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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新政下,PE入股拟IPO企业的锁定期及其变化

作者:张泽传 邹菁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称为《监管指引》),出于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等问题,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明确加强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的监管。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东相关情况。锁定期是PE基金投资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作为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与基金业务的律师,我们总结了有关新政的规定以及此后PE入股拟上市企业锁定期的关注要点,以供业界进行参考。

一、《监管指引》关于突击入股后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监管指引》规定:“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而此前《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称为《首发问答》)的规定为:“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鉴于《首发问答》依然有效,《监管指引》颁布在后,因此,需在叠加适用两个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从新从严原则对突击入股股东的锁定期进行解读:

二、突击入股新政后PE锁定期安排

根据《监管指引》《首发问答》以及两大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突击入股新政后,PE入股拟上市企业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三、《监管指引》的其他要求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监管指引》要求就新增股东做如下核查要求:

1.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2. 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3.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本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由此可见,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企业IPO的提速影响了大批PE等投资机构出现突击入股的现象。《监管指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股权代持”“影子股东”“利益输送”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起到不鼓励套利投资、引导PE等投资机构对于实体企业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作用。因此,作为PE机构,应更早一些投资企业,陪伴企业成长,成为企业真正的合作伙伴并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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