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浩律师代理的某大型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胜诉判决。该企业主张的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款3亿多元(债务人提出已交付的1亿元违约金应予以调减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及继续履行质押标的股权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
受客户委托,国浩律师就客户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追偿及标的股权质押案件提供代理服务。国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民商事诉讼案件争议解决小组,从法理、法律规定,裁判案例,裁判趋势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多次召开小组会议讨论本案。在诉讼中,准备了符合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代理意见及充分详实的证据作为诉讼请求的支撑。
2017年12月28日,国浩律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国浩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一是债务人已知委托事项,并与受托人就债务偿还作出具体安排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依照相关委托协议向债务人催收相应债款,无需按照债权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先行通知的义务。二是债权债务总额超过5亿元,受托人未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资金占用损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承担1亿元的履约定金不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应不予调减;三是标的股权质押为合同约定事项,不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形,债务人应继续履行。
本案由国浩北京办公室李长皓律师担任主办及出庭律师。在主办律师李长皓的主导及团队律师协同配合下,本案从立案到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总时长仅为一年六个月,其中还包含双方当事人调解谈判所需的四个月时长。李长皓律师团体在有力地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并展现了高超的法律争议解决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