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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梅李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公示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1-11-01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常政抄[2021]56号)等规定,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就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梅李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请社会公众围绕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和绩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托评估机构: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86 512 6272 0177 ;传真/Fax: +86 512 6272 0199。

联系人:朱正形律师,邮箱zhuzhengxing@grandall.com.cn。

公示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附件:《梅李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