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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不超过88亿公司债 国浩上海办公室受聘担任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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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发布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8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50%,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国浩上海办公室担任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为其提供了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经办律师为管建军律师、陈懿君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