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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意义、亮点与远景

作者:张南宁 张雅倩 国浩律师事务所

引言:我国目前的《仲裁法》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导致临时仲裁在我国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尽管上海、福建等自贸区出台了一些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则,但都处于一种尝试态势。


2024年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正式开始施行,标志着临时仲裁正式卸下了神秘的面纱。据此,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以及境外企业之间选择海南自贸港为仲裁地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


2024年7月15日,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自贸港开庭审理,可谓临时仲裁制度落地的一次重要实践。作为与机构仲裁并列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能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哪些便利?临时仲裁的引入对海南自贸港有何意义?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亮点与远景如何?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作出分析。

目 录

一、临时仲裁及其渊源

二、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初步尝试

三、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意义

四、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亮点

五、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远景

六、结语

01

临时仲裁及其渊源

临时仲裁的外文名称为“ad hoc arbitration”。在拉丁文中,“ad hoc”一词的本意为“仅为此目的而设”(for this purpose only)。[注1]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约定将争议交给专为该案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形式。临时仲裁又被称为“特设仲裁”或者“专案仲裁”,是与机构仲裁相对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分标准为仲裁程序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临时仲裁可以不依赖常设仲裁机构而由仲裁庭独立组织裁决案件,仲裁庭成员由当事人临时协商选定,争议得到解决后仲裁庭即告解散。[注2]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初形式,其早于19世纪出现的机构仲裁。早在公元前403年的古希腊,雅典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就常采用仲裁员裁断的方式予以解决,这也是记载中最早出现的临时仲裁。[注3]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亦有数条体现临时仲裁特征的规定。其中第2表规定:“审理之日,如遇仲裁员患重病,则应延期。”第7表规定:“土地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注4]1794年,英美两国缔结《杰伊公约》,约定由产生争端的当事方协议选定临时仲裁员,随后按照协议规则组成临时仲裁庭来审理争议。[注5]1872年,国际著名的“阿拉巴玛号巡洋舰案”依循前述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了英美两国之间的争端。

临时仲裁发展至今已被各国法律与国际公约所认可。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共有110个条文,其中仅有9个条文涉及机构仲裁,其余条文则以临时仲裁为主。[注6]又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仲裁篇)》(2011年)第1452—1457条规定的“在不存在仲裁管理人之时”实际上即为当事人未协商确定仲裁管理人的临时仲裁。

此外,《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美洲国家国际仲裁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地位。1976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则在实践中极大地便利了临时仲裁。当事人无需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制定详细的仲裁程序,而只需将《UNCITRAL规则》所提供的全面且充分的仲裁规则纳入临时仲裁协议即可。

临时仲裁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仲裁庭的组建、仲裁程序的启动与推进、仲裁规则的确定等事项完全由争议两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需要自主安排。[注7]由此,临时仲裁衍生出费用低、灵活性强、效率高、针对性强等诸多特性,这使得其与行政化色彩较强的机构仲裁之间形成显著差异。英国著名律师D.A.Redrem曾作出形象的比喻: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差别就如同量体裁衣和买现成服装之间的差别。[注8]


02

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初步尝试

与国际社会形成对照的是,我国《仲裁法》在制定之初便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从立法层面将临时仲裁排除在我国仲裁体系之外。这不仅与国际通例有所龃龉,也无法适应当事人高效、便捷、灵活解决纠纷的需求。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9条第3款以“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为要求,有条件地允许在我国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之间进行临时仲裁

2017年4月15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横琴规则》)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临时仲裁规则的空白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增加并规范‘临时仲裁’制度”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提出在特定领域探索临时仲裁

2024年8月1日,《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上海规则》)发布,为上海构建接轨国际的商事仲裁制度提供助益

为紧跟国家制度创新总体步伐,促进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海南自贸港亦开始探索引入临时仲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未来海南自贸港要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提供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规定:“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由此,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为主要载体的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应运而生。微观层面,《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协助规则(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陆续发布,丰富了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规则体系。


03

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意义

把海南建设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是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配合自贸港的建设,引入临时仲裁对于海南自贸港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临时仲裁的引入丰富了商事纠纷解决的“工具箱”,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程序更加便利,尤其在国际海事等领域,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通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中实行临时仲裁,可以更好地满足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需求,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其次,临时仲裁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海南自贸港仲裁服务行业发展,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服务海南自贸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一方面,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与仲裁机构入驻,提升海南自贸港仲裁服务的整体水平。同时,制度创新可以激发本地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活力,推动仲裁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同时带动法律、金融、咨询等配套服务行业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适度变通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临时仲裁等创新措施。海南自贸港特色仲裁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仲裁制度改革创新达到了新高度,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支点,有助于把海南打造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优选地”,为中外企业提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海南方案”。

再次,有助于自贸港法治环境的优化提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越高,各类经营主体的获得感越强。打造一个便利、高效、快捷、国际化的商事仲裁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系统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最后,有助于提升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竞争力。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据重要地位。许多国际知名的商业中心和自由贸易区均认可临时仲裁,并以此作为吸引国际投资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优势。海南自贸港要提升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入驻,构建临时仲裁制度是必经之路。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可以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公平、透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从而提升海南自贸港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总之,临时仲裁的引入不仅丰富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提升了仲裁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还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04

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亮点

关于临时仲裁,海南自贸港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包含的临时仲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在立法层面解决了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裁决在自贸港、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合法性问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在海南自贸港可以开展“临时仲裁”及“涉外临时仲裁”,即确定了前述“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是“临时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保障,进而在立法层面解决了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裁决在自贸港、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制度所依托的规范文本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其于2024年5月29日经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法》第84条第3款授权、具有特殊效力层级的海南自贸港法规。据此,当事人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达成的临时仲裁协议应属有效,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裁决可得到自贸港、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亮点二:更具广泛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条例》第20条,上海仅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探索临时仲裁。横琴系在《仲裁法》的框架下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91条第1款仅认可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专设仲裁庭进行临时仲裁。可见,目前能够在前述两个地区进行临时仲裁的纠纷必须含有“涉外因素”。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8号)第1条可知,商事纠纷若不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临时仲裁协议仍系无效:(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其他含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在横琴与上海进行临时仲裁的愿望可能落空。

而海南自贸港可以在《立法法》的授权下不受《仲裁法》修订的干扰推行独具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即使不具有“涉外因素”,只要商事纠纷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16条有关企业注册地或仲裁地的要求,均可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

另外,区别于《横琴规则》仅限于“区内注册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中还明确了“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这为海南自贸港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向其他各国商事仲裁提供独立居中的仲裁服务确立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亮点三:仲裁员、仲裁规则的选择更优化

《横琴规则》第20条明确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除允许选择“仲裁协会的临时仲裁员名录、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人员担任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外,还可以从“仲裁机构推荐名册内”选择临时仲裁员,由于海南自贸港对仲裁机构采取开放的登记服务,这意味着未来国家多家仲裁机构落户自贸港后的“仲裁机构推荐名册内的仲裁员”都可作为可选择的仲裁员。

在仲裁规则选择的优化方面,《横琴规则》的遵守为强制性规定,即该辖区内的临时仲裁必须遵循该《横琴规则》,只有明确变更该规则内容的,才从其约定。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临时仲裁规则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则,如没有约定,才由仲裁庭自行制定或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即便自贸港仲裁协会日后制定发布临时仲裁规则,也仅是供当事人约定适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亮点四:在仲裁机构协助临时仲裁方面更加全面

在对程序中的事务性工作(如文本传递、组织开庭、提供笔录等)进行组织管理方面,机构仲裁具有临时仲裁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注9]《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仲裁协会、海南自贸港内的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庭的申请,提供庭审场地设施、协助组庭等必要的协助服务。

海南国际仲裁院亦于2023年11月1日发布了《协助规则(试行)》,旨在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临时仲裁庭独立开展工作为前提,根据当事人需要,为临时仲裁提供协助。此外,海南自贸港除鼓励境内其他地区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还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港设立业务机构,或以合作方式设立业务机构(分支机构),这解决了仲裁机构的多样化、国际化和公信力问题。这些优秀的仲裁机构能够为协助临时仲裁提供优质的辅助服务,积极解决临时仲裁僵局。

亮点五:司法机关对临时仲裁的协助更加有力

仲裁制度属于“准司法制度”,仲裁员的权力范围相较法官而言具有有限性,其不具有有效的调查取证权,更无权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因此,司法机关的适当协助有利于仲裁程序的推进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横琴规则》《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都未涉及司法审查及司法协助。而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25条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第30条,在调查取证困难但确有必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仲裁庭申请,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调取证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26条也规定:“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申请,可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这既保障了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也赋予了法院配合司法协助的义务,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临时仲裁”陷入僵局、确保“临时仲裁”公平公正开展、保证临时仲裁裁决效力以及裁决的可执行性。


05

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远景

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已经扬帆起航,其远景如何还不得而知。要想让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成为企业可信赖的争议解决选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路上,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不可绕过的问题。

(一) 如何让更多企业选择在海南进行临时仲裁

目前海南自贸港内企业之间以及其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并不广泛。2025年海南封关后,自贸港内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将逐渐增多。交易各方出现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多。如何让更多企业选择在海南进行临时仲裁是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我们注意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并没有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自贸港外的境内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是否可以约定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从该规定的立法逻辑来看,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必然抑制了境内企业对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的选择意愿。

(二) 仲裁员能否适应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不依赖固定的仲裁机构进行管理,仲裁员和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然而,临时仲裁的这些特点也意味着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临时仲裁的特点导致其对仲裁员的要求比较特殊。由于中国仲裁员缺少临时仲裁的环境和实践,尽管中国大部分仲裁员能胜任常设机构仲裁,但能够做临时仲裁的仲裁员并不多。临时仲裁要求仲裁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仲裁法的知识。

同时,仲裁员需要熟悉多种国际仲裁规则。由于缺乏常设机构的监督,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临时仲裁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仲裁员需要精通多种语言且具备良好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理解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当事人诉求。因此,对于海南自贸港来说,加强国际交流和临时仲裁员的培训,提升仲裁员的办案能力首当其冲成为当务之急。

(三) 临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机构仲裁具有成熟、完整的仲裁管理体系,即便当事人没有将仲裁要件考虑完备,仲裁机构仍然可以及时提供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完备的仲裁规则、娴熟的管理秘书供当事人选择,且可以对仲裁员进行监督,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然而,临时仲裁高度依赖当事人的合意,其对程序运行的安定性和流畅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出现合意不足或不当的情况,便会导致临时仲裁程序失灵。加之临时仲裁中缺乏特定的机构与人员进行管理,因当事人约定内容的缺陷或瑕疵而陷入僵局的可能性又大幅提高。

(四) 如何对待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间关系

在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缺乏成熟实践经验的背景下,由机构仲裁“托举”临时仲裁运行是较为实际的选择,其有利于提高临时仲裁裁决执行可能性、增强当事人的信心。一般情况下机构仲裁裁决在法院承认与执行方面的风险较小,因此临时仲裁裁决向机构仲裁裁决的转化不容忽视。

《横琴规则》第4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当事人请求,珠海仲裁委员会对临时仲裁裁决进行确认后,该临时仲裁视为机构仲裁。《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第23条亦规定:“当事人或仲裁庭可根据本规则将临时仲裁裁决文书转化为机构仲裁的裁决文书。”为满足商事主体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需求,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海南自贸港应当尽快明确临时仲裁裁决向机构仲裁裁决转化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规则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坚守临时仲裁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度本质,合理厘定转化条件与转化程序,尊重当事人在程序选择方面的自主权,避免临时仲裁制度因仲裁机构的过度介入而被实质“架空”。

(五) 临时仲裁裁决能否被法院实际承认与执行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劣势也在于其裁决必须依赖司法机关的支持才能够得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能否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关涉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影响着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注10]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如欲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保持优势,必须解决裁决在不同地域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裁决理论上可以获得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但其获得内地[注11]自贸港外法院以及港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仍然存有障碍。

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仅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实施。这意味着内地自贸港外法院仍然可能因现行《仲裁法》尚未认可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而拒绝执行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裁决。目前貌似可行的方案是有管辖权的海南自贸港法院依托委托执行制度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辖区内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执行。但对于受托法院来说,仍然解决不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问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法释〔2020〕13号)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1条,港澳法院仅承认与执行按照《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即,在《仲裁法》尚未修订的前提下,唯有内地作出的机构仲裁裁决才能获得港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六) 临时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

在强调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种种优势时,仍无法回避临时仲裁之固有缺陷所引发的非公正问题,如由当事人自行选任的缺乏专业性的仲裁员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大多数无法定分止争。由于受到“一裁终局”原则的约束,当事人对临时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来撤销。

目前,海南自贸港并未重视构建临时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仲裁裁决撤销申请,而未涉及管辖权确定依据、撤销事由、撤销临时仲裁裁决裁判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我国现行仲裁法体系下,实行的是国内机构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不同撤销理由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不仅与“当代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进通例”背离,而且并不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中的非歧视性规定,极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尊严。[注12]同时。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理由主要是基于程序上的考虑,无法直接适用于临时仲裁。为保障我国有效行使司法主权、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未来海南自贸港可以参考《欧洲公约》与《示范法》的规定来建立健全临时仲裁裁决撤销规则体系,如明确“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明显与我国公序良俗相抵触”等撤销事由。


06

结语

当事人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程序的设计须遵循一定的流程并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制度在立法、适用范围、仲裁员、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协助方面展现了很多亮点,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增强其对仲裁程序的控制,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与灵活的纠纷解决服务。

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无疑是海南自贸港在法治建设上的一次大胆创新和突破,其适应了自贸港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发展需求,有助于增强海南自贸港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不过,新制度的顺利推行任重而道远。

为了让更多企业选择在海南进行临时仲裁,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服务海南自贸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海南自贸港还需要在仲裁员培训、机构协助、裁决公正性、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作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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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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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高菲、徐国建:《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2] 参见张超汉、丁同民:《我国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意义及路径》,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8期,第62页。

[3] 参见刘金妮:《论中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4] 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编:《十二铜表法》,张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4页。

[5] 参见周子亚主编:《国际公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76页。

[6] 参见李建忠:《临时仲裁的中国尝试:制度困境与现实路径》,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第35页。

[7] 参见韩雪:《临时仲裁依托机构仲裁的发展路径:以机构仲裁的介入为视角》,载《北京仲裁》2023年第3期,第69页。

[8] 参见汪祖兴:《效率本位与本位回归——论我国仲裁法的效率之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115页。

[9] 参见刘晓红、周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96页。

[10] 参见江保国:《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流通机制的锥体结构及其阐释》,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11期,第75页。

[11] 本文所称“内地”,均系与“港澳”相对的概念,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特别行政区外的实际管辖地域。

[12] 苟应鹏:《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构》,载《北京仲裁》2020年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