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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驻藏律师豆康锋藏地来信:一份离婚起诉状引发的思考

作者:豆康锋 国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3 浏览量:

前情提要

国浩驻藏律师豆康锋藏地来信:游布达拉


2025年,第六批国浩驻藏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全面开启。今天,我们与您分享国浩青岛律师豆康锋关于婚姻制度的深入思考。


早上在工位上刚打开电脑,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一男一女两位藏族同胞走进了值班室,身后跟着一个约莫五六岁的小女孩。男士高高瘦瘦,头顶黑色的毡帽遮盖不住眉眼间地失落,塌陷的肩膀费力地撑起黑色夹克上一层灰尘,洗得褪色的牛仔裤无精打采地趴在已经褪色的黑色皮鞋上。女士身材微胖,一身褐色的传统藏袍,焦躁神情似乎下一刻就要冲破脸上的妆容。身后的小女孩儿不断地在两人之间奔波,像是要给两个人之间架起一座由自己当基座的桥。

女士来到我的工位前问道:“我们要离婚,刚才去了民政局,那边说要等一个月,还有就是对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我们都不要。民政局说让我们来司法局这边写个什么离婚协议。”

我:“那您是希望协议离婚吗?”

女士:“对,我们不会写,麻烦帮我们写一份吧。”

我:“我可以给您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但在这之前需要和您们二位确认一下,二位有几个孩子?今年几岁了?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约定?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债务?债务如何分配?”

女士:“就一个女孩儿,今年6岁了,在上小学一年级。我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我可以每个月给支付抚养费。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每个人拿自己的那部分存款,也没有对外的债务。”

男士:“孩子的抚养权我也不要。”

这位男士的话音刚落,小女孩突然抱住女士的腿,抬着已经被泪水打湿的脸朝女士哽咽地问:“妈妈,你和爸爸是不是不要我了?我以后听话,不买玩具了,你和爸爸不要走好不好?”女士并未回应,男士半侧过身去,似乎是抹了抹眼睛。

我:“二位既然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那协议离婚很难达成一致,建议二位可以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女士:“那起草一份起诉状吧。”

我:“二位谁做原告?”

女士:“都行,我做原告吧。”

我:“二位的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原件给我一下。另外,二位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有一方出轨?家暴?还是别的原因?”

女士:“证件都在这里了。就是单纯的感情不和,过不到一起,容易吵架。”

我:“好的,您稍等。”

男士:“如果对方就是不要孩子,那把孩子判给我也行。”

我:“好的。这个您可以在调解或开庭的时候向法官表达您的意见,最终以法院的调解或者裁判结果为准。”

我随后按照双方提供的信息写好诉状,复印证件,签字按手印留档。

当他们拿着这一纸离婚起诉状从值班室往外走时,小女孩突然撕心裂肺地哭了起来,刺耳的哭声夹杂着哀求般的“爸爸妈妈你们别走”像一记记全力砸向我胸口的重锤,让人喘不过气来,让我不由地开始思考何为婚姻。

作为一个尚未婚娶的年轻律师,我做不到对他们的经历和选择感同身受。记得曾在大学学习民法相关课程的过程中,老师在讲到婚姻家庭编部分时曾说:婚姻在法律中并无一个确切的概念。婚姻可以很粗略地概括为:两个不同性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缔结的合约。当时自己并不理解婚姻制度对每个个体和社会的意义,直到毕业之后随着人生经历的不断丰富和了解相关的知识,才对现在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新的认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结合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和批语,探讨了人类原始家庭形式:杂乱的性关系、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注1]即人类历史中婚姻制度的演进的五个阶段:

1. 原始乱婚阶段

远古人类居无定所,且因为与其它野兽或自然抗争的手段极其有限,导致人类只能结成一定规模的群体共同生活。此时的人类两性关系处于完全混乱无序的状态,某些人类学著作用了“乱婚”这个词语来说明当时人类的两性生活状况,这是婚姻家庭制度尚未产生的阶段。而这种论断在苏美尔神话中也有例证:神恩基(Enki)与女儿宁莎(Ninsar)诞下宁库拉(Ninkurra),又与宁库拉诞下乌特图(Uttu)。又如《圣经·创世记》记载,罗得与他的两个女儿交配并生了孩子;古希伯来人始祖亚伯拉罕以妹为妻。

2. 血缘群婚阶段

在人类学会使用火之后,智力大为提高,抵抗野兽和自然的能力突飞猛进,同时也随着在漫长的时间中,乱婚导致的群体内新生儿不断夭折和因此导致的生产力下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人类社会发展出了第一种婚姻形式——血缘群婚。所谓血缘群婚,即排除了不同行辈(比如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解放前的云南地区有部分残余,如云南独龙族的家族长或氏族头人,可以娶几个姊妹为妻,即家族长多妻制。

3. 普那路亚群婚阶段

生产力的提高使人们不用再过游荡的生活,开始定居下来,这为不同血统间的男女通婚创作了有利的条件。与此相应地,人类社会又发展出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普那路亚群婚,在排除了直系血亲间的两性关系后,又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实行不同人群之间同辈男女集团的群婚。此时的人类已经意识到新鲜的基因加入对于种族可以持续健康繁衍存续的重要性。

4. 对偶婚阶段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私有财产开始出现并逐渐扩大范围,群婚制也逐渐被对偶制所取代。所谓对偶制,突出的特征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例如永宁纳西族遗留的婚姻制度:“阿注婚姻的临时性和走访性……男女双方各居母家,仅是夜间同宿……所生子女属于女方,血统按母系计算。”大洋洲特罗布里恩德岛民的婚姻: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后同居,需公开赠礼确立关系,丈夫为女方家庭提供劳动(如耕种),但财产传于姐妹之子,而妻子将丈夫物品放至门外即表示关系结束(离婚)。

从这时起,由于性关系的逐渐稳定,子女确认自己的父亲开始成为可能。

5. 一夫一妻制阶段

从对偶制时期开始,私有财产开始出现。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模式的转变,使得在体质方面占优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私有制的出现与巩固,更使得男子成为私有财产的主要掌控者,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也随之完成。与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相应的,人类的婚姻从对象不固定的状态进入了固定的一夫一妻制阶段。

纵观婚姻制度的发展过程,现阶段依然处于由资产阶级法权所定义的“婚姻契约论”,正如当时大学课堂上老师所述的“两个不同性别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缔结的合约。”但这里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问题:婚姻这种契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结双方是否保有了充分的、甚至绝对的自由?资本的逐利性从底层逻辑上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无处不在的剥削和压迫,即使这种压迫通过了各式各样的手段进行粉饰,但仍然改变不了其本质。基于这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压迫而进行的“自由缔约”,其真实性值得进一步商榷。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婚姻制度框架下缔结的婚姻制度必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源于私有财产制度带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占有更多生产资料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天然占据优势,甚至在饥荒、战乱的极端情况下,占有更多生产资料的一方完全具备成长为特权阶级,利用手中的生产资料让一方或者多方在缔结婚约(如果有)和活下去之间做出选择,这便是一夫多妻制度的底层逻辑。

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社会单位生产效率的提升,每一个个体最终可以获得的生产剩余足够维持自身生存且支持其寻找配偶并承担家庭的生活成本,这是一夫一妻制度可以产生的物质基础。

人类群体作为一种动物,繁衍和将自己的基因顺利遗传下去是一种本能。在基因遗传过程中,男性和女性的策略则出现了明显的不同,站在男性的角度,为了更大范围地传播自己的基因,其最优策略是与尽可能多的异性发生关系,即“薄情”的男性将自己的基因遗传下去的概率更大。而女性则恰恰相反,因为孕育和抚养过程的长期性,女性的最优策略是尽可能寻找优势、能力出众、拥有更多生产资料或者社会资源且长情的伴侣。两种截然不同的繁衍策略在私有制社会中的最终斗争结果就是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给了男性和女性一个基础的保障,双方长期稳定的关系可以使得男性更大程度的确认后代携带了自身的基因,女性也因长期稳固的关系而安全度过孕育和抚养这一持续数年的过程。

从社会的角度,一夫一妻制度很好的建立了“家庭”这一社会成员团体的最小单位,成功分散了男性之间为了争夺配偶资源而引发的激烈冲突甚至战争,同时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提高了人类种群后代的成活率,父母也在此过程中提高了对未来年迈后的养老生活的期待。同时,一夫一妻制度有效避免了配偶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掌握大量生产资料的群体手中,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给更加均匀,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思想解放运动和性别解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中的生理差距进一步减小,女性可以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因此迅速提高,例如前苏联时期广泛参与社会方方面面生产的劳动女性因为社会生产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几乎必然的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教育与就业机会。同时,我国女性社会地位和劳动参与度的强正相关性也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从封建社会的男耕女织,到近现代的意识觉醒积极参与社会革命,再到建国之后“妇女能顶半边天”;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既是结婚自由也是离婚自由。随着劳动参与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妇女的地位稳步提升,这种现象再次印证了恩格斯穿越时空的洞见“积极参与生产是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良方”。但近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劳动参与度却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而这就是另外一个宏大的社会问题了,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的是:随着社会进程发展到财产私有制度被消灭后,基于财产私有制产生的一夫一妻制度也必将失去其存在的物质基础,进而彻底消失或者被新的制度所取代。

但在现阶段,一夫一妻制度将稳定且长期存在。因此,个人认为:解决婚姻不平等问题的手段之一仍然是充分解放妇女,使她们充分参与到社会生产中来,用自己的双手在创造价值的同时逐步提升妇女们在社会成产中所占据的比例。面对妇女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就业歧视”、因生育导致的职业生涯中断、因抚养子女导致的投入劳动时间不足等问题,要充分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并完善覆盖面;完善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衔接、进一步健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便于每一个参与劳动生产的个体可以积极利用正确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武装自己,提升维护合法权利的能力和自身的生产效率;同时,逐步健全和完善托育制度,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为她们充分参与劳动生产提供全方面的保障。同时,广大妇女应当联合起来,通过积极参与生产,从而让自身成长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是女性群体自我解放的必由之路。

婚姻制度是当前历史阶段决定的、会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连续过程,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的每一次为争取平等和反压迫的行动都是在朝着社会主义终极阶段迈进。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2025年6月30日

于拉孜县司法局值班室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

作者简介

豆康锋

国浩青岛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公司法律服务

邮箱:doukangfeng@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