见有大幅扩产或恢复停产锂矿的计划出现,预计2021年锂盐价格的强势反弹将大概率传导至上游锂精矿,不排除由于囤货和惜售带来锂资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可能,拥有上游锂矿资源的锂盐一体化企业将显著受益,可有效避免上游锂精矿上涨对盈利的侵蚀。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澳大利亚皮尔巴拉矿产有限公司(Pilbara Minerals Ltd)是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领先纯锂企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独立硬岩锂业务100%的股份。其矿山位于西澳大利亚资源丰富的皮尔巴拉地区,生产锂辉石和钽铁矿精矿。详见公司官网:http://www.pilbaraminerals.com.au/site/About-Us/company-overview

[2] 上海有色金属网官网:https://www.smm.cn

[3] 新浪财经《锂矿线上交易平台推出在即,钴涨价动能强劲》: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future/indu/2021-07-19/doc-ikqcfnca7718214.shtml

[4] 澳联邦《矿物资源勘探与评估法(2015)》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20C00185

[5] 本节数据来源于《外商投资澳大利亚矿业常见问题》http://www.hfw.com/downloads/HFW-Asia-Miner-article-Chinese-translation-November-2013.pdf

[6] 本节数据来源于《澳大利亚矿业投资指南》https://www.doc88.com/p-2075050368371.html?r=1

[7] 本节数据来源于:https://firb.gov.au/sites/firb.gov.au/files/2020-06/2019-rfo-agriculturalland.pdf

[8] 本节数据来源于《澳大利亚矿业投资指南》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17/australia/bk_australia_miningindustry_chinese_apr17.pdf?la=en

[9] 同注8。

[10] 同注8。

[11] 同注8。

[12] 同注8。

[13] 本节数据来源于《外国公司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常见问题:勘探及采矿权》http://www.hfw.com/downloads/HFW-Chinese-Translation-Asia-Miner-Article-April-2014.pdf

[14] 参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矿业投资指南》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17/australia/bk_australia_miningindustry_chinese_apr17.pdf?la=en

[15] 本节数据来源于《澳大利亚矿业投资指南》https://www.doc88.com/p-2075050368371.html?r=1

[16] 澳联邦《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1C00182

[17] 本节数据来源于《澳大利亚矿业投资指南》https://www.bakermckenzie.com/-/media/files/insight/publications/2017/australia/bk_australia_miningindustry_chinese_apr17.pdf?la=en

[18] 同注17。

[19] 华西证券《澳大利亚锂矿2020Q4近况梳理》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102081459979355_1.pdf?1612776472000.pdf

[20] 浙商证券《锂行业专题报告》http://fund.eastmoney.com/a/202107081988700097.html

作者简介

你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