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1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期发行1.3亿股,已于2014年12月完成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二期发行1.3亿股,已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本期优先股代码:360012,优先股简称: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14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
兴业银行本期非公开发行1.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1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841,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947,158,800元,全部用于补充一级资本。
作为国内首批试点银行发行优先股,本期发行完成之后,兴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将获得较大提升,为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受聘担任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发行人律师,为本期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经办律师为孙立、林琳、翟婷婷及张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