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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法律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

作者:董艺 李响 国浩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上编 实务建议

一、  常见审核要点

二、  风险管理思路

下编 规则梳理

一、  主要规则梳理

二、  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方寸之间,自有乾坤;标签之上,蕴含规则。进口预包装食品(仅含一般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中文标签看似为信息的简单罗列,实则字里行间都有规可循,违规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至我国境内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者,将引发监管部门、普通消费者、职业打假人[1]等各方的关注,致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称“食品企业”)面临行政、民事、刑事等合规风险。

202462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20246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称“食品标签管理征求意见稿”)。食品标签管理征求意见稿是对逾十年来持续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调整和加强。食品企业应当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内部审核工作,尽可能避免因中文标签违规而承担风险及责任。

为便于阅读,本文分成上、下两编。上编直接从实务角度入手,介绍常见的中文标签审核要点以及食品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整体思路;下编为感兴趣的读者进一步梳理了中文标签审核的主要规则依据以及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合规义务、合规风险。

上编 实务建议

一、常见审核要点

(一)概览

食品企业在对中文标签进行审核时,需要对标签(以及食品整体包装)进行全面审核。基于主要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中文标签审核至少需要涵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1.   基本要求:例如清晰性、醒目性、持久性;真实性、准确性;通俗易懂及公序良俗;误导性规避及特殊声称;分离性规避;字体字符高度;及内外包装标示等。

2.   强制标示内容:例如食品名称和学名;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生产方式;及生产地区等;

3.   推荐标示内容:例如致敏物质;批号;及食用方法等;

4.   禁止标示内容:该事项审核中一般会进一步结合广告合规要求,例如禁止在标签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禁止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及禁止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

5.   其他:例如警示标志;及环保标志等。

在上述事项审阅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重点关注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外文标示、食品名称标示、配料表标示、及营养标签标示,因为该等事项相对较易导致食品企业面临合规风险。

下文第(二)条至第(五)条中的“合规要求”主要基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笔者过往经验,提示和总结我国重点监管合规要求;“合规提示”则主要根据笔者过往审阅中文标签的经验及实践情况,简要提出便于食品企业参考实施的合规风险防控措施。食品企业在参考该等“合规要求”和“合规提示”同时,仍应当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细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二) 中外文标示

1.合规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常见中外文同时标注于标签之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简称“GB7718)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标签中外文标示提出了细化要求。

根据GB77183.8.2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简称“GB7718问答”)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关于中外文合规要求提示如下,具体合规要求应当遵守上文所列标准:

(1) 遵守中外文一致性: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外文,也可以使用繁体字,但是中外文必须有对应性(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中文与外文含义上应当保持基本一致;所有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等要求强制标示的内容,中文应当标示出来;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GB7718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及

(2) 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特殊包装形状(比如一些非常规立方、圆柱形体的包装等)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2.处罚案例

Ø  食药监食罚〔2016100022号案件中,监管部门认为行为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英文配料表中标示“Cocoa”在中文配料表中无对应内容;英文配料表中标示“Caramel Syrup”在中文配料表中无对应内容,因此处罚了食品经营者。

Ø  沪监管静处字(2018)第062017001926号一案中,监管部门认为经测量,标签上部分英文字体大小高度为21mm,而对应的中文字体大小高度为16mm,英文字体大于对应的中文字体,因此处罚了食品经营者。

3.合规提示

上述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要求中外文应当具有严格对应性。为了防止中文标签产生合规风险,建议食品企业在审阅中文标签时,严格检查标签及包装整体中外文一致性,并遵守国家标准对于外文字体字号的规定。

(三)食品名称标示

1.合规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名称可能由外文直译,易导致食品名称不符合我国监管合规要求。

根据GB77184.1.2条及GB7718问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食品名称合规要求提示如下,具体合规要求应当遵守上文所列标准:

(1)使用专门名称:应当在醒目位置,根据该食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选取并标示食品名称;如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当使用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及

(2)不得造成混淆: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字号、同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 处罚案例

Ø  渝垫江市监处字〔2022119号一案中,监管部门认为行为人销售食品蛋疼含片”“贱男消失片”“二货救心丸实际食品名称为立爽无糖薄荷糖,长生不老含片”“变温柔颗粒实际食品名称为薄荷味糖(坚实型压片糖果),标签中标注有蛋疼含片Eggpainlozenges贱男消失片”“长生不老含片Immortalbuccaltablets)等字样,属于含有恶搞、低俗等违反公序良俗内容,且违反了GB7718关于食品名称的相关规定,易造成误解,因此处罚了食品经营者。

3.合规提示

食品名称具有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及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GB7718严格要求食品名称不应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

实践中为避免直译外文名不符合我国合规要求的风险,一般建议食品企业以翻译的食品名称为关键词检索[2]以识别我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果有多个等效名称,建议遵照以上顺序选择适用,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名称。但如果国内没有相关适用标准或无法确认适用标准,建议食品企业尽可能明确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配料、生产工艺、理化指标、感官状态等,在充分了解食品具体信息的前提下,初步判断可能适用的参考标准,并交由我国具有CMACNAS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专业角度帮助食品企业判断应当参考适用的标准及相应的食品名称等。

(四)配料表标示

(注:本节不含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规定,仅就食品添加剂合规要求进行了特别提示。)

1.合规要求

配料标示合规基础在于食品生产加工合规使用生产原料及配料,不同国家对于食品原/配料的监管合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为避免后续预包装食品进口销售合规风险,食品企业一般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慎检阅食品配料标示的合规性。

根据GB77184.1.3条、第4.1.4条、附录BGB7718问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配料表合规要求提示如下,具体合规要求应当遵守上文所列标准:

(1)配料标注形式合规:配料名称应当与食品名称一样,主要使用标准规定/常用通俗名称,不得给消费者带来误解或造成混淆;应当使用GB7718规定的配料表标注形式,标明“配料表”等字样,并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披露;及如无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加入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按照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2)配料定量标示(特别强调配料应当如何标示):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当标示出其在成品当中的含量;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及

(3)食品添加剂特别提示: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性要求,主要应当参考GB7718问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参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简称“GB2760”)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食品企业应当根据GB2760明确食品添加剂是否可用及其可用量;应当检索单一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门标准,并按照相关标准明确该食品添加剂是否满足我国的合规要求;及应当遵照GB2760及其他相关标准标示食品添加剂。

2.处罚案例

Ø  皋市监处罚〔20240600230号一案中,监管部门认为案涉食品标签配料存在“标注的原料与辅料未按加工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未标识上述威士忌原酒的原始配料”等情形,不符合GB7718关于食品配料的相关规定,因此处罚了食品生产者。

3. 合规提示

为避免合规风险,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进口预包装食品采购合同、进口预包装食品代加工协议等中明确约定责任方,并规定责任方如实、充分、准确、及时提供预包装食品进口中国于海关申报、海关检验、市场监督等监管环节及制作中文标签环节中所必要的各项产品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由于每一种食品配料可能均有相应的标准,该等标准会明确相关配料在中国的可用名称、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测方法等信息,建议食品企业参考有关标准确定单一配料的合规性,并将经确认的配料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形式合规标示在中文标签上。

最后,建议食品企业对于配料“应标必标,可标尽标”。国家标准关于配料标注形式虽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例如复合配料可以考虑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入量是否小于25%等因素由食品企业选择不标示其具体成分。但结合实践经验及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于应当标示的配料必须标示出来,对于可以不标示的配料也应当尽量标示,以减少漏标配料带来的风险。

(五) 营养标签标示

1.合规要求

营养标签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会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我国针对营养标签制定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营养标签提出了更高要求。

营养标签需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简称“GB28050”)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简称“GB28050问答”)。关于营养标签合规要求提示如下,具体合规要求应当遵守上文所列标准:

(1)营养信息真实、客观:营养标签应当以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按照GB28050GB28050问答允许的数据选择及/或计算方法,真实客观、不虚假或夸大标注出相关数据;及营养成分数据选择及/或计算方法标示的最终数值,需合理考虑GB280502中的“允许误差范围”;

(2)营养标签标示形式:一般营养成分表应当包括“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五个基本要素,具体形式应当参考GB28050附录B;应当严格遵守GB280501的修约间隔,保留合适小数位;及营养标签应当标示到最小销售单元;及

(3)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突出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钠、碳水化合物);及注意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其他营养成分、营养强化剂、反式脂肪酸(仅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的强制标示要求。

2. 处罚案例

Ø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0269号一案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心对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口的食品进行抽检。监管部门认为抽检结果显示某巧克力的反式脂肪酸项目及某饼干的维生素B1”项目均不符合GB28050,抽检及后续的复检结果均显示案涉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存在问题,因此处罚了食品经营者。

3. 合规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营养成分检验和合规标示的重要性。营养标签合规标示最重要的是确保营养标签的数值溯源性,因此建议食品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问题。食品可能因存储方式和条件、保存期限等各种因素而导致营养成分的数值发生变动,GB28050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即是为了解决该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需要证明标示数值的真实、客观,此时过往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就变得尤为重要,可以有效佐证食品企业合规标示了数据。如果相关数据是基于计算法得出的,需提供GB28050GB28050问答认可的计算法以证明数据真实客观。建议食品企业比较、评价和论证计算法数据及检测数据,并保留相关论证过程和其他信息,以备后续应对投诉、检查等。

 

二、风险管理思路

除做好中文标签合规审核工作外,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针对食品安全合规的相关问题从事先预防的角度增加法律合规风险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一)系统学习规则

食品企业应当系统学习有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规则,熟悉我国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合规要求。建议企业区分中文标签需强制标示和推荐标示的所有事项,并详细梳理每一事项下的合规要求,从而形成中文标签审核参考文件,以协助企业在开展中文标签法律合规审核过程中,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最大化降低合规风险。

(二)食品安全追溯及过程控制

食品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追溯及过程控制,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审慎且妥善地进行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例如采购过程控制、进口和销售记录控制、产品检验、运输和交付控制等);合规风险分析及控制;库存食品检验;及食品召回等。

食品企业可以通过下述方法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及过程控制:

Ø  标准操作程序:建立和执行标准操作程序(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环节以及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责任人、质量标准等内容;

Ø  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并定期评估风险,从而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Ø  合规培训计划: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并定期培训相关员工,确保员工符合食品安全追溯及过程控制要求;

Ø  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食品安全追溯及过程控制的环节、流程、合规操作要求等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智能化管理,及时提示和预警风险,保存操作记录。

(三)合规管理体系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合规管控,食品企业可以参考诸如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简称“ISO37301”)和‌ISO 9000系列质量相关标准,逐步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质量合规体系等。例如参照ISO37301,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一般需要涉及以下事项:

Ø  承诺和政策:高层管理者应承诺合规,制定合规政策,明确企业对合规的态度和目标。

Ø  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与合规相关的风险,特别是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

Ø  控制措施:建立控制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风险,针对食品企业一般可能包括制定标准操作程序(SOP)和内部控制机制等,制定上述程序和机制可以确保合规政策的实施。

Ø  意识提升和合规文化传播: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和相关法规的认识,增强合规意识;同时,应形成并向企业内外传递合规文化,将合规经营理念融入企业内部。

Ø  沟通和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做好举报人保护。

Ø  监控和审查:定期监控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合规管理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Ø  持续改进:根据监控和审查结果,不断优化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四)专业第三方机构

《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建议食品企业选择法律合规审核加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从法律合规风险和专业技术层面全面为企业提供支持,确保中文标签在法律合规及技术层面均达到我国的监管合规要求,帮助企业规避合规风险,为预包装食品进口销售之路保驾护航。

 

下编 规则梳理

一、主要规则梳理

(一)主要法律法规及主要国家标准[3]

在中文标签的审核中,应当以下述所列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重要标尺。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主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30616-2020

 

(二)其他标准检索及审阅思路

除上述第(一)条中所列的主要国家标准外,中文标签审核过程中,还会根据具体的配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产地等内容,需要适用到其他相关标准。如笔者在审核中,因涉及水产品中文标签拉丁学名,除了前述标准外,还需参照国家对于该类水产品颁布的专门标准以确定标签标示学名的准确性。因此,审核者还需掌握这些相关标准的检索方法。一般而言,检索相关标准比较推荐的做法是以关键词检索的方式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6]等官方平台,检索目前可能涉及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企业内部不能明确的问题,可以聘请具有CMACNAS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帮助检测以确定拟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企业进口预包装食品并在国内销售,行政合规义务和合规风险是为首要关注事项,本文对此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此外,为进一步提示,本文也在“其他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简述”部分简要分析和总结了相关的民事及刑事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注:本节内容主要源于法条。例如下文中“食品进口商”、“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均为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因此下文并未完全延用上文定义的“食品企业”等名称。

(一)    行政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我国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管分为进口和境内销售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分别由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管控,由此带来了两项合规义务及其对应的合规风险。

1.   中文标签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1)合规义务

a) 进口环节

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符合《食品安全法》、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Ø  此外,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进口水产品[8],其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分别标明此条所要求的所有内容。

b) 销售环节

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

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并需查验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发现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应当立即召回

(2)合规风险

a) 进口环节

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规义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将根据货值金额处以罚款,如若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别提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也即标签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仍有修改标签的机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改正,否则处罚将加重。(排版时,单独色块显示)

Ø  此外,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中文标签不合规且进口商拒不按照要求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将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b) 销售环节

Ø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或不合规标签食品,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将依照货值金额,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如实报检中文标签

(1)合规义务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9],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报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得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

(2)合规风险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区分(1)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以及(2)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两类主体,依照其过错原因及过错程度,分别进行处罚。

(二)其他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简述

1. 民事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消费者索赔、职业打假人的司法实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损失赔偿外的赔偿金均从一千元起算。有且只有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下,可以免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这一条款常被称之为“惩罚性赔偿条款”或“退一赔十条款”,“职业打假人”一般会基于此条款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赔。部分“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了团体化、商业化、规模化的职业打假模式,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陷入民事纠纷之中,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最高法第23号指导性案例[10]及此后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在食品确有质量问题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或者“职业打假”为由抗辩,从而免除“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

但由于“职业打假人”存在违背诚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因而近年来我国在“职业打假”问题上也呈现出严格规制打击的态度。20248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11]。根据该解释及上述典型案例,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法院将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判断标准,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应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知假买假”连续购买后索赔的,法院将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20249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简称“重点举措”),强调“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从严审查、谨慎立案,并出台了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标签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举措。但是需注意上述解释及重点举措均明确表示规制职业打假并不表示摒弃社会监督和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2.刑事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在食品标签不合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后果,或者行为人出现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节时,需按照上述罪名处罚。

此外,《刑法》中规定了逃避商检罪,与上文行政合规义务相辅相成。行为人如若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逃避有关部门的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逃避商检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内容可供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参考,国产预包装食品亦可参照适用。



[1] 关于消费者索赔、职业打假人的司法实践问题请参阅下编“民事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

[2] 标准检索方法请参阅本文其他标准检索及审阅思路部分。

[3] 截止20241010日。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将于202528日正式实施,届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将被废止。

[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sac.gov.cn/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

[7] 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8] 根据《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于进口水产品的相关规定,应当包含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9]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海关对进口食品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海关合格评定要求提交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等材料,对于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https://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index.html?guidebookUrl=/static/pages/guides/000629009001/000629009001.html&applyUrl=https%3A%2F%2Fsc.chinaport.gov.cn%2Fdeskserver%2Fsw%2FdeskIndex%3Fmenu_id%3Ddec001&userType=0&systemType=WEB&taskCode=11100000000014154E1000629009001&flag=false

[10] 《指导案例23: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k1qQNlTokxKuoRpTnfXCkHpBaL8Tid4txZNOQYgQ900%253D&lib=zdx&qw=23%E5%8F%B7

[11] 《案例三 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0851.html