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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证监会召开创业板规则修改座谈会 吕红兵律师应邀参加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09-04-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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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报道:
 
专家畅谈创业板建设
 
■中国证券报2009-4-22
 
 
平安证券总经理薛荣年:
进一步提高创业板透明度
 
  平安证券总经理薛荣年21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的上市门槛不要太低。应进一步提高创业板的透明度,把发审委委员们的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布。
  他表示,推出创业板,不仅要给创业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更多的要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尤其是大量私募资金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他介绍,目前平安证券储备了100多家上市资源,估计整个市场上至少有1000多家企业等待上市。
  “如果门槛低,风险就大,保荐责任又加大了,而收费又低,大家就没有积极性了。” 薛荣年说,创业板的门槛不能太低,否则保荐机构的积极性可能不高。他表示,券商自己能把握好,哪些企业能上中小板,哪些企业该上创业板,应该给券商更多的主动权。
  他建议,可以在创业板上放开“保荐人签字”,把签字权更多侧重在保荐机构而不是保荐人。另外,给优质的保荐机构类似高考保送制度的绿色通道,给优质券商保送企业的权利,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源向优质券商集中。
  谈到发审委办法的修订,薛荣年建议引入保荐机构的人士加入发审委。保荐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把关能力不在会计师和律师之下。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能够解决好利益输送问题,保荐机构也能解决好这一问题。此外,他建议,引入行业专家更多承担咨询和培训的作用,为发审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参考。
  薛荣年还建议,进一步提高创业板的透明度,把委员们的意见在网上公布,这样可以提高委员的责任心。
 
大成律师所合伙人丘远良:
引入懂技术又懂商业专家
 
  “创业板需要的专家不是科学理论人员而是既懂技术又懂商业的专家,专家要能判断创新技术有没有商业价值。”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丘远良21日表示,理论专家不等于技术专家,有的公司虽然是高科技公司,但却没有商业价值,因此,行业专家要能判断高新技术有没有商业价值。
  他说,由于发审委中的专家名额有限,那么行业技术专家可以和咨询委员相结合。主要的大的领域专家进入发审委,而细分领域的专家可以成为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丘远良建议,在创业板发审委中增加券商投行人士。他认为,创业板信息披露非常重要,但这种信息不仅是法律信息和财务信息,还应有行业发展的信息。发审委的使命应该包括帮助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应该有投行专家来帮助实现这个使命。例如,会计师和律师不懂投资,但发行股票,让投资者去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例如,某个公司很好,财务指标很漂亮,完全符合上市要求。但实际上,公司的行业发展空间非常有限,这样的公司上市的必要性不大,但从财务数据看,可以上市。这时,如果在发审委里有投行的专家帮助把关,对投资者很有益处。
  此外,丘远良还建议改进发审委的表决机制。例如,如果出现发审委委员对企业提出异议的时候,要先看这个委员属于哪类人士,问题是哪方面的,如果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问题提出异议的时候,应该征得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对发行人更公平。此外,如果一个法律问题,7个发审委员里面有2个法律专家都投反对票,但其他5个委员投赞成票,这种情况即使达到5票也不能通过。
 
国浩律师所合伙人吕红兵:
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21日表示,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侧重形式性审核,同时兼顾实质性判断。
  吕红兵表示,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应更侧重形式性审核,同时兼顾实质性判断,即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这样的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也应予兼顾。
  他说, 随着配套文件的次第出台,创业板渐行渐近,监管部门此次对于创业板的推进过程体现出很强的节奏感。两个规定的修改,体现出监管的针对性特点。
  吕红兵认为,修改既针对创业板本身的特点,也针对保荐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而言规模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确有必要。可见,这一修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尽管效果良好,但实践中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有重规范、轻发展,重规则、轻实施,重盈利、轻营利,重融资、轻发展的问题。而这次保荐办法修改中特别提到“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显然对症下药,针对性强。
  “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更为常态,且有时这种变更不取决于保荐人,追究保荐人的责任值得商榷。”他建议,对创业板的“针对性”还应再强一些。除了规定业绩波动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外,对于保荐办法中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似乎也应针对创业板作出修改。
 
京都天华合伙人郑建彪:
业绩下滑超过50%需有交代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彪21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保荐办法》规定出现50%以上的业绩下滑要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但保荐代表人需要对出现50%以上波动的情况做出分析,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交代。
  “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企业比较担心的就是业绩波动和成长性,不要让市场天然地就认为50%以上的业绩波动是可以接受的。”郑建彪表示,无论是企业自主的强制信息披露,还是市场参与方的要求,如果出现业绩50%以上的波动,需要对情况做出分析,给市场投资者一个交代。
  曾担任第九届发审委委员的经历,让郑建彪深感主板25人发审委的编制工作负荷量是非常大的。而创业板的特点是家数多、规模小,35人的发审委构成,可以分成五组运行,能够有效提高审核效率。
  郑建彪认为发审委办法的核心问题是行业专家的参与和参与方式。由于会计师会受到对创业板企业业务活动、盈利模式、行业地位、竞争策略、生命周期等行业特征了解的局限,因此,行业专家的补充非常重要,但是行业专家的参与方式和覆盖率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行业专家对资本市场的了解也有一定的局限。同时,单纯的行业专家参与也涉及到独立性的问题。
  因此,在他看来,建立一种邀请行业专家举行讲座、提供咨询的机制安排,可能更为恰当。通过专家的咨询,可以让有法律背景、会计背景的发审委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行业并做出判断。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
投资创业板公司更应注重成长性
 
  “创业板的投资理念应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21日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购买创业板股票更多是投资的概念,而不能买了“见高就丢”。投资者需要注意企业的成长性,而成长性不能简单依据企业的利润而定。
  王国刚认为,创业板上市企业很可能在一两年利润很高,过段时间利润增长速度有限但营业额增长很快,或在市场开拓时投入大量资金,过了两三年可能快速成长,所以更应该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而作为创业企业,本身经营波动或者受市场波动很大,不像主板企业多是行业龙头,经营比较稳定,因此创业板退市风险需要格外注意。
  统计显示,即使是纳斯达克市场,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也有200-300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退市,因此投资者应该关注企业的未来而不是过去。此外,还应密切关注其所处的行业,并关注公司和保荐人的报告,而不是股评家的判断。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陈军:
应吸引优秀保荐机构参与创业板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陈军认为,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上市公司质量极大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和执业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在现有成熟制度框架下,根据创业板特点对两个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符合创业板设立的初衷和创业企业的特点,有利于推动创业企业和创业板的发展。
  此外,他建议监管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予更大的宽容度。同时,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优秀保荐机构参与创业板。优秀保荐机构参与可能成为影响创业板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保荐机构是从源头上把关的第一道关口,保荐机构的水平和判断能力决定了准入企业的基准。另外,上市之后,保荐机构应该有专门的制度和措施保证持续督导的到位。对于创业板企业,券商投入的成本不亚于中小板甚至大盘股,但小项目存在低收入、高风险的问题。他表示,自己较为担心由于拿不到大项目和中小板项目,一些保荐机构争夺创业板项目开打价格战,这会导致优秀保荐机构无法保证成本,不愿意参与创业板,使创业板发展受到影响。
  他还建议,第一批挂牌企业应该有行业、规模、业绩和成长性等方面差异化的结构性安排,避免给市场误导,以为创业板上市的都是精品。
 
招商证券总裁助理孙议政:
创业板应开成“百货店”
 
  “主板是精品店,创业板应开成百货店。”对于筹备之中的创业板,招商证券总裁助理孙议政表示,发审委委员将来审核创业板企业时,不应着力于做出实质性判断,而是针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做出是否准确完整的形式审核。
  孙议政表示,事实上,我国的主板市场就是一个“精品店”,由相关法规和发审委来选择精品企业。要求所有企业上市时都必须是精品,有很好的盈利能力,未来的发展是可以预见的。这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像新浪、搜狐这样的企业,在没有证明自己是精品之前无法上市;二是主要是上市的公司,投资者就会认为是精品。
  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推出了创业板,它应该成为“百货店”----企业是五花八门,在满足起码的上市条件后,未来的好坏由投资者来确认。创业板企业上市能否成功,是以发行是否成功、投资者是否愿意购买来界定的。因此,它的审核不应该延续中小板的那种思路。创业板的发审委委员不能专注于证明企业有多少技术专利、企业未来的利润要增长多少才算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针对创业板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六种情形”,孙议政表示,不应该在这六种情形之外,再让企业进一步证明自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他建议,发审委着力审核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信息披露是否完整,企业的风险披露,企业能否上市成功则取决于投资者能否认同。
 
国泰君安副总裁庹启斌:
创业板将对投行业务产生长期影响
 
  谈及创业板,国泰君安副总裁庹启斌表示,目前推出的创业板规则适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和要求。创业板的推出将对投行业务发展产生长期影响。
  对于证监会17日公布的保荐办法,庹启斌认为,相关调整一方面加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一方面非常好地体现了在合理的范围内强化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原则。他建议监管部门明确创业板企业保荐代表人可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保荐工作。他判断,创业板市场发行家数较多,规模较小,如果保荐创业板企业的发行仍然占用券商的保荐通道,不利于券商调配保荐资源。此外,建议放宽保荐机构对创业板拟发行企业持股上限的相关规定。
  对于发审委办法,他认为,相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增加了委员的数量,强调了行业专家的参与,这有利于确保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提高了审核的效率。同时,建议在发审委委员中增加证券业人士的比重。他表示,券商对于企业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对投资相对了解,但在对技术的理解上,很多企业自己的管理人员本身就是领域的专家,因此应建立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提供一些咨询意见,而不行使表决权。
  庹启斌还建议,放宽创业板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审核的要求,明确未来是否会建立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严格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限制一些保牌重组行为,建立“一退到底”的制度安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
适当区分中小板与创业板定位
 
  针对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经过调研,创业板应注意四方面问题。
  首先,最重要的是适当区分创业板和中小板两者的定位。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压力较大,但中小板并没有放开、恢复融资,这使得一些省市将传统企业列在上报的创业板企业之中,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创新型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受到挤压。
  其次,创业板提高了对保荐人的要求,需要对公司、行业做实质性的判断,这要求监管机构对保荐人监管的严格程度,以及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之间的保荐制度安排、权利与责任有所平衡。交易所应该明确企业和保荐人的责任区分。同时,如果对保荐人监管要求太严格,而收费又不是太多,可能导致创业板吸引力减少,保荐人将注意力转移到中小板去。
  再次,金融行业企业比较关心发审委委员与专家之间的匹配关系。业内均认为应对企业做适当评审,但创新型企业专家细分,该如何把合适的专家放在匹配的发审委委员位置?而且专家可能更多关注技术层面,但创业板毕竟是融资、估值和定价行为,这就对发审专家匹配提出要求。
  最后,针对创业板现在有一些看法认为可能会出现炒新的情况,也有人认为应放更多企业进入创业板。在创业板推出初期,很多制度尚不确定,大家都知道应该朝哪个方向走,但不知道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创业板初期应有比较好的试错制度,灵敏调整,等大致完善下来,再大批量推进,在信息披露等领域要求更严格一些。
 
齐鲁证券副总裁孙培国:
把签字权更多交给保荐机构
 
  齐鲁证券副总裁孙培国21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创业板保荐签字权上可以有所放开,把签字权更多交给保荐机构,而不是保荐代表人。引入行业专家,应该多让他们提醒市场和投资者注意大家看不到的风险。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延长保荐机构督导期和建立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孙培国认为很有必要,这些措施针对创业板风险大的特点,考虑到我国投资者成熟程度还不是很高的因素,有助于帮助创业板企业规范运作,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但他提醒说,这一制度可能会对市场造成潜在影响----大项目高收益低风险,小项目低收益高风险,需要监管部门考虑如何调动保荐机构参与创业板的积极性。
  “目前保荐代表人流动性比较强,三年的时间,人员变动对持续督导有影响。”他建议,在创业板保荐签字权上可以有所放开,把签字权更多交给保荐机构,而不是保荐代表人。
  孙培国表示,创业板发审委拟引入行业专家,体现了创业板更多关注技术模式、商业模式的特点。行业专家的作用更多在于提醒市场和投资者注意大家看不到的风险。
  在企业的选择上,他认为法律规定的门槛只是最低标准,应该好中选优,既要保证业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又要有“四高一新”的特点。上市公司是市场的主体,如果多数公司盈利能力出现下滑,创业板市场就不会成功,因此需要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
 
 
 
上海证券报报道:
 
专家和业界人士热议创业板六大焦点问题
 
■上海证券报2009年04月22日
 
 对于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要过创业板这条河,还必须摸着石头。
 
  在创业板首发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于上周发布修订的保荐和发审委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昨日,资本市场专家和业界人士就上述两个办法展开热议,其中涉及的六大焦点问题,无疑就是创业板“渡河”要摸的“石头”。
 
  我们将迎来何样的创业板?透过专家和业界人士的真知灼见,创业板的形象或许将更加清晰。
 
  焦点一 行业专家如何发挥作用
 
  在修订发审委办法时,证监会明确表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以适应创业板上市企业往往具有较新技术或模式的特点。
  那么,创业板发审委应吸收哪些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这些专家在发审工作中,应怎样发挥作用?
  平安证券总经理薛荣年认为,从发审职责来讲,发审委关注的重点是一家股份制公司是否有资质成为公众公司,是否具有明晰的公司治理,能否持续规范运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创业板发审委吸收行业专家,应强调审核意识和标准。因此,“行业专家可以在创业板发审工作中,从两个角度发挥作用:一是作为咨询委员,出具书面意见供发审人员参考;二是可以承担对发审人员的培训工作。”
  齐鲁证券副总裁孙培国也提出,发审委引进行业专家,体现了创业板更多关注技术模式、商业模式的特点,但恐怕并非需要专家委员对企业能否发行做出实质性的判断,而是在发审工作中对市场应予关注的风险点给出提示。“我理解,专家委员更多地并非行使表决权,而是要提醒市场、提醒投资者不容易看到的风险。”
  处理好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的关系,是发审委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曾担任过发审委委员的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以切身体会指出,发审委在形式性审核(即更关注法定条件、更侧重规范性问题)和实质性判断(即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要作更多的考虑,作较多的人为判断)之间,应坚持“两者并重”。对于创业板发审,吕红兵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不确定性较大,风险性较强,人为地对其发展作出如成熟企业般的判断比较困难。因此,似应“侧重形式性审核,兼顾实质性判断”,即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这样的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也应予兼顾。
  “我们很多中小企业发行项目在立项的时候,也在寻求行业专家的意见,而有的企业本身就是行业专家,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行业专家。”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陈军说,不在少数的创业板公司“从事的确实是非常细分的业务,他的产品别人也可能读不懂。所以,行业专家能否包打天下,能否把所有行业都看懂,还需要观察。”他建议应慎重使用行业专家。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丘远良直言,创业板发审委需要的专家应“既懂技术也懂商业”,因为有些高科技公司并没有商业价值,所以行业专家要能判断高新技术有没有商业价值。由于发审委专家名额有限,故应秉持行业技术专家与咨询委员相结合的理念。“主要领域设立专家,细分领域如果没有专家,可以去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焦点二 该遵循何种审核理念
 
  由于创业企业和创业板市场自身具有的诸多特性,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究竟该遵循何种审核理念,是采取实质性的判断,还是仅仅针对企业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做出形式上的审核?一些业内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招商证券总裁助理孙议政指出,在明确创业板审核理念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企业的自主创新,二是如何看待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就是对创业板发审理念是选择实质性判断还是形式上审核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
  孙议政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我国的主板市场是一个精品点。而无论从为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还是配套制度、规则的设计上,都表明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都应该是一个“百货店”。
  “所谓‘百货店’,就是企业在上市时是五花八门的。企业在满足起码条件的上市后,未来的好坏由投资者来确认。”孙议政表示,正是基于创业板市场的这种定位,创业板的审核理念就不应该再延续主板市场的审核理念,发审委在审核时不应该在人为地提高企业的上市门槛,以精英思想代替投资者的思想。
  “例如,发审委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时,只要不存在《创业板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列举的六种情况时,就应该认为其具有相应的能力,符合法规要求。” 孙议政说,“而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进一步证明自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就等于是提高了上市门槛。”
  因此,在创业板审核工作上,孙议政认为,发审委只要审核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潜在风险等信息披露是否完整清楚就可以了,而企业能否上市成功将取决于投资者是否认同。
  孙培国也对此表示了赞同。他认为,在创业板发审委中引入更多的行业专家,体现了创业板企业新技术、新模式的特点,但不应让发审委委员对企业做出实质性判断,而是更多的提示市场、投资者该关注哪些潜在的风险。
  吕红兵也认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不确定性较大,风险性较强是其本来面目,人为地对其发展做出成熟企业般的判断本身就难。因此,创业板的审核理念应“侧重形式性审核,兼顾实质性判断”,即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这样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则应予一定兼顾。
  在创业板发审委的工作机制上,薛荣年建议,应进一步提高其透明度。如可以将发审委最终审核意见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对于发审委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提前告知,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
  “对于创业板的投资理念应与主板有所差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提醒,购买创业板股票更多是投资的概念,而不能买了“见高就丢”。投资者需要注意企业的成长性,“而成长性并不能简单依据企业的利润而定”。
 
  焦点三 保荐办法是否需进一步修改
 
  修订后的保荐办法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故对原办法第72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本着相同的理念,专家和业界人士对第72条所涉及的其他规定,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希望明确相关规定也仅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吕红兵提出,原办法第72条第(三)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也应明确不适用于创业板。“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更为常态,且有时这种变更不取决于保荐人,故在此情况下追究保荐人的责任值得商榷”。他还提出,第72条第(一)项“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的情况也应修改。
  陈军就募资投向变化的可能性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在发行中,有的企业往往在一个非常细分的市场中开展业务,市场很狭窄,而且在狭窄的市场中进行创新,更新也很快??创业企业的特点就是经营灵活、船小掉头快。提出上市申请时规划的募资投向,到上市时可能就面临经营环境条件的变化,或许上市当年就需要变更投向。因此,对于募资投向变化,应该给保荐人一个宽容度,这样有利于创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使用,更好地发展。”
  国泰君安副总裁庹启斌也赞同放宽创业板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审核的要求。他表示,相对主板企业来说,创业板企业在募资投向方面“应该更加灵活一些。”
  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彪则提出,尽管保荐办法规定,出现50%以上的业绩波动应对保代采取监管措施的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但无论是企业自主的强制信息披露,还是市场参与方都应该对出现50%以上波动的情况做出分析,给市场投资者一个交代。“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企业比较担心的是就业绩波动和成长性,不要让市场天然地就认为50%以上的业绩波动是可以接受的。”
  对放宽上述限制的考虑并非推卸责任,陈军表示,保荐办法修订后的制度安排适应创业板企业的实际,也厘清了保荐人参与创业板保荐的职责边界。“保荐机构的参与,并非通过专业能力来保证企业一定盈利或实现稳定增长,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督促企业规范运作,联合履行信披承诺,能够使投资者充分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相应的风险。”他说,保荐人可以在帮助企业度过“融资危险期”方面发挥作用,1996年纳斯达克市场上市高峰期时,有5500多家上市公司,到了2008年底只剩下3020多家,从2001年到2008年,每年都有300家企业退市。因此,“创业企业拿到募集资金后,能否规范运作,避免扩张过快的风险十分重要。”英国的AIM市场则实行终身保荐,一旦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解除合约后,股票就停止交易,直到找到新的保荐机构并签署合约再恢复交易。
 
  焦点四 退出机制如何规定
 
  从香港的“仙股”故事,到A股主板市场“亏而不退”、“保壳”等实际,资本市场如何实现有效的退出机制,对于风险相对更高的创业板市场而言显然非常重要。专家和业者认为,创业板应该对退出机制予以严格规定。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退出机制,有专家提出,创业板公司经营一定年限后,经营情况很可能发生变化,出现亏损也比较正常,建议不以盈亏作为上市条件,而以是否可交易作为退市标准,在摘牌前,给并购者留下一定的机会。
  上述说法并未得到充分认同。庹启斌说,希望严格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限制“保壳”类的资产重组,这一方面可以杜绝因所谓资产重组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提高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风险意识和教育的有效举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也指出,A股市场买壳重组的成功率并不是太高,这与A股市场“壳资源”质量与境外市场不可同日而语有关;但即便在境外市场中,买壳重组对于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的作用也比较有限。谈到创业板退出机制的建设,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说,“创业板将来不要搞卖壳、重组兼并这些名堂,一定要有明确严格的退出机制,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就要坚决退出。”
 
  焦点五 如何避免资金暴炒
 
  “IPO暂停后,很多资金都在憋着打创业板,很有可能引起暴炒。”陈军建议,为保证创业板平稳推出,应在创业板第一批企业挂牌前重启中小板IPO,形成比较效应,给投资者选择机会,避免创业板暴炒。同时,第一批挂牌企业应该有行业、规模、业绩和成长性等方面差异化的结构性安排,避免对市场形成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精品的误导。
  此外,庹启斌建议进一步明确未来是否会建立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他说,创业板市场有自身的特性,如果能够建立不同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就能够把各板块的特色和差异性予以比较明显的体现。
 
 
  焦点六 保荐代表人签字权应否放开
 
  对于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代表人签字权是否应该放开,不少券商业内人士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薛荣年直言,在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权应该适当放开。庹启斌也表示,应该明确创业板企业保荐代表人可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保荐工作。
  庹启斌表示,目前主板市场明确限制保荐代表人签字权为“一次一家”。而对于创业板市场来说,企业发行的数量会比较多,但规模相对较小。如果保荐创业板企业的发行仍然占用券商的保荐通道,将不利于券商对保荐资源的调配。
  薛荣年还建议,可以考虑向好的保荐机构开通创业板上市审批绿色通道,类似高考报送的制度,以提高优质券商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陈军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优秀保荐机构的参与热情和程度将成为影响创业板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创业板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优秀保荐机构的参与。
  除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字权,通过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优秀保荐机构参与创业板市场外,庹启斌建议应放宽保荐机构对创业板拟发行企业持股上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庹启斌指出,按照这一规定,创业板企业一旦满足这一条件,也需要由两家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上市。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创业板发行人来说,不利于保荐责任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将抑制直投参与创业板市场的热情,不利于保护券商寻找并且保荐优秀企业发行的积极性。而应适当放开对这一比例的限制,对促进创业板市场的活跃和我国直投业的发展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拿吕红兵的话说,从“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初识庐山真面目”,创业板渐行渐近,推进过程体现出很强的节奏感。两个办法的修改,体现了监管部门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体现出监管的针对性、渐进性的特点。
 
 
 
 
证券时报报道: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侧重形式性审核兼顾实质性判断 
 
证券时报2009年04月22日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昨日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不确定性较大,风险性较强是其重要特点,因此人为地对其发展作出成熟企业般的判断本身就难。因此,在发行审核中应“侧重形式性审核,兼顾实质性判断”。
  他具体将这一标准解释为,应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这样的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也应予兼顾。
  “对于发审行为而言,创业板应处理好形式性审核与实质性审核的关系。”吕红兵说,发审委的审核属于形式性审核(即更关注法定条件、更侧重规范性问题),还是实质性判断(即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要作更多的考虑,作较多的人为判断),在主板上市审核中也屡有争议或不时存有摇摆,但目前主板比较一致认为应坚持“两者并重”。
  吕红兵认为,对发审行为而言,针对创业板的特点,目前办法修改中“增加人数”、“三委分设”,都非常有意义。这既体现在针对创业板本身的特点,也体现在针对保荐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而言规模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间确有必要。可见,这一修改具有较强针对性。另一方面,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尽管效果良好,但实践中确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有重规范、轻发展;重规则、轻实施;重盈利、轻经营;重融资、轻日常的问题。而这次保荐办法修改中特别提到“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显然是对症下药,针对性强。
  不过,吕红兵认为,对创业板的针对性还应再强一些。比如,除了规定业绩波动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外,对于保荐办法中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似乎也应针对创业板作出修改。“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更为常态,且有时这种变更不取决于保荐人,故在此情况下追究保荐人的责任也值得商榷。”他说。
 
 
 
证券日报报道:
 
各界人士热议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
 
证券日报2009-4-22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
  创业板审核可侧重形式性和实质性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的审核和主板的审核理念有所不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不确定性较大,风险性较强是其本来面目,人为地对其发展作出成熟企业般的判断本身就难。因此,应“侧重形式性审核兼顾实质性判断”,即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未来持续盈利能力这样的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也应予兼顾,重点应该放在前面。
  他指出,创业板从“犹抱琵琶半遮面”到“渐始庐山真面目”, 随着各个文件的次第出台,创业板到现在已经渐行渐近,监管部门此次对于创业板的推进过程体现出很强的节奏感。对两个办法的修改,无疑体现了证监会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两个规定的修改,体现出监管的针对性、监管的渐进性的特点。
  所谓“针对性”,吕红兵认为这既体现在针对创业板本身的特点,也体现在针对保荐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而言规模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间确有必要。可见,这一修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另一方面,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尽管效果良好,但实践中确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有重规范、轻发展,重规则、轻实施,重盈利、轻营利,重融资、轻日常的问题。而这次保荐办法修改中特别提到“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显然对症下药,针对性强。
  在在吕红兵看来,对创业板的“针对性”还应再强一些。除了规定业绩波动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外,对于保荐办法中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似乎也应针对创业板作出修改。“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更为常态,且有时这种变更不取决于保荐人,故在此情况下追究保荐人的责任也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