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新《著作权法》从概念界定上将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纳入至视听作品一类,从立法高度上保护短视频的创作、传播与迭代更新。随着中国电影在东南亚的热播,除带来中国电影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文化软实力的不断增强等正面影响外,也刺激了中国电影在东南亚短视频平台的热捧,剪辑、拼接、解说、恶搞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以泰国为典型,中国电影在泰国网络短视频平台解说现象更为兴盛,但泰国短视频平台总以“合理使用”作为中国海外著作权涉嫌被侵权的常用抗辩理由之一,进而引发了“合理使用”与“保护在先作品”一系列冲突问题。本文以泰国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平台合理使用问题为切入点,探析中国海外著作权保护问题,旨在中国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跨进著作权得以周延保护建言献计。
全球范围内短视频平台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在中国头部平台抖音、快手已发展成超级应用,2016年快手(Kwai Go)和抖音(Tik Tok)相继践行国际化战略。2017年Tik Tok开始在东南亚盛行,至2019年Tik Tok在印尼、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的月活跃用户达4350万。根据Sensor Tower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Tik Tok收集程序在东南亚的下载量已经超过3.6亿次,其中半数用户年龄不到30岁。东盟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到2025年将超过3000亿美元。仅短视频订阅一项,到2025年有望突破30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自2017年便跻身全球影视剧生产大国之列,每年有大量影视作品通过电视台、网络平台在东南亚热播,广受当地青年欢迎热捧。
短视频与中国影视剧的交互传递与结合,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东南亚极其火爆,拥有广大的消费市场。将中国的影视剧片段剪辑、拼接,并选取其核心情节配以解说或评论,或者通过片段重新拼接编设新的情节的方式创作而成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上传至其短视频平台账户广泛传播圈粉,成为了较为普遍且具代表性的视频形式。然而,由于该类视频创作者使用的大多为原视听作品的片段,且一般未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涉嫌侵犯中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利。东南亚国家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制度差异较大,多数权利人对东南亚的法律情况和维权途径并不了解,且考虑到跨境维权成本、效率等因素,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只能采取漠视的态度。然而随着我国不断要求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我国影视作品在域外的著作权保护和维权必然提上日程。
泰国是东南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有相对悠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沿革。中泰两国文化交融,源远流长,中国影视作品在泰国大热成为必然。2015年泰国购买并播出的中国输出电视剧占我国整体输出量的38%,2019年仅泰国电视台播出的中国译制片就超过100部。而随着中国网络综艺节目的播出,泰国多个视频平台也购买著作权同步播出综艺节目。以上节目为影视片段剪辑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了大量素材,因此,在例如Tik Tok, Youtube, VivaVideo等应用程序上,充斥着大量以中国电影精彩片段剪辑配合泰语或英文解说,或者另行遍设情节而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同样涉嫌违反泰国著作权制度,侵害中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权利,本文旨在浅析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泰国法律制度项下的法律性质,并对我国以电影为典型的视听作品的跨境维权提出建议。
一、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泰国著作权法项下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 关于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否构成泰国著作权法项下的“合理使用”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则指创作者通过将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并选取其核心情节配以解说或评论的方式创作而成的短视频。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主要是以视听作品为素材,并且大多数作品片段的使用往往未经过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短视频制作人所进行的二次创作是否存在侵权,只能通过界定该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泰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于1994年正式实施,后经过数次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对影视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做出定义,即“由一系列图像组成的视听作品,这些图像可以连续显示为动态图像,或者可以记录在其他材料上以连续显示为动态图像,包括伴随这些动态图像的声音(如有)。同时,第6条规定了影视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基于第4条规定的作品作者的复制权和改编权,该法案第15条规定著作权人对于复制权和改编权享有排他性权利。
(二)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不能构成泰国著作权法项下的“合理使用”
泰国《著作权法》Section 32(1)规定了合理使用必须以“不与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一致。纵览Section 32(2)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就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而言,Section 32(2c)规定的“对作品提出的评论、批评或建议”可作为影视评论类视频制作者或发布者对其使用原影视作品片段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但是基于泰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使用前提,解说类短视频在保留了原电影的电影主题、核心创意、故事情节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剪辑、重组作品,某种程度上是对原影视作品的“剧透”。从著作权人的角度上看,极大可能导致票房和收视率减少,市场利益受损。
而另一种电影类短视频则是制作者以原作品为素材,独立创作构思出不同于原作品叙事逻辑和台词解说词,进而剪辑拼接相应的影视片段,重新组合形成完整的作品。此种方式则完全超越“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首先是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改编,属于侵犯原著作权人改编权的行为。另外,如果援引Section 33关于合理引用作品的条款,则必须考虑引用比例。拼接类短视频全部引自原影视作品的动态图像,超越合理范围。
二、对于外国作品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三条就国民待遇作出规定,泰国著作权法规定,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泰国《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于外国作品在泰国域内保护作出规定,即加入的著作权保护协定的签约国公民的著作权,或泰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保护的著作权,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上是对TRIPS协定国民待遇规定的回应。中泰两国均为TRIPS协议的缔约国,因此在中国域内首次发表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在泰国《著作权法》项下取得同等保护权利。
虽然TRIPS机制认定了著作权的全球性,但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法域之分。影视作品逐渐数字化必然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逐渐模糊,不同法域对行为性质的界定也存在差异。另外在跨境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损失难以固定、域外取证等困难,以及不熟悉泰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实操经验的多重障碍。因此,一般情况下,相较于电影类短视频制作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与权利人提起跨境诉讼所花费的成本,多数权利人则极可能采取放任态度,而非积极维权。
三、泰国短视频平台解说中国电影的现状与法律规制
泰国用户量较高的Tik Tok、YY、YOSHI等短视频网络平台通常会根据泰国网络用户的喜好来推送各种例如“一分钟读懂XX电影”、“五分钟带你看懂XX电影”等系列专门解说中国电影的短视频。但是对于该类视频的制作是否存在侵权目前泰国当局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判断。当然,部分著作权人认为中国电影要走向海外,要借力解说短视频的推广与宣传,因此也鲜少对此行为提起诉讼或者投诉。但是随着我国影视作品对外输出规模的逐步扩大,部分短视频假借解说进行海外盗版、恶意剪辑、牟取商业利益等违法行为必然损害著作权人权利,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也必然导致损失扩大或局面失控。
实际上,泰国《著作权法》(2015修正案)就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已经做出更为严厉的规定。根据修正案,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将判处所造成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如侵犯著作权保护技术用于商业用途的,罚款增至5万至40万泰铢,此外行为人可能面临3个月到2年不等的监禁。故此,如著作权人怠于行使民事起诉或行政投诉,泰国司法部门仍可依职权查处著作权犯罪行为。但是,虽然泰国平台中发布中国电影类短视频现象极为突出,截止目前泰国法院尚未就解说类短视频侵犯原创影视作品著作权做出刑事判决。可见泰国的司法部门对上述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仍持谨慎态度。相较而言,更倾向于引导短视频平台、制作者、原创权利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侵权问题,辅以行政机关的介入和惩治侵权行为者。
四、RCEP项下推动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中国著作权的域外保护标准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避风港原则”做出明确,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传播服务、信息存储服务、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时满足:(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存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三)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四)于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义务,则可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但是,随着网络监管力度趋严,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就“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愈高,甚至需主动承担审核义务方可免责。纵观各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内容的审核程序和方式,植入内容识别技术,例如设定关键词查询、检索,建立重点作品监控名录,再结合人工审查、投诉即刻下架等措施被广泛采用。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正式签署,标志着东盟10国+澳中日韩新5国建立的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协定第十一章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业界称为“TRIPS-PLUS”,原因在于其所规定的缔约国义务标准高于TRIPS。泰国议会于2021年2月11日通过RCEP协定,随后中国于3月22日正式批准协定。虽然协议需有6个东盟国家和3个非东盟国家正式批准后60天正式实施,但毫无疑问,该协定为中泰两个知识产权高标准双边保护做出原则性规范。
Art. 11.15电子权利管理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为保护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本章以下简称“RMI”),针对任何人未经授权,明知或以合理理由应知该行为会导致、促成、促进或包庇侵害本章项下的任何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提供充分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a)删除或更改任何电子RMI;或
(b)在明知RMI未经授权进行删除或更改的情况下,发布、进口(用于发布)、广播、传播或向公众提供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
【说明】
就本条而言,权利管理信息指:
(a)识别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作品的作者、表演的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信息;或识别对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
(b)有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使用条款和条件的信息;或
(c)代表(a)或(b)向所属信息的数字或代码。
各项信息包括作品复制件、或附于录音制品上的表演,或录音作品;或在向公众传播作品、附于录音制品上的表演或录音制品。
因此,可预见的是,泰国政府在现有著作权保护体系下,将就短视频平台的审查义务和强化措施做出更为严格、可行的规范。且权利人投诉+平台审查机制的有效落实也为中国影视作品权利人提供了更为简便、高效的维权途径。
五、结 语
中国电影在泰国解说类短视频平台收到了热捧,这意味着中国文化自信与中国电影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繁荣景象,但也预示着我国需要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框架下,作出更多努力来维护中国电影海外著作权。在中国电影跨境在泰国解说类短视频大放异彩时,必须建立中国电影海外著作权的风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各国域内网络服务商审查责任,完善跨境合作、协商、跨境维权路径。明晰合理使用的界限、畅通二次创作维权渠道,助推《关于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备忘录》的细化和落实,为二次创作者提供了便捷的许可途径的同时能有效激励其创作热情,同时有助于实现跨境作品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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