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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修正案 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国浩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学习活动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1-09-28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国浩律师的风控意识和专业能力,国浩风控中心、国浩律师学院和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近期共同组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学习活动,并共同制作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学习活动学习资料》。

此次系列学习活动包含了两场主题讲座、一场案例研讨会和一次考核。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刘鑫主讲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犯罪修法要点与解读》,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上海资深顾问黄江东解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刘鑫律师、国浩上海合伙人万志尧和国浩上海资深顾问刘艳燕围绕证券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探讨与交流。相关活动的学习资料包含《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法规和规定、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国浩律师撰写的相关文章等。

首场讲座中,刘鑫律师主要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趋势,并结合案例围绕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对修订要点和疑难问题进行了解读。

此外,刘鑫律师还剖析了共犯问题,探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可能承担的刑事风险。

“《意见》的出台夯实了市场发展制度根基,更有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是对市场的长期利好。”黄江东顾问在第二场讲座中深入解读了《意见》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辅以案例多维度探讨该意见的贯彻落实,强调《意见》主基调是监管、是规范、是法治,《意见》重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案例研讨会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了四个典型证券犯罪案例,重点研讨了欺诈发行债券罪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正常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行为,强调证券犯罪在事实认定方面常运用“推定”规则,即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根据交易记录、交易习惯和交易趋同等客观证据,依然可以判断是否运用了内幕信息来进行交易。此外,研讨会也强调了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中介机构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此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主题讲座和案例研讨会结束后,国浩风控中心组织了本次学习活动的专门考核,考核题目主要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重要内容,以检查学习效果。

通过此次系列学习活动,国浩律师深刻认识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场和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中介机构责任的严肃性,应规范执业、谨慎执业,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