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一次援藏行,一生援藏情。一晃眼,国浩第四批驻藏公益律师的援藏工作已接近尾声。他们跨越四千米海拔奔赴青藏高原传递法治之音,留下了律师工作的难忘回忆和动人故事。
为响应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号召,助力国家基本解决“无律师县”问题,国浩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在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日喀则市司法局、拉孜县司法局等的支持和关心下设立了国浩律师(拉孜)事务所,现已持续派出四批驻藏公益律师。目前,第五批驻藏律师孙亮亮、郑羽嘉、李婧已整装待发,准备接过雪域法治之担当。
今天我们与您分享国浩第三、第四批驻藏公益律师魏心漪的精彩笔记,聆听她对持续一整年的援藏工作的思考,感受这位绽放雪域的“巾帼梅花”之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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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我成为国浩的一名实习律师,在一个并购项目与援藏前辈胡斌律师一起从青海共和县前往格尔木市,穿行过重峦叠嶂、河道狭窄的黄河峡谷,瞻仰了气势磅礴的水电站,奔驰过茫茫戈壁滩,远眺贫瘠土地建起的一座座光热电站、风电场、光伏电站,听着胡斌律师讲述自己在山南市浪卡子县援藏的故事时,我对自己说有机会我一定要成为一名援藏律师。
2022年,国浩成立了拉孜办公室,向国浩全体律师发出驻藏律师《招募函》,我立即报名,成功当选为第三批驻藏律师,2024年初,响应政府号召我续期半年,并成为了第四批驻藏律师,总服务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8月起至2024年9月止。在西藏一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海拔4000米高原工作的艰辛,充分见证到祖国安边固疆的坚守,特别注意到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的不易。在法治西藏背景下,我对西藏传统文化与法治文明建设有了一些思考。

一、西藏农村邻里纠纷衍生“民转刑”案件
“民转刑”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发生民事矛盾纠纷,由于纠纷调解未成功,导致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
西藏老百姓经常会因为草场、道路、水渠、土地、采光、放牧通道等产生纠纷,由于未能及时化解,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 践行“枫桥经验”,强化社会矛盾发现和化解联动
达某来到拉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找到我,哭诉其邻居落某为自己的便利将共同的道路违法占用搭建围墙,落某占用道路之后导致共同道路变窄,达某想着双方是邻居,就一直忍耐绕道行走。但到春耕时,落某甚至把机械堆放在道路上,致使达某完全无法使用共同的道路放牧。达某和落某已经在村两委的主导下多次进行了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不得已只能从村里来到县里寻找解决办法。


在了解情况后,我便在司法局翻译的帮助下开始向达某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并为其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主张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代拟了法律文书让其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便迅速下乡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了“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车载流动法庭作用,使当事人由对簿公堂变为诉前调解,由激烈争吵变为握手言和,不仅节约司法成本,更促进了社会和谐。
在西藏法律传统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形式,而由于历史原因等,老百姓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若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有发展成伤害甚至杀人的刑事犯罪的风险。本案件中,我作为律师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缓解对立情绪,防止后期因双方关系恶化滋生其他矛盾纠纷。
(二)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民转刑”犯罪
西藏日喀则市平均海拔4000多米,日喀则的老百姓为了御寒和娱乐普遍爱喝酒。住在定日县某村的尼某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有漂亮的妻子和两个聪明的孩子,但是这个美好情况被他一次冲动打破了。年底的一天,尼某和平某喝了酒后因为谁驾驶摩托车的问题产生了口角,只因发小一句“你喝多了,不能开摩托,应该我来开”,尼某一气之下就将平某捅了一刀,尼某看到流血了,非常后悔,迅速背着平某前往诊所医治,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尼某和平某是发小,父母都是非常好的朋友,事发后尼某父母便带着财物上门向平某道歉,尼某自己还去寺庙赎罪,双方达成了谅解。


宗教伦理道德中所提倡的积极因素能够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优秀内核,作为法律、世俗、道德的补充和完善,其实是值得发掘的。我作为值班律师见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并作为辩护人参与了指定辩护。在担任值班律师的过程中,我向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了情况,针对尼某的坦白、谅解等法定量刑情形和家庭、悔罪、回归社会等情况,提出了适用缓刑的律师意见,承办检察官尊重地听取且采纳了我的意见。
本案既体现从“严”精神,依法予以追诉,又通过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我在本案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发挥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二、西藏法治文明建设需要尊重历史和习惯
西藏的一些地区尤其是牧区,习惯法还发挥着一定作用。由于法律对习惯法未予认可,实践上对于某些习惯法问题所采取的是不主张不鼓励的态度,即在国家法不反对的前提下默许习惯法的价值。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虽然有法律规定,但依据国家法不能圆满地解决当地藏族人民特殊的纠纷。尊重习惯在依法治藏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尊重习惯达成刑事和解
在我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而被告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被告人以自家的土地第二年的青稞收益赔偿给被害人,即由被告人自己种下青稞,被害人待青稞成熟后直接收割。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用未来青稞的收益来进行替代直接给付金钱的赔偿方式以达成刑事和解是非常巧妙、独具特色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对待西藏传统习惯法时,更应注意策略,注重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结合运用。参考历史处理该类案件的习惯的尊重和结合运用也是法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法律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避免引发进一步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尊重宗教和文化的西藏,需要进一步探索习惯和法律的结合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法治西藏。
(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创新
西藏有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包括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西藏某些地区仍然有危害动物的案件。在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这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除了承担刑事处罚,还要面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我承办的几起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发现办案机关通过与行为人达成协议约定行为人以劳务代偿生态损失费用以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创新意义,值得学习和推广。我遇到以劳务代偿有几种方式:一、被告人多某因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喜马拉雅斑羚被处以刑事处罚,其家庭非常贫困拿不出钱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考虑案件情节和被告人的动机,由其本人提供劳务的方式担任护林员代偿生态损失。二、被告人卓某因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赤斑羚被处以刑事处罚,但年事已高且家庭贫困无法提供劳务代偿生态损失,便由其家属代其提供劳务,担任护林员代偿生态损失。三、被告人旦某因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喜马拉雅麝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被处以刑事处罚,但其本人为残疾且家庭贫困无法提供劳务代偿生态损失。旦某的儿子巴某就是护林员,每天进山巡查防范偷猎,旦某却知法犯法,因此协议约定相关单位解除与巴某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巴某需继续履行护林员工作,以三年的劳务费折抵旦某杀害国家保护动物的生态损失费。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危害动物类犯罪,依法应当判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加突显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性质。而尊重习惯要求行为人以护林员劳务代偿生态损失的方式,既体现运用习惯结合法律的创新和发展意义,又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西藏婚姻制度和现代司法冲突
西藏农村是以家庭为结合单位,年轻夫妻之间也会和父母公婆甚至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新老观念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在一些婚姻矛盾纠纷中实际上是家庭矛盾纠纷。
独特的地理环境孕育了深厚的民族习惯,对维护地区长期的治安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资源匮乏,过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度能够减少家庭分裂,确保土地和资源的集中利用。这种婚姻形式通过允许一个女性与多个男性结婚,通常是兄弟间,或者一个男性娶多位妻子,通常是姐妹间,可以避免家庭财产的分散和耕地的割裂,提高了耕作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了家庭内部的冲突。但因法治观念的薄弱,西藏农村至今仍有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遗风旧俗。
(一) 尊重历史,结合西藏习惯处理纠纷
扎某因家暴、感情破裂向其丈夫落某提起离婚诉讼,我承办了该案件法律援助的民事代理,扎某提的唯一要求就是孩子抚养权必须归她。落某是扎某家入赘的女婿,扎某家条件较好,养了大量牲畜,落某入赘便和没有分家的扎某、扎某的父母还有妹妹一起居住,因缺少劳动力,多年来一直是他在承担扎某家放牧的工作。调解中,落某同意离婚,但必须按照传统习惯,要求扎某家给一笔放牧“劳务费”。我多次向扎某、落某释明,离婚是不需要给“劳务费”的,甚至认为他在“无理取闹”,一度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后来我和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才了解,原来在藏族老百姓的家庭概念中,婚姻其实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因为留在家里的孩子要继承财产并负责父母的养老,所以嫁过来的不论男女要和父母一起住,夫妻要一起赡养父母也不会区分财产,家族里的财产按照共同居住为单位共同共有。整个家庭是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年轻一辈能提供劳动力就负责种地、放牧等体力工作,而家里的土地、房屋、青稞、畜牧、家具家电又都是年老一辈积累下来的。因此在这种方式下,难以区分小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家族的共同财产。所以在西藏习惯法上,有一种叫做yaola(音译)的制度,即男女分手后,因一方在婚姻或感情关系中提供了较多劳务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之后我便改变了思路,重新和扎某沟通其主要诉求,以扎某家支付落某一笔6万元费用,扎某取得孩子抚养权,家族财产不分割的结果达成了调解。
在西藏,劳动力是维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考虑习惯因素,若完全按照国家法在司法实践中重程序、重证据的方式,一些矛盾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二) 西藏婚姻家庭关系中纠纷的变通处理
西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以下简称“变通条例”)。这些内容是西藏结合本地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针对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不一致的地方,对婚姻法中一些条款作了适合少数民族的变通,有的是对婚姻习惯法规定的禁止。例如《变通条例》第二条,“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但是实际上,西藏至今仍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存在,我就承办了多起一妻多夫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其中一个案子让我尤为印象深刻。
普某嫁给了罗某和平某,罗某和平某是兄弟。普某婚后共同和罗某、平某的父母居住在一间房子里,均未进行婚姻登记。共同居住十几年后,三人育有3个子女,不区分父亲。普某自述喜欢身为弟弟的平某,就是因为平某才维系多年的三人“婚姻”关系。近年来,平某到拉萨打工,很久没有回来了,普某多次给平某致电要求回家,平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让普某怀疑平某变心了。于是普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哭诉自己的惨痛经历提出“离婚”,我对普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现代法律倡导一夫一妻制,并对婚姻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和法律后果,而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度则视为非法或无效,只能算同居关系。接手该起法律援助后,我不知如何处理,通过向本地法官请教了解到,本地大量存在这类案件,处理该类纠纷的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分家析产,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之后我们便下乡到普某推开门就能看到雅鲁藏布江的家中进行调解。调解中,哥哥罗某明确表示为了孩子好,如果弟弟平某回家,他可以退出三人“婚姻”,让普某和平某好好过日子。但是弟弟平某在拉萨打工时见识了现代化的社会,建立了正确的婚姻观,不愿回家。我和普某沟通了解了她的想法,其实普某知道这种“婚姻”关系是错误的,但是多年来因为对平某的感情才一直坚持下去,现在平某坚决要退出,普某也不愿继续了。于是,我们进行3天的调解工作,调解结果是:三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平某分家,不分任何财产;普某和罗某平分家里的牲畜、家具、青稞等财产;普某抚养2个孩子,罗某抚养1个孩子;共同居住房子的东边一间屋子给普某和2个孩子居住。

在处理一妻多夫的现存婚姻关系时,可能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需要尊重当地文化和历史传统,另一方面又要顺应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解决方法上不能生硬地套用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法治精神司法,同时还要考虑执行问题。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正是因为有了德主刑辅的模式存在与无讼目标的召唤,才造成传统中国对待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不管是国法还是家规,都以调解为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随着依法治藏的推进,立足本土民情从西藏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让西藏传统文化更好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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