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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南京站)成功举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量:

4月11日下午,由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国浩律师学院主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共同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指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与理购(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支持的“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南京站)在国浩南京成功举办。

本站是“仲裁百事通”系列培训交流活动的第二场活动,由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国浩南京合伙人杨晨主持。

国浩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南京管理合伙人邱奎霖在致辞中指出,江苏作为外向型经济大省,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事争议中具有独特优势,呼吁国浩律师关注新兴领域(如数字经济、跨境投资)的仲裁规则适应性。

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海南管理合伙人王龙奎在致辞中介绍了“仲裁百事通”系列活动的开展情况,结合海南自贸港的仲裁创新经验,提出“规则衔接”和“国际化人才储备”是提升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会议上,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周喆人从仲裁基本概况导入,点明仲裁程序违法是不予执行和撤裁的重要理由,强调了研究仲裁规则的必要性。他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6家仲裁机构为例,从受案范围、仲裁协议、管辖权异议、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等18个维度全面对仲裁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为企业合理选择仲裁机构、妥善应对仲裁案件提供指引。

国浩南京合伙人金力从商事仲裁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与实务切入,结合仲裁庭与代理律师的双重视角,系统探讨了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行使条件及规制路径等问题,通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案”和“豪车交付争议案”等实例,揭示了仲裁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把控中的裁量空间,自由裁量权既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工具,也可能因滥用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隐患。他强调,仲裁庭对司法解释的参照需审慎平衡法律稳定与个案灵活,并围绕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司法监督等机制提出规制建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汤寅宏以新版《仲裁规则》为框架,从多合同仲裁、早期驳回程序、第三方资助披露及科技应用等多个维度,展现了中国仲裁国际化进程中的实践创新。他还对比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衔接性,为中外企业选择仲裁机构、应对跨境争议提供决策参考。

最后,国浩南京党委书记、管理合伙人周世军在总结中指出,本次活动通过“规则对比—实务思辨—国际视野”的三层逻辑,为参与者构建了系统性知识框架,期待国浩律师与各头部仲裁机构开展更多的交流活动。

此外,王龙奎律师、周喆人律师、杨晨律师一行还走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并与汤寅宏副秘书长等开展了座谈交流。

本次活动为与会人员提供了深入学习与交流的平台,有效提升了他们的专业技能,促进了知识的共享与业务的合作。“仲裁百事通”系列培训交流活动第三场将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担任指导机构,于4月16日在国浩杭州办公室举办,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并踊跃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