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滥觞于美国,是一项用来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制度,我国于本世纪初出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独董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并于今年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修订更新,该制度自建立起即为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必备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了拟上市公司跨入资本市场大门前应当完成的重要制度建设之一,本文试从拟上市公司如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拟上市公司更好发挥作用论述一二。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的一般要求
(一) 独立董事聘任时间
一般公司在设立及发展初期,主要精力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提升上,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绝大多数公司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而拟上市公司开展IPO工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或阶段性工作即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是拟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一次优化和完善,其中重点包括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多层次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职责分工的细化。独立董事制度通常也会在股改时直接在董事会中设立并完成独立董事的聘任,这样即通过股份制改造基本具备了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同时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完成股改的拟上市公司尽快进入上市辅导申请这一阶段工作。
当然,不同的IPO项目中,拟上市公司会面临不同的工作阶段和特殊情况,若拟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完成较早,或独立董事候选人选聘一时难以确定,考虑到拟上市公司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聘任也可于股改后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但建议在上市辅导申请前完成相关工作,或至迟不晚于拟上市公司审议通过IPO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时(如关联交易等部分议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 独立董事人数及任职资格的一般要求
根据《独董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鉴于《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构成人员为5至19人,考虑到决策有效性、便利性和主要股东的代表性,拟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一般多为5至11人中的奇数,分别需要包括2至4名独立董事,而最为常见的7人或9人董事会中则需要3名独立董事。
《公司法》、相应上市板块的首发办法、《独董规则》及三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指引分别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作了规定,本文主要从共性角度总结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其中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特殊身份要求、独立董事任职公司数量要求后文另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特殊行业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任职另有要求,本文不作分析):
(三) 独立董事选聘的职业来源
根据《独董规则》及上交所、深交所的相关自律监管指引规定,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谓会计专业人士一般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因此,无论独立董事有几名,其中至少一名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实践中以从事专业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校会计学(副)教授为多。
以三名独立董事的设置为例,除会计专业人士外,另两名一般包括行业专家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分别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或者法律实务经验。前者一般为行业研究领域的高校(副)教授、研究员,或者上下游行业领域内的知名人士(前提是并非为拟上市公司客户、供应商相关关联人士);后者则一般为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律师事务所的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律师,或法学院的知名学者。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独立董事也有可能为投融资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上市公司已退休的专业管理人员等情形,以为拟上市公司带来投融资方面的专业经验、建议或者上市公司治理层面的专业补充。
当然,拟上市公司从前述主要来源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后,还应当对照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以详细、充分排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板块具体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不得任职独立董事的特殊身份要求
除《公司法》、相关首发办法、《独董规则》及各板块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情形外,《公务员法》及中组部、教育部等各部委也规定了某些特定职业身份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体总结如下:
考虑到前述特殊职业身份对于独立董事兼职的诸多限制,实践中经常有高校教授、国有企业离退休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情形,除需要充分研究、比对前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得兼任独立董事情形外,同时建议由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或向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所在单位询证,以明确该候选人任职独立董事身份职位的合法合规性。
三、兼职独立董事公司数量问题
《独董规则》及其取代的《独董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这里衍生出两个问题,一个是五家兼职的上市公司是否包含境外上市公司还是仅指境内上市公司,另一个问题则是考虑到前述规定系为了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责(前述规定的后半句也指出了该含义),若兼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虽未超过五家、但各类公司合计超过五家的,在IPO审核过程中是否会造成障碍。
(一) 各板块对上市公司范围的界定
我国三大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兼职上市公司的范围认定有所不同,总结如下:
因此,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及创业板对独立董事兼职上市公司的范围指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上市公司,合计兼职不得超过5家;上交所科创板对上市公司范围则仅包括境内上市公司,限制相对宽松;北交所则因其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天然联系,对兼职上市公司的范围包括了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两类。因此,具体IPO项目中,在《独董规则》对独立董事兼职上市公司不得超过5家的规定之下,还应考虑到申报板块的具体要求以考察独立董事兼职上市公司家数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二) 包括非上市公司在内的独立董事兼职超过5家是否构成审核障碍
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不超过5家的范围限于上市公司,但《独董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独立董事应当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也是对前述规定作出实质性注解。既然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数量过多会影响独立董事的履责,那么在非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数量过多同样会影响履责。因而,在符合相关上市板块兼任相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不得超过5家的最低要求情况下,需要考察实践中审核对于独立董事兼职公司数量的把握尺度。
考察前述案例可以发现,在确保兼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不超过5家前提下,合计兼职独立董事公司超过5家在审核过程中(特别是注册制审核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审核关注的重点是独立董事兼职较多情况下能否尽责、有效的履责,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规定。因此,在符合兼职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家数不超过5家情况下,兼职独立董事超过5家公司并非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实务中关注的焦点仍然是独立董事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兼职是否超过5家则是在形式上判断独立董事履责能力的一个直观标准,因而独立董事兼职其他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仍不宜过多。
四、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责及风险防范初论
独立董事制度自引入我国后,对其争议即从未中断,尤以其无法发挥实质“独立性”作用、更多是象征性意义的质疑不绝于耳,而当“康美药业案”判决独立董事需要连带承担虚假陈述导致的超亿元的赔偿后,独立董事制度更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钱少”、“权小”、“责大”使得相关人士对担任独立董事避之不及,反映到拟上市公司层面,寻找适格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更加困难了。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IPO审核更加的市场化,而拟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其责任也更加强化,拟上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过渡阶段,一方面并未如上市公司一样面临严格的、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日常监管,另一方面拟上市公司以上市为目的、按照上市公司进行规范运作并在IPO审核中相当方面面临比上市公司更严格、公开的审核要求,这种特殊性也决定了其独立董事履责的特殊性。独立董事如何更好发挥作用,同时如何控制公司和自身风险,这是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发挥自身专业能力
对于拟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了解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独立董事任职前,应当对拟上市公司有个全面和基本的了解,可以通过外部材料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征特别是通用风险所在,还可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访谈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参观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书面掌握情况的一致性,同时也可通过第三方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诉、行政处罚等风险情况。另外,独立董事也应当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从财务、法律、行业等相关角度深入观察、思考任职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以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方案和解决措施,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 积极履行独董职责,勤勉参与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拟上市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实质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开会时才翻阅材料,到场“开场会”、“喝杯茶”、“签个字”,就算完成履职。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应当做到事先充分查看资料,询问疑惑,提出合理修改或完善建议,必要时应当及时警示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涉及的风险,且不应仅关注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前应当对自身工作做好合理安排,确保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充分、有效地履责,兼职独立董事的公司家数也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保持在较少的数量。另外,在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时,独立董事还应当就每年的履责情况认真总结,发布务实、有效的年度述职报告。
(三) 全程参与上市辅导,加强资本市场知识学习
很多独立董事并非资本市场专业人士,对资本市场、上市相关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上市过程中的辅导则是填补这个空缺的重要机会。独立董事应当充分重视上市辅导工作,全程参与辅导授课,对于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公司治理要求以及董监高相应责任应当做到“心中有数”,这也是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有效履责的一大前提。即使是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也应当积极参与辅导授课,因为资本市场、上市规则变化极快、极频繁,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监管审核动态及信息披露风险演变都需要时时更新关注。
(四) 认真审阅上市文件,积极参与文件审核讨论
上市申请文件特别是招股说明书等核心文件需要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监高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也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对之敷衍了事,后续若发生小到信息披露违规大至欺诈发行的风险,独立董事也不能独善其身,这也是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风险的提前预防。因此,在IPO申报准备期间,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关注申报文件撰写进展,主动要求审阅相关文件,参与拟上市公司组织的对申报文件的公开讨论与审阅,尤其应当对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章节予以深入审阅,提出修改和解决意见。
(五) 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
为保障独立董事的尽责、有效履职,拟上市公司的履职保障工作同样不可或缺。独立董事履责保障的核心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拟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应当予以补充;遇有重大事项的,即使尚未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拟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告知独立董事、充分交换意见。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工作人员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另外,拟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尊重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无论是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意见,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风险的意见,还是对上市申报文件的意见,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积极回应,必要时可以书面详细回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需要整改或调整的应当切实落实。
五、总 结
拟上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变的过渡环节,其公司治理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也有着有别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特殊机制。如何合法合规地选聘独立董事是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普遍关注的焦点,但独立董事如何在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并控制风险则是值得后续进一步思考并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