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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锂电上游产业链投资中的法律关注要点

作者:唐银锋 吕万成 李彦玢 国浩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新能源锂电行业目前发展及投资情况

二、锂电上游产业链投资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 产品及业务经营

(二) 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

(三) 环保、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相关问题

(四) 其他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三、结语

一、新能源锂电行业目前发展及投资情况

2022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和锂电储能市场保持高景气度,带动锂电材料出货大幅增长。高工锂电(GGII)数据显示,2022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全年产销量分别完成705.8万辆和688.7万辆,分别同比增长96.9%和93.4%。[注1]根据GGII统计,2022年中国锂电池出货655GWh,同比增长100%,其中动力电池市场出货量480GWh,同比增长超1倍,储能电池出货量130GWh,同比增长1.7倍。[注2]锂电池出货大幅增长带动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四大主材以及六氟磷酸锂、VC、PVDF、铜箔等其他锂电上游材料的市场需求和产能规模快速上升。

随着新能源汽车和锂电储能市场增长带动锂电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锂电相关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并受到资本的关注和青睐。据GGII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中国锂电产业链(不含应用端)境内上市企业已达340家以上,其中2022年以锂电为主营业务成功上市的企业共13家;此外,2022年已提交招股书,截至年末处于上市进程中的锂电企业有15家,其中8家已过会。[注3]

在供需两旺的市场环境下,锂电材料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积极扩大产能,宁德时代、比亚迪、蜂巢能源、亿纬锂能、国轩高科等电池厂亦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积极布局锂电材料供应链,通过股权关系深度绑定上游供应商。[注4]

另外,由于锂电上游产业链不断延伸,一些传统企业也基于电池厂的需求进入新能源材料或设备行业,如窑炉、保温材料及发泡材料企业等,锂电上游产业链的投资标的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二、锂电上游产业链投资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本文探讨及分析的重点法律问题不包含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中的历史沿革、股东及股权等常规事项,仅针对笔者认为系新能源锂电上游产业链投资中较为具有行业特点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 产品及业务经营

1. 标的公司的产品验证情况

锂电上游企业的客户普遍为国内主流电池厂,该等客户需要依据终端新能源汽车对电池的各项性能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设计及开发。锂电上游企业进入电池厂供应链体系通常需要经过初步接洽、产品验证、大规模供货几个阶段,而产品验证通常包括小试研发(主要是利用实验室设备,通过大量试验不断改进产品,制备规模较小)、中试研发(小试到稳定规模化生产之间必不可少的研发程序,主要系完成设备放大后的产品技术工艺稳定性改进)及大试研发(大批量产品试验阶段)几个阶段,周期较长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锂电上游企业产业化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高的特点,在尽职调查中需通过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验证所处阶段、获得电池厂验证合同数量,以及取得的电池厂产品认证报告等产品认证文件,印证标的公司能否基于其客户的技术路线设计研发和生产出符合其客户技术特性的产品,标的公司产品本身工艺及技术的领先程度及可靠性,以及产品的商业化程度及进展情况。

2. 标的公司的产能锁定

为确保供应链体系安全及稳定性,部分电池厂会通过与锂电上游企业签署长期订单或供货框架协议等方式,锁定原材料供应量及价格,甚至约定排他性产能供应。因此,对于产业投资方来说,为保障其实现供货产能锁定的股权投资商业目的,在尽调中需重点关注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已签署的排他性保供条款,限制标的公司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或锁定标的公司一部分的产能供应,从而可能影响产业投资方通过本次股权投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的商业目的的实现。如标的公司存在前述保供条款的,需关注前述保供条款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锁定及是否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同时,基于前述产业投资方的商业目的,需关注标的公司目前现有产能及其利用率情况,以及未来的产能扩张计划,判断标的公司的产能情况能否满足产业投资方的保供需求,是否存在因标的公司产能及扩张能力不足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风险。

3. 标的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鉴于锂电行业的快速发展,技术路径变化及技术迭代均较快,相应可能导致其主要客户变动频繁。尽职调查中需结合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情况,了解其最近两至三年主要客户及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变动原因,以核实标的公司的客户及业务稳定性。

另外,标的公司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存在较大的调整,如因客户采购量提高而导致标的公司的销售单价不断下调,客户对标的公司产品的交付和供应等方面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等。

再者,锂电上游公司主要产品中的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例较高,且该等材料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可能存在大幅波动,例如因钴资源稀缺,价格高且波动大,直接影响三元正极材料价格波动。因此,尽职调查中需结合标的公司最近两至三年的采购合同情况,核查标的公司上游主要原材料供应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具有与上游供应商谈判时的议价能力,以及对于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4. 标的公司的业务资质及备案

鉴于锂电上游行业的部分公司属于化工类企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因此尽职调查中需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就其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依法取得相关生产及经营许可证件(例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例如,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 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

锂电上游产业本身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且行业目前尚处于快速发展期,锂电上游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其迭代能力构成其核心竞争力,也是投资人最终确定是否投资的重要因素。

1. 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

通常情况下,标的公司的技术来源分为标的公司自行研发、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与第三方合作研发取得以及取得第三方的技术许可或授权等方式。

(1) 合作研发

基于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化学、材料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及前沿技术研究的领先性,大部分情况下锂电上游企业为加强在相应领域的技术积累,会在基础或前沿技术层面与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发。另外,电池厂为使其配套产品的性能符合特定要求或满足某一特定技术路径,也会与配套锂电上游企业共同合作研究相关技术。在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电池厂的合作研发中,合作方可能对于合作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要求,例如约定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单独所有或者要求双方共有。

基于上述情况,尽职调查中需重点关注合作研发协议中双方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特别是在标的公司与电池厂的合作研发中,需重点核查其技术研发成果是否仅适用于与该电池厂合作的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若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约定,需进一步关注该等技术是否涉及标的公司的核心产品,在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及收入贡献,标的公司现有及未来的产品中是否涉及使用该等技术,是否形成标的公司对合作方的技术依赖;标的公司与电池厂合作研发的产品是否为通用产品,以及是否影响标的公司对其他客户的产品销售。

(2) 受让取得或技术许可

若标的公司技术来源于受让技术成果或取得技术许可的,需进一步了解该等技术成果或许可的来源,是否是除标的公司股东、核心人员、关联公司等主体外的无关联第三方。

若标的公司系从无关联第三方处受让核心技术成果或取得许可的,则可能存在标的公司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的风险,需重点关注受让核心技术成果或取得技术许可的背景及原因,是否涉及标的公司核心产品,以及双方就该等技术成果的权利义务约定,被许可技术是否能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使用等。

2. 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锂电行业属于技术及人才密集型行业,技术迭代快速、市场竞争激烈,多数锂电上游企业会从同行业竞争对手招聘具有成熟经验和技术优势的人才,导致锂电上游企业技术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标的公司可能存在因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以及技术人员违反其与原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

(1) 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尽职调查中需核实标的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形成于其研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以及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后一年内入职标的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否实际从事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若存在该等情形,且该技术与研发人员在原任职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任职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则该等技术存在被认定为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的风险。

(2) 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

如标的公司与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属于同行业,标的公司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原任职单位正在执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该等技术人员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可能与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产生争议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可能被要求继续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从而影响其在标的公司的任职资格及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再者,标的公司亦可能因聘用仍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员工而面临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权纠纷的风险。

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为防止竞业限制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标的公司在聘用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员工后,可能会在标的公司内部使用该等员工的化名代替使用其本名。因此在尽职调查中需特别关注标的公司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使用化名的情形,并将员工名册中的核心技术人员与其劳动合同、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核查。

(3) 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及科研院所内部制度普遍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外兼职存在限制或需经高校、科研院所备案/许可。尽职调查中需关注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高校及科研院所内部制度的规定,或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所在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确认或履行内部审批备案程序的情形。

另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为标的公司服务期间作为专利发明人的相关专利可能涉及执行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研究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尽职调查中需关注该等专利的权利归属情况及是否存在权属风险。

3. 标的公司的专利相关法律瑕疵和风险

(1) 标的公司专利登记在关联方名下

基于对标的公司技术的保密需要,避免竞争对手获知标的公司的研发情况,标的公司可能存在将本应属于标的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登记在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名下的情形。因此,在尽职调查中,不仅应核查标的公司名下的专利情况,还应核查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名下的专利情况,以避免本应为标的公司的资产归属于关联方的情形。

(2) 标的公司发明专利数量或与主营产品的匹配性

若标的公司发明专利数量较少,或暂未就核心技术申请相关专利进行保护,可能影响标的公司专利技术体系的完备性。再者,若标的公司现有专利与主营产品的匹配性较低,可能存在用以支撑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的技术欠缺有效保护的问题,亦可能影响标的公司技术先进性的认定。

另外,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目前科创板及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及审核中,发明专利均是体现公司创新能力及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科创板本身即对发明专利数量有强制性规定,创业板虽无强制性数量要求,但在部分审核案例中,也存在监管机构以拟上市企业未取得发明专利从而不符合“三创四新”定位,否决该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若标的公司拟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但现有发明专利数量较少,或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产品不具有相关性,在专利层面可能存在难以论证其具有科创属性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问题,从而可能对标的公司未来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4. 技术出资瑕疵

很多技术型创始团队在对标的公司出资时往往会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但出资技术的实际价值可能与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存在差异,或者用于出资的技术形成于标的公司成立之后且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关联性,实质为标的公司职务成果而非创始团队个人所有,从而导致创始团队的技术出资存在出资不实或瑕疵,后续存在需以现金置换该等瑕疵出资的风险。

5. 研发费用投入情况

目前创业板、科创板对于拟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方面均规定了具体比例或金额标准。若标的公司未来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需结合会计师的意见关注其研发费用能否满足相应标准。若标的公司研发费用不符合相应板块规定的上市条件,并结合锂电行业的周期性风险,可能对标的公司未来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环保、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相关问题

1. 标的公司的环保相关问题

矿原料、电解液、正极材料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多污染程度较大的固废、废气、废水的排放,相关生产企业在建设厂房前,也会面临较为严格的环评和排污标准要求。例如,生产天然石墨负极材料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涉及酸洗纯化工序,因此会存在大量污水排放等形式的污染,对于其建设项目的选址及环保方面的要求较高,可能需将建设项目选址在化工园区内。

基于上述项目选址及环保方面的特殊要求,部分锂电上游企业为加速扩产规模,可能存在未按照实际经营内容报批建设项目及环评文件,或实际产量及产能超过环评审批产量等问题。

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核查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等,并结合同行业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对于环保方面的整治要求,核查标的公司是否按其实际所处行业编制并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及产能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及产能,标的公司在环保等方面的业务资质是否齐全,以及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或纠纷等情况。

2. 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锂电池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于锂电池上游企业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的核查也是尽职调查的重点。

在尽调过程中,需重点核查标的公司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标的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存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等纠纷。若存在相关情况的,则需进一步核查相关事故、问题、处罚或纠纷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处理方案等,目前是否整改完毕,判断标的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方面的潜在问题,以及是否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等。

(四) 其他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1. 行业政策相关问题

新能源锂电行业受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比容量大于等于500mAh/g的锂电池负极材料才属于鼓励类发展项目。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核查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或工艺,是否属于淘汰类或落后类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财政补贴政策目前正在逐年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前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退坡可能影响上游动力电池产业链的市场需求,从而可能对锂电上游企业产品市场空间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 标的公司与前轮投资人的特殊权利约定

由于近几年锂电行业的高景气度,在本轮投资之前标的公司可能已完成多轮投资的交割,且前轮投资人通常均与标的公司约定了上市对赌等特殊权利条款,但可能由于标的公司因技术路径及产品方向的调整或其他经营问题,导致未能完成或明显不能完成与前轮投资人的相关上市对赌,从而与前轮投资人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在尽职调查中需核查前轮投资人是否已经发出补偿或回购要求,对应的义务人、回购金额等,以及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解决方案;如虽暂未触发相关情形但标的公司明显不能完成相关承诺的,需核查未来涉及的回购金额及标的公司后续解决方案,以及前轮投资人是否认可等,以判断该等情形是否会对本次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标的公司的招商引资协议违约风险

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在大力对新能源行业企业进行招商引资,提供相应的厂房房租及税收优惠政策,并约定公司应承担的税收、投资强度、产值等方面要求。

因此,在尽职调查中,需通过该等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了解标的公司目前是否存在,以及未来是否可能存在无法达成约定承诺的情况,判断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因不能达成相关承诺或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承诺的优惠政策,以及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三、结 语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和锂电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新能源锂电行业的投融资活动持续活跃。但因锂电上游产业属于技术及人才密集型产业,基于行业特性面临严格的建设项目环保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且行业目前尚处于快速发展期,受政策法规影响较大,因此锂电上游企业产业链投资尽调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较多。限于篇幅,笔者本文从锂电上游产业链投资实践出发,仅就产品及业务经营、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以及环保、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等较为具有行业特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相关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高工锂电:《2022中国新能源车“答卷”全年销量688.7万辆》。

[2] 高工锂电:《GGII:双轮驱动带动中国锂电池2022年出货量超650GWh》。

[3] 高工锂电:《GGII:中国2022年锂电产业IPO市情解读》。

[4] 高工锂电:《宁德时代锁定超80万吨锂电铝箔供货产能》。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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