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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中国律师新业绩

作者:吕红兵 国浩律师事务所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中国律师事业展示了恢弘的发展前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1。“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文内容之七,以大标题列示,与“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十五、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提并论。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比,在结构与篇幅上,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更加突出、更加着重。篇幅之长,前所未有。特别是二十大报告“法治篇”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队伍的核心执业主体。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2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展示了宏伟前景。我们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打造队伍,做强服务,发展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律师应该在新征程上建立新功业

例如,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聚焦市场主体,特别是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看望民建、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再次强调了上述“落下来”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二十大报告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高级政治保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基本法律遵循。

在司法领域,我们律师应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并全面推开做贡献。推进制度进一步健全: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完善合规必要性审查、优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强化对合规计划制定及执行审查把关、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类案合规办案指引、协调检察与行政、审判机关对接,从而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从完善立法角度,我们律师要为把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落在实处出谋划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将宪法、民法典以及二十大报告的上述规定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相关制度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上实实在在地落下来。

再如,在服务高水平开放方面,在为外资“引进来”推波助澜同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2022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985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2%。这是继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首次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和存量位列全球前三后,再次取得的难能可贵的成绩。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3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目前,我国尚未就对外直接投资制定单独的法律,主要是通过相关部委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规范和引导。总体而言相关规范位阶低,权威性不够;内容少,针对性不强;较零散,系统性不足;不配套,协调性欠缺;重管制,服务性较弱;滞后于形势发展,与时俱进适应性有待提高。

为此,我们应该总结、梳理、整合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范,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提炼普遍性、规律性认识,为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鼓与呼。通过此法律,确立鼓励、引导、规范、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服务性与保障性,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相关权限划分,规定监管原则、基本程序,定性投资主体、投资形式,作出产业规范与引领,提出企业合规要求,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金融、外汇、保险、税收、基金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措施,完善信息、评级、智库、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服务举措,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以此部法律作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揽全局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实际、体例科学、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又如,在服务社会建设方面,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拓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国家卫健委老龄司数据显示:2035年左右,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比重、老年抚养比和社会抚养比将相继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给公共服务供给、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应对任务很重。

我国历来重视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宪法、民法典,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对部分老年人而言,不仅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而且遭遇诈骗的情形时常发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于身体机能衰退、教育程度不同、传统思想影响、法律意识不高等原因,老年人受到侵权时往往处于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

从主体上说。目前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还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环保组织涉及的系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涉及的为消费领域,对于诸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则缺乏明确的对接机构;同时,目前在法律规制及政策解释上,仅对检察机关代表老年人提起公益诉讼留有空间;另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基本上属于私领域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介入的角度与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因此,我们律师应推进健全立法,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扩大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是重要内容。除检察机关外,以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赋于其他相关主体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在此,律师事务所义不容辞,为老年人权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乃其题中应有之意。

三、进一步完善律师法律制度,为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2007年全面修订并于此后做个别条款修改,总体而言目前已很难适应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队伍提出的新要求,为此,应推进律师法的修订工作加快进行。

一是,进一步明确律师、律所、律协的法律地位。

在已有的律师“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明确“三个重要”,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主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在已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基础上,明确律师事务所属“现代服务业”,与国家十一五规划以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统一;明确律师事务所是“专业服务机构”,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明确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组织”,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呼应。

在已明确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础上,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实施自律管理。

二是,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在总则中以专条明确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及辩护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功能。

规定律协具有对律师、律所违规行为的先行惩戒权;具有司法及行政机关对律师、律所处罚时的前置听取意见权;具有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建议权;具有律师执业纠纷的先行调解权,并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对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制度。

规定律协具有参与司法活动权。如对司法政策提出建议,担任法官检察官遴选机构固定成员,担任法官检察官考核评价机构固定成员,参与制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与程序、对选任人选出具鉴定意见,与法院检察院培育良性互动关系、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是,明确规定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措施。

进一步明确国家应在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就业、金融、保险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律师事业发展给予扶持和保障。

在已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规定国家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建设。规定国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设立国资律所。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进一步强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规定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由中国律师担任法律服务牵头人制度。

参考文献:

[1]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 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数据库”,http://jhsjk.people.cn/article/32551583,2022年10月25日。

[2]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01版。

[3]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01版。

(这是作者发表在2023年第4期《中国司法》杂志上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