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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跨境电商关务合规

作者:刘杰 程畅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0年疫情汹汹,消费者线上购物的渗透率快速增长,跨境电商在低迷的市场大环境中表现得格外亮眼。从以线上展示、线下交易为主开展的外贸信息服务,到目前的融合供应链各环节,各大平台向精细化、差异化方向深耕,中国跨境电商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雨。时至如今,优惠政策与监管措施并驾齐驱,跨境电商行业似乎来到了变革的节点,如何立足风口,合规发展,成为行业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发展新形势,结合实务中高发的关务法律风险,为跨境电商企业提出关务合规建议,以供企业参考。

一、跨境电商发展新形势

(一) 增速迅猛,势不可挡

依托于技术的更新迭代,跨境电商整合了区块链、大数据、供应链计算等新兴技术,发展势头迅猛。据海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全年进出口总值超过32万亿元,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注1]。跨境电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也颇为不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内的8家跨境电商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了896.66亿元,同比增长164.12%[注2]。飞速发展之下,离不开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大力支持。

(二) 政策扶持,如虎添翼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五个城市成为第一批试点城市,正式拉开国家对跨境电商探索试验的序幕。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迈入“新纪元”。2020年,外贸行业受疫情打击严重,国家推出多种政策予以扶持。在海关监管方面,最为突出的亮点无疑是推出了跨境电商B2B出口新政。海关增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注3]两种监管方式,企业可以更为便捷地运送跨境电商货物,过去需要单独打包并逐个贴好面单的琐碎流程,现在可简化为批量出口,在大大减少人工和物料成本的同时,还能够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除此之外,自《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相关政府机构在其框架下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详见下表:

(三) 鱼蛇混杂,加强监管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市场参与者纷纷涌入,商业环境鱼龙混杂,这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多地海关联合开展了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收网行动,如武汉海关联合其他六地海关共同执法,在通关现场查获涉案走私物品价值4000多万元,案值约17亿元[注9]。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21年1-2月海关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6280批次,同比增长2.37倍;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862件,同比增长5%[注10]。从这些行动可以看出,海关在跨境电商通关环节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监管力度显著加强。

二、跨境电商企业关务风险

如前所述,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享受着一系列政策红利时,频频爆出的违规、违法大案却使得这跨境电商行业成为事故高发的“雷区”。关务法律风险始终伴随在跨境电商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容丝毫大意。

(一) 走私犯罪,形式多样

目前跨境电商领域涉及走私犯罪主要有四种行为方式:低报价格、刷单、推单、截单:

1. 低报价格

跨境电商运营过程中低报价格,主要是基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实有效的订单来进行价格造假,实现以低报价格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模式如下图所示:

低报价格是目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最为常见的走私手段之一,在跨境电商语境下讨论这一犯罪手段,可谓“新瓶装旧酒”。

2. 刷单

跨境电商运营中的刷单,主要是将货物进行拆分,伪造个人订单、快递单和支付信息,“化整为零”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走私入境,伪报贸易方式从而利用低税率优惠。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除构成走私犯罪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推单

“推单”系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境外商家,或境内淘宝、微商等店铺,或其他未在海关备案的电商平台合作,将消费者的真实订单导入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根据导入的真实订单匹配支付单和物流单,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最终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将境外商品申报入境并直接寄送至下单的消费者。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推单”使得本不应适用跨境电商政策优惠的货物能够享受税率优惠,在杭州新邮路公司、嘉兴海亨公司、丁建东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实际的电商企业将已成交商品录入“邮鹿跨境购”平台并重新下单,由新邮路公司联系支付公司代为制作虚假的三单,推送给海关,将商品、物品以跨境贸易方式申报入境,以此享受政策优惠,后被认定构成走私犯罪[注11]。

4. 截单

截单主要出现于保税备货模式(1210)当中,实质上是将跨境电商平台低税率进口的货物进行二次销售。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下单之后,商家备货并推送至海关审核,这一系列过程需要1至3天不等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当中,部分消费者因为各种事由主张退货退款,此时按规定商家需要将货物退回特殊监管区域,并办理退税手续。但若将货物退回特殊监管区域的手续费大于货物价值,或商家不愿耗时费力,便只将货款退回消费者,而将货物留在境内的仓库。对此,企业通常认为,后续进行的境内二次销售不过是变更了消费者,此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关税利益和进出口管理制度。目前对该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

(二) 行政处罚,各负其责

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194 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内容,包括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注12]。

“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等不同主体对应各自的责任。跨境电商企业作为“申报清单”的主体,应比照“货物收发货人”承担如实申报的义务[注13],对于申报价格、归类编码、原产地等要素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海关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注14]。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必须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承担合理审查的责任,对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海关会视情况处以罚款或者暂停营业等处罚[注15]。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交易数据,并对交易、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而支付平台、物流企业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是否需要负责,是否同样需要比照“货物收发货人”如实申报,暂无明文规定,目前也未见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消费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三) 知识产权,重点关注

目前我国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提供两种保护模式。一种为依职权保护,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根据备案信息,当发现进出口货物可能涉嫌侵犯备案货物信息时,依照职权主动中止涉嫌侵权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权利人。后续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货物实施扣留、调查,并对侵权货物的有关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另一种为依申请保护模式,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不主动中止通关程序)。

经海关调查后,如果认定企业构成侵权,进出口企业可能需承担以下责任:

1. 行政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进出口企业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注16]。

2. 刑事责任:如果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会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4. 信用惩戒:海关本着“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接,根据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对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企业,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跨境电商关务合规机制

如前所述,一旦被海关认定为走私或违规,不仅企业将面临罚金,单位负责人也很可能身陷囹圄。同时,如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还将受到法院、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注17],企业的日常经营势必大受影响。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必修课”。

企业合规体系通常包含三大内容: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准则和具体合规工作制度,为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立行动标准;在组织建设方面,企业应建立合规审查机构和工作团队,确保各项合规制度执行到位;在文化建设方面,企业需强化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确保合规制度深入人心。建立企业内部风险合规防控机制的目的,不仅在于帮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到合法合规,同时也能够帮助企业避免因员工违规操作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扩大,建立责任追究“防火墙”。

(一) 关务体检,排查隐患

开展企业合规,必须首先以严格标准开展自检、自查。企业开展关务体检工作可以参考海关稽查人员的办案思路,找准企业合规中的难点、痛点。此处需注意,企业在自查时,切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忽视部门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关系。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 问卷调查。以企业主营业务为出发点,以关务作业链条为主线,通过设计问卷方式了解相关部门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进行概括判断。

2. 书面单证审查。根据跨境电商货物、支付资金、相关单证的流转流程进行审查,重点查阅仓储记录、财务账册、向海关报送的单证,确保“三流一致”。

3. 合规风险调查评估表。总结出相关风险点后,应对其进一步细化描述,结合公司评估结果进行打分,并且对其进行高、中、低三个档次的风险级别划分,形成调查报告,以便之后对照解决。

以跨境电商平台举例,平台上的商品种类繁多,来源复杂,而海关对其商品种类也有一定监管要求,如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商品必须包含在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1413个税目的商品中,如若商品不属于上述清单所列的商品,则无法适用网购保税或直购模式进口。因此平台企业有必要结合商品对应的报关单证、采购清单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全面自查,将商品实际种类、数量、价格与申报品名、申报税号、申报价格进行对碰,审查是否存在虚假申报、超出许可范围、进口模式适用错误等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商品附带的权利说明书对其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核,避免因为商品自身的知识产权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过自查,企业可以大致掌握平台商品的基本属性、通关情况,并根据其中风险点进行后续应对。

(二) 风险处理,消除隐患

对于体检中排查出的风险,当务之急是将其解决,避免对企业的后续经营产生影响。比如企业自查发现货物并不在“正面清单”内,此前却通过伪报品名税号的方式,企图规避海关监管时,就应当立即叫停此类做法,避免因虚假申报而引起的走私风险。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如若企业对进出口货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经过评估,认为货物被侵权的可能性较大,那么企业可以对货物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备案。对于已备案的货物,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可能涉嫌侵犯备案货物信息时,将依照职权主动中止涉嫌侵权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权利人。后续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货物实施扣留、调查,并对侵权货物的有关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此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交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金额,便可以有效避免货物侵权的风险。

(三) 合规机制,内外防控

在明确风险点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开展合规制度和组织建设,只有形成了完备的合规长效机制,才能使工作落实到位,起到实效。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 完善部门制度

合规制度应由公司高层领导牵头推进,必要时可以成立关务合规部门,成员应根据公司特性进行组建。如跨境电商的关务合规部门便可包括仓库、关务、财务、法务、采购等部门负责人及直接操作人员,确保关务作业链条上的负责人参与其中。

2. 明确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方面,企业应当对岗位职责予以明确,做到专岗专责,避免因为流程的疏忽出现纰漏。如进出口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法务岗位职责应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定期核查,避免因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到期而导致货物遭遇侵权而不知,影响企业声誉及市场;跨境电商平台的后台维护岗位专员也应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如有出现制造“虚假三单”刷单的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风险情报,配合执法。

3. 优化操作流程

在操作流程方面,应根据公司架构设立相应的审核岗,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进出口单证为关键文件,可以设立单证复核岗,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应当由专门人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如对于货物的知识产权属性不能确保,还可以在商业谈判环节与生产商签订知识产权免责条款,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样即便承担了赔偿责任,也保留了向生产商追索的权利。

4. 签署责任状

最后,在公司内部签署员工责任状、承诺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员工承诺遵守纪律,合规操作。如员工为牟取私利,与他人虚假创建订单,利用公司平台“刷单”,那么在违规事件发生后,员工责任书可以作为“防火墙”将企业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在整套风险防控机制上加最后一把锁,避免因员工的错误行为致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四) 培训督导,长效作用

在建立合规机制后,要确保其合规意识深入人心,合规机制有效运作,而不是沦为一纸空文。企业应定期开展讲座培训、督导等工作,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勤学之,明辨之,笃行之”,从思想层面筑牢合规意识,不仅要将合规管理作为应对危机的工具,更要依托合规机制的有效运转,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结 语

自2005年以来,我国不断出台对跨境电商的支持政策,试点城市范围不断扩大,税费优惠显著提高,行政流程的不断简化,都为跨境电商行业开设了一条“快车道”,但关务风险始终是悬在跨境电商企业生命线之上的一柄利剑。只有增强合规意识,形成合规制度,养成合规文化,方能创新谋定,无刑致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海关总署:《出口增长四成 规模创历史新高 跨境电商增长势头猛(网上中国)》,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年2月22日,第8版,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3551752/index.html

[2]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20年中国电商上市公司市值数据分析报告》。

[3] 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4] 国市监 [2018] 236号。

[5] 国市监 [2019] 118号。

[6] 国市监 [2019] 211号。

[7] 国函 [2019] 13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9] 武汉海关官网http://wuhan.customs.gov.cn/

[10] 海关总署统计月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4/302277/index.html

[11] 杭州新邮路公司、嘉兴海亨公司、丁建东等走私普通货物案(2020浙01刑初36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194 号(二十九)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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