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国浩律师协助某重要大型客户取得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完全胜诉判决。客户主张的调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大约人民币一亿三千万元)的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
受客户委托,国浩律师就客户与土地出让机构之间因出让价款违约金过高而调减违约金数额案件提供代理服务。国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民商事诉讼案件争议解决特别小组,从法理,裁判案例,裁判趋势与变化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反复、多次的召开内部论证会论证本案。在诉讼中,主动将类型案件研究成果作为裁判参考向人民法院提供,并且准备了充分详实的证据作为诉讼请求的支撑。
2018年5月7日,国浩律师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国浩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一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整;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违约金法定的理由。法院判定支持客户调减违约金的诉请,将标准由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初步估算,该项调减金额约为人民币13000万元。
本案取得法院的胜诉判决,有力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值得参考借鉴的裁判样本。本案由国浩贵阳办公室张涤非律师担任主办及出庭律师,团队律师协同配合,在本案中为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展现了高超的法律争议解决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