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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中的IP风险(六)——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

作者:黄超 王越 国浩律师事务所

科创板IPO中的IP风险系列文章:

专利与主营业务不匹配

员工离职一年内发明创造该归谁?

从“易来智能案”看“专利狙击”

存在已申请未授权专利

境外专利与企业销售状况不匹配


在“产学研结合”的大背景下,企业技术人员在高校、研究院等第三方科研机构兼职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对于(拟)科创板IPO企业而言,如果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的情况,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风险或纠纷,以及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本文对以下典型问询案例进行了精选摘录,并对同类问询问题进行汇总整理,结合相关IP法律法规及IPO规则,梳理出相关问询问题的回复要点,以期为(拟)科创板IPO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问询与回复案例精选

(一) 发行人:合肥GDGK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文件

《关于合肥GDGK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

问询函问题5.2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董事长WZ于2003年10月至今任HFGY某大学教授,公司总经理CYA于1992年7月至今任HFGY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公司副总经理HQX于1985年7月至今任HFGY大学教师,公司副总经理CL于1994年7月至今HFGY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前述四人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CYA、HQX、CL向HFGY大学的辞职申请已经获得学校批准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3)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HFGY大学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与HFGY大学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4)结合前述四人在HFGY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公司与HFGY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等,说明并披露兼职事项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

回复节选

1. GDGK有限设立时,HFGY大学投入的“HJ04A铁路信号微机联锁系统”技术成果系职务发明,该项知识产权已评估作价投入公司,公司依法享有该项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均系通过自主研发取得。公司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与具体业务合同有效对应。上述人员在公司兼职期间所承担的研发任务,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资金、物质技术条件,未利用HFGY大学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条件或资源。

根据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专利登记情况,公司持有的专利状态均为“专利权维持”,公司不存在任何关于其持有的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或诉讼。此外,根据共有专利的相关合作协议,发行人与HFGY大学之间就知识产权的成果归属约定明确清晰,不存在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诉讼。

2. HFGY大学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除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HJ04A铁路信号微机联锁系统”技术成果外,GDGK前述4人不存在其他使用学校研究经费形成学校职务成果的情形;GDGK相关专利的发明人包含上述4名教职工,该等专利系上述4人在GDGK兼职工作期间,执行GDGK工作任务,利用GDGK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完成,属于GDGK所有,不属于上述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

综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不存在利用HFGY大学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与HFGY大学之间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

兼职事项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

1. 技术创新方面

公司具有独立自主的研发团队,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独立于HFGY大学。公司独立自主确定研发项目、安排研发投入,形成了具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以铁路信号安全完整性技术与防失爆设计技术为代表的核心技术体系。上述四人在合工大兼职期间,未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工作和研发任务。其中CYA、HQX、CL为了进一步保证在发行人的精力投入,已主动向HFGY大学提出辞职申请。

因此,公司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独立于HFGY大学。

2. 生产经营方面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生产、销售系统,资产独立完整。上述四人兼职期间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因此,公司的资产具有独立性,生产经营独立于HFGY大学。

3. 业务发展方面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技术服务等业务,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拥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研发、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因此,公司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业务发展独立于HFGY大学。

综上所述,公司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WZ、CYA、HQX、CL兼职对公司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未产生不利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技术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独立自主发展,在完善生产经营设施、扩大业务发展规模的同时,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CYA、HQX、CL已于2021年1月从HFGY大学辞职,其在HFGY大学的兼职情形已消除,不会对公司未来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风险。

要点总结:发行人四名核心技术人员均在HFGY大学兼职,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并说明兼职事项可能带来的具体风险。发行人回复,除一项已经作价投入发行人的HFGY大学职务发明外,其余核心技术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相关权属纠纷或诉讼;此外,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资产和业务,该四名核心技术人的兼职事项对发行人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均无不良影响,不会产生不利风险。

(二) 发行人:HHQK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文件

《关于HHQK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内容

问询函问题2

根据问询回复:(1)QH大学将其独有的 48 项 CMP 相关专利授权公司独占使用,同时也存在将双方共有专利授权给发行人独占使用的情形。(2)QH大学授权给公司独占使用的 48 项专利中,29 项专利为与 CMP 相关的外围技术,并未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直接应用,仅为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作为技术储备由QH大学独家许可公司使用。(3)QH大学目前持有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但未注入或许可公司使用的专利共计 10 项。其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较弱,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需使用上述专利。(4)公司在短期内成功研制出首台 12 英寸 CMP 商用设备的过程,是在QH大学已完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开发。公司在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是将QH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 CMP 技术成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最终研制出 CMP 设备商用机型。

请发行人说明:……(4)结合发行人产品和核心技术与QH大学的渊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QH任职背景,以及绝大部分专利均为与QH大学共有,目前存在与QH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等情形,说明历史上、现阶段以及未来QH大学在发行人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中所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发行人自我研发能力体现在何处,并进一步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对QH大学构成研发和技术体系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视情况作相应风险揭示。

回复节选

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条件、研发设备等,不存在利用QH大学资源、设施和人员进行研发的情况,公司核心研发技术人员已与QH大学保持独立。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情况,该等人员从事学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2020年9月,LXC、WTQ、ZDW在QH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QH大学不再其安排教学、科研任务及考核。2020年10月,LXC、WTQ、ZDW分别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全职在公司处工作。此外,上述3人均出具了《承诺函》,若公司顺利上市且上述3人最长三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前,未能与QH大学签署继续离岗创业的协议,则3人将从QH大学办理离职手续并全职在公司工作。

上述人员亦不存在违反QH大学保密相关规定的情况,其职务发明形成的QH大学独有或共有专利等无形资产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相关协议等方式保证了公司对相关专利或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此之外,公司其他核心研发技术人员均为公司专职人员。

要点总结: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在QH大学兼职,大部分专利与QH大学共有,且存在与QH大学合作研发的情况,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就相关风险进行说明。发行人在回复中称,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无形资产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协议的方式保证发行人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条件、研发设备等,不存在利用QH大学资源、设施和人员进行研发的情况,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已经在QH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已与QH大学保持独立。

二、同类问询问题的梳理

就“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这一风险点,除了上述典型问询案例之外,本文还检索到了广东LE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TKSGGD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XGG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问询案例,并梳理汇总出以下具有参考价值的问询问题:

1.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HFGY大学的工作条件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形,与HFGY大学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2. 结合前述四人在HFGY大学的职责、级别和研究范围、报告期内职务成果归属情况、校方管理的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公司与HFGY大学的合作研发情况等,说明并披露兼职事项对公司技术创新、生产经营、业务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未来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

3. 结合发行人产品和核心技术与QH大学的渊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QH任职背景,以及绝大部分专利均为与QH大学共有,目前存在与QH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等情形,说明历史上、现阶段以及未来QH大学在发行人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中所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发行人自我研发能力体现在何处,并进一步充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对QH大学构成研发和技术体系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视情况作相应风险揭示;

4. 请发行人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企业、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存在联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事业单位人员任职的情况、人员兼职情形是否符合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6. 结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工作背景、工作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其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及其解决措施。

三、风险点分析

(一) 相关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谓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包括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两类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又被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二种是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三种是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分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利用”是指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技术成果也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即包括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在借调、兼职、实习等情况下,虽然被借调人员、兼职人员、实习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有可能仍在其所在单位,但在工作任务上受借入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支配,所以在执行借入单位、聘用单位、实习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况下,这些单位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本单位”。[注1]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我国法律的规定较为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均归单位所有。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单位与员工可以就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

(二) 相关科创板IPO规则的梳理与解读

如笔者在前文《从“问询回复”看科创板IPO之IP风险》中所述,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发行人不应存在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重大权属纠纷。但根据前文“相关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与解读”,员工在执行兼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兼职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员工在兼职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兼职单位所有。所以,在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的情况下,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可能就相关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进而可能影响企业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使企业不符合科创板的发行条件。

另外,关于科创板定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发行人需要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如果发行人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的情况,特别是发行人与兼职单位在研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或合作时,监管机构可能对发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生质疑。

四、同类问询回复要点

针对审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兼职”相关问询问题,为及时妥善回复,本文梳理出以下回复要点,供(拟)科创板IPO企业参考:

1. 发行人可结合与兼职单位的业务或经营范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回复;

2. 发行人可结合职务技术成果的构成要件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是否作出职务技术成果;

3. 发行人可说明与兼职单位就职务技术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等的安排情况;

4. 发行人可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检索的方式说明与兼职单位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诉讼;

5. 发行人可说明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兼职的后续安排,是否已经停止兼职;

6.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兼职单位就上述问题出具书面说明。

此外,基于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的关注,发行人可以根据情况结合自身研发投入、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等情况进行相关说明;基于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发行人可以根据情况结合职务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对应的营收数额、技术储备情况、替代技术情况,以及发行人资产、业务的完整、独立性等情况进行说明,证明兼职事项不会对其独立持续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注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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